第十九篇 无效的要式口约(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可辩驳的事实证据,除非提出这种无耻借口的人提出最明显的证据,无论以文书或可靠的人证,证明在缔约那天整个一天,他自己或其对方是在其他地方。
13.过去,任何人不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在他死亡后、或在承诺者死亡后把物给他①。在他人权力下的人也不得以口约约定在他所处于其权力下的人死亡后把物给他,因为他说的话应视为他父亲或他主人的话。又如提问说:“你承诺在我死亡前一日给我”或“在你死亡前一日给我吗?”这种要式口约无效。但上面已经提到,要式口约是根据缔约当事人的合意而生效的,因此朕已就这一点作了必要的修正;现在无论口约所应给予的物是在提问者或承诺者死亡后或死亡前不久给予,其要式口约一律有效。
①
这种口为之所以无效,因为诉请给付只是在死亡发生时才固定,这样就使诉权只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或不利而取得的。
14.又如这样提出口约:“如果某船以后从亚洲开来,你承诺今日给我吗?”过去,这种要式口约无效,因为这是前后倒置。但是圣明的列奥帝认为这种称为前后倒置的要式口约,如果是有关嫁资的,不应认为无效,朕以为应赋予它全部效力;所以现在这种要式口约,不但关于嫁资的而且关于一切方面的,都一概有效。
15.这样表述的要式口约,例如铁提说:“你承诺在我死亡时给”或“在你死亡时给我吗?”在古时有效,现在仍然有效。
16.人们也可有效地订立口约在第三人死亡后给予某物。
17.如在文件中写明某人已经承诺,这种承诺应认为是对先前发问的回答。
18.当一个口约提问中包括数物,承诺者简单地回答说:“我答应给予”时,他负给予全部的义务。如他回答说将给予其中某一物或某些物时,他仅就回答中所提及的物负债。因为在一次提问中的几个口约,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视为已得到回答,就每一物,都应个别提问,个别回答。
19.上面已经提到,无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缔结口约。因为要式口约债务的发明,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取得为他本人的利益取得之物;如口约的物是给予他人的,对口约者将无任何利害关系。但如有人愿意为他人的利益作出口约,最好指明应付给他的罚金,这样一来,如果承诺者不履行其诺言,所约定的罚金,即使对诺言的履行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口约人来说,依然有效。因为经约定罚金之后,所应考虑的不是口约人的利害关系,而是要式口约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因此,如果任何人以口约给予铁提某物,这一口约无效,但若加上罚则:“你如不将某物给铁提,你承诺给我若干金币吗?”这种口约对承诺者就有约束力。
20.可是,为他人利益所缔结的要式口约,对口约者有利害关系时,应认为有效。对受监护人开始行使职务的监护人,其后把职务移交共同监护人时,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后者应保全受监护人的财产,因为口约者对履行承诺有利害关系,如果财产管理不善,他是要对受监护人负责的,这种债务是有拘束力的。又如口约指明向他的事务经管人为给付,这种要式口约也应认为有效。或口约指明向他的债权人为给付,口约者对承诺的履行亦有利害关系,因为他可以免于支付罚金,或他所抵押的不动产可以不被出卖。
21.反过来,任何人承诺替他人履行债务的,并不受其诺言的拘束,除非承诺是在规定有罚金的情况下作出。
22.就日后可能属于他的物而作的口约,指明在物成为他所有时给予他,这种口约无效。
23.如提问人与承诺人所指的并非同一物,这与有问无答一样,不发生任何债务。例如,有人提问,指明你给予斯提赫某物,而你却认为他指的是潘斐鲁,以为潘斐鲁就是斯提赫。
24.根据卑鄙的原因所作的承诺,例如承诺自杀或袭渎神明,其承诺无效。
25.如口约附有条件,虽然口约者在条件未完成时死亡,但随后条件终于完成,此时他的继承人得请求履行承诺。也可对承诺者的继承人起诉。
26.如口约指明在某年或某月给予某物,口约者在整个一年或整个一月未过去前,不得为有效的请求。
27.如果你口约提明给予你一块土地或奴隶,你不能立即提出请求,而应让对方有交付所需的时间后,始得请求。
13.过去,任何人不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在他死亡后、或在承诺者死亡后把物给他①。在他人权力下的人也不得以口约约定在他所处于其权力下的人死亡后把物给他,因为他说的话应视为他父亲或他主人的话。又如提问说:“你承诺在我死亡前一日给我”或“在你死亡前一日给我吗?”这种要式口约无效。但上面已经提到,要式口约是根据缔约当事人的合意而生效的,因此朕已就这一点作了必要的修正;现在无论口约所应给予的物是在提问者或承诺者死亡后或死亡前不久给予,其要式口约一律有效。
①
这种口为之所以无效,因为诉请给付只是在死亡发生时才固定,这样就使诉权只是为了继承人的利益或不利而取得的。
14.又如这样提出口约:“如果某船以后从亚洲开来,你承诺今日给我吗?”过去,这种要式口约无效,因为这是前后倒置。但是圣明的列奥帝认为这种称为前后倒置的要式口约,如果是有关嫁资的,不应认为无效,朕以为应赋予它全部效力;所以现在这种要式口约,不但关于嫁资的而且关于一切方面的,都一概有效。
15.这样表述的要式口约,例如铁提说:“你承诺在我死亡时给”或“在你死亡时给我吗?”在古时有效,现在仍然有效。
16.人们也可有效地订立口约在第三人死亡后给予某物。
17.如在文件中写明某人已经承诺,这种承诺应认为是对先前发问的回答。
18.当一个口约提问中包括数物,承诺者简单地回答说:“我答应给予”时,他负给予全部的义务。如他回答说将给予其中某一物或某些物时,他仅就回答中所提及的物负债。因为在一次提问中的几个口约,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视为已得到回答,就每一物,都应个别提问,个别回答。
19.上面已经提到,无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缔结口约。因为要式口约债务的发明,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取得为他本人的利益取得之物;如口约的物是给予他人的,对口约者将无任何利害关系。但如有人愿意为他人的利益作出口约,最好指明应付给他的罚金,这样一来,如果承诺者不履行其诺言,所约定的罚金,即使对诺言的履行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口约人来说,依然有效。因为经约定罚金之后,所应考虑的不是口约人的利害关系,而是要式口约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因此,如果任何人以口约给予铁提某物,这一口约无效,但若加上罚则:“你如不将某物给铁提,你承诺给我若干金币吗?”这种口约对承诺者就有约束力。
20.可是,为他人利益所缔结的要式口约,对口约者有利害关系时,应认为有效。对受监护人开始行使职务的监护人,其后把职务移交共同监护人时,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后者应保全受监护人的财产,因为口约者对履行承诺有利害关系,如果财产管理不善,他是要对受监护人负责的,这种债务是有拘束力的。又如口约指明向他的事务经管人为给付,这种要式口约也应认为有效。或口约指明向他的债权人为给付,口约者对承诺的履行亦有利害关系,因为他可以免于支付罚金,或他所抵押的不动产可以不被出卖。
21.反过来,任何人承诺替他人履行债务的,并不受其诺言的拘束,除非承诺是在规定有罚金的情况下作出。
22.就日后可能属于他的物而作的口约,指明在物成为他所有时给予他,这种口约无效。
23.如提问人与承诺人所指的并非同一物,这与有问无答一样,不发生任何债务。例如,有人提问,指明你给予斯提赫某物,而你却认为他指的是潘斐鲁,以为潘斐鲁就是斯提赫。
24.根据卑鄙的原因所作的承诺,例如承诺自杀或袭渎神明,其承诺无效。
25.如口约附有条件,虽然口约者在条件未完成时死亡,但随后条件终于完成,此时他的继承人得请求履行承诺。也可对承诺者的继承人起诉。
26.如口约指明在某年或某月给予某物,口约者在整个一年或整个一月未过去前,不得为有效的请求。
27.如果你口约提明给予你一块土地或奴隶,你不能立即提出请求,而应让对方有交付所需的时间后,始得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