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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宗亲的法定继承(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的法学。

    4.朕还认为必须在宪令中加上一点,即把整个一个亲等,而且仅仅一个亲等,从血亲关系移置于法定继承中;因此,不仅如上所述,兄弟的子女可以继承他们叔伯的遗产,而且姐妹的子女,无论是同父的或同母的姐妹,得连同前者一起继承他们舅父的遗产,但只限于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更远的亲等。因此,如果某人死亡,他对他的兄弟的子女说来是叔伯,对他的姐妹的子女说来是舅父,两支的子女一律可以继承,仿佛他们都是男系卑亲属而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这仅限于死亡者未遗有兄弟姐妹者为限,因为如有兄弟姐妹,他们又接受遗产,更远亲等自然一律排除,在这里遗产的分割是按人而不是按系。

    5.如果有不同亲等的几个宗亲存在,十二表法明白规定由最近亲等继承。因此,例如被继承人遗有兄弟一人,以及另一兄弟的儿子或叔伯,兄弟有优先权。虽然十二表法在规定由最近亲等继承时,亲等一词所使用的是单数,但是毫无疑问,如同一亲等有几个人时,应由他们一起继承。虽然最近亲等应指在几个不同亲等中比较最近的而言,但如几个宗亲是同一亲等,遗产无疑地应属于他们全体。

    6.在死亡者无遗嘱的情况下,最近宗亲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最近亲等的宗亲。如死亡者立有遗嘱,最近宗亲为确定无人依遗嘱成为继承人时的最近宗亲,因为只有从那时起,才可以确定认为死时无遗嘱。有时可能在其死后一个很长时期才能确定,在此期间,最近宗亲可能死亡,则在遗嘱人死亡时并非最近宗亲的人成为最近宗亲。

    7.从前规定,在这种继承中,不存在依次继承的问题,这就是说,如最近宗亲根据上述有权继承遗产而拒不承受或在承受前死亡,在顺序上次于他的人并不因而有权继承。在这一点上,**官又作了尽管是不完全的改进。他们不使宗亲陷于毫无补救的地位,而规定宗亲仍得作为血亲而继承遗产,虽然他们已被排除宗亲权利之外。朕为求法律尽可能完善其见,基于公平原则,制定关于保护人权利的宪令,并予公布,决定不否认宗亲有权依次继承。因为**官所给予血亲的权利,若拒绝宗亲享有,那确实是荒谬,尤其是因为关于监护的负担,如缺乏最近亲等,即由顺序较次的人承担,这样就等于在负担方面承认依次原则,而在利益方面则不承认。

    8.家长按信用契约对子女、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家长权的,仍享有法定继承权①。本皇帝宪令规定,现在对子女解除家长权的,一律视为按信用契约解除,这在古时则不然,家长必须在实行解除家长权时,明确订有信用契约,否则即无权继承。

    ①

    根据十二表法,下发生家长或尊亲属对其子女的法定继承问题。如果子女还在其权力下,于子女死亡时,家长本子其家长杠(而非继承权)重新取得归其子女处分的一切财产。如果子女已被解除家长权,他们就不再是他家中的成员,因此他也无权继承子女的遗产。随后家子可以拥有特有时产,如军功财产和准军功财产。法律除许其以遗嘱就特有财产指定继承人外,在未留遗嘱而死亡情形下开始法定继承时,在继承顺序中列有家长或尊亲属。此外,家长在解除其对子女的家长权时得通过信用契约保留对子女的继承权,正如主人对破释放奴隶可以享有保护人权利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