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无遗嘱的遗产继承(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养父的自权继承人,在对生父遗产关系上,**官不给予他们任何权利;(b)如他们在生父生前被养父解除之长权,收养关系消灭,在对生父遗产关系上,**官赋予他们“给予子女”的遗产占有,(c)如他们在生父死后被养父解除家长权的,在对生父遗产关系上,他们不取得子女的地位。
11.由此可见,养子女的权利比不上亲生子女的权利,因为后者被解除家长权之后,由于**官的恩典,仍可保持他们根据市民法业已丧失的子女地位。但养子女一旦被解除家长权,则根据市民法丧失子女的地位,又不能获得**官的救助。这一区别是正确的,因为市民法不能毁灭自然权利,不能因为他们不再是自权继承人,所以也不再是儿子或女儿、孙子或孙女了。至于养子女一旦被解除家长权,即成为家外人;由于收养所取得的子女的名义和权利,也可以通过另一种市民法上的制度即解除家长权而丧失。
12.同一规则适用于**官容许被漏列的子女——即未被指定为继承人又未正式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子女——不依据遗嘱内容取得的遗产占有;因为**官允许在家长死亡时处于其权力下的人,以及被解除家长权的人,取得这种遗产占有,而排斥在亲生家长死亡时已进入收养者家中的那些人。同样,被养父解除家长权的养子女,既不能继承死时无遗嘱的养父,更不能不依据养父遗嘱内容而取得遗产占有,因为他们已不再列为他的子女了。
13.但必须注意,在其生父未留遗嘱死亡时尚在收养者家中,或以后被养父解除家长权的人,虽然不得根据**官告示的这一部分而取得遗产的占有,但是可以根据告示的另一部分主张作为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遗产。根据这一资格继承遗产,限于没有自权继承人被解除家长权的子女任何宗亲的情况,因为**官首先让自权继承人和被解除家长权的子女,然后让法定继承人,最后让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①。
① 以上是**官法。
14.以上是古时的规则。但本皇帝宪令对于那些被生父给予他人收养的子女,作了若干修正。因为发现这样一些事例,即儿子由于被人收养而丧失了继承生父的权利,另一方面,收养关系又很容易通过解除家长权而消灭,结果他们既丧失继承生父又丧失继承养父的权利。朕按照惯常纠正错误的办法,制定宪令,规定生父把他的儿子给予他人收养的,儿子的全部权利原封不动,仿佛他始终是在生父的权力下,而未发生任何收养情事;但有一点例外,养父未留遗嘱而死亡时,他仍有可能继承其遗产。如养父立有遗嘱,无论根据市民法或**官法,养子不得要求任何部分遗产,他既不得要求不依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也不得主张遗嘱不合人情,因为养父并无任何义务指定或废除养子为继承人,因为他们之间并无自然联系。甚至根据萨宾元老院决议②,就三个兄弟中择一收养者亦同,因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养子仍不取得养父财产的四分之一,也没有实现这种主张的诉权,但是本皇帝的宪令规定受嫡亲尊亲属收养的例外,因为他们按自然法和按市民法的权利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这种收养,朕维持古法规定的全部效力;对于家长委身受人自权收养的亦同。一切详细规定均见上述宪令正文。
② Senatusconsultum Sabinianum,大致玛玛尔库帝年间(公元160—180年)元老院通过。
15.古法优待男系卑亲属,规定仅男系所出的孙子女得作为自权继承人,列于宗亲之前而继承遗产。至于女儿所生的孙子女,或孙女所生的曾孙子女,均列为血亲,应次于宗亲而继承其外祖父或外曾祖父的遗产,或继承祖母或曾祖母——无论父系和母系——的遗产。但是历代皇帝不能容忍这种违反自然法的情况继续存在而不予修正,由于孙子女和曾孙子女的名义是父系和母系卑亲属的通称,因此历代皇帝赋予他们同一权利和同一继承顺序。但是为了使不仅按自然法而且按古法都受到特惠的人们享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历代皇帝认为上述属于母系的孙子女及其卑亲属的部分,应当减少一些,就是使他们取得比他们母亲或祖母所能取得的少三分之一;或者如果继承一个妇女的遗产,则比他们父亲或祖父,包括外祖父在内,所能取得的少三分之一;如果除了他们之外,并无其他卑亲属,而他们又承受了遗产,便不使宗亲继承。正如在儿子死亡时,十二表法使无论父系或母系的孙子女和曾孙子女在继承祖父遗产时取代他们父亲的地位一样,皇帝宪令也使他们取代他们母亲或祖母的地位,唯一不同的是受到上述三分之一的扣减①。
① 这一段是查士丁尼帝以前的皇帝宪令。
16.但是,由于宗亲和上述孙子女间的争执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宗亲根据某一宪令可以要求取得被继承人遗产四分之一的缘故——朕已废止这一宪令,而不容许它从《西奥多西汇纂》②编进本皇帝的《法典》中。朕公布的宪令,完全不同于这一过去的法律,规定如果女儿所生的孙子女、或孙女所生的曾孙子女,或任何其他女系卑亲属还存在的话,宗亲即无任何继承权可言,以免来自旁系的亲属优先于直系卑亲属。朕现在重申前令,这一宪令从公布之日起按其内容发生全部效力。正如古法规定一个儿子和另一儿子的卑亲属之间不是按人而是按系分得遗产一样,朕规定这一分得遗产的办法,也适用于儿子和女儿所生的孙子女之间,或所有孙子女和其他卑亲属之间。这样,每一支系的子女可以取得他们父母或祖父母的部分而不受减损,假定一支只有一两个子女,另一支有三、四个,那么一两个子女的一支取得遗产的一半,三、四个子女的另一支取得另一半①。
② CodexThcodosianus,系官方所辑,包括历代皇帝宪令300余种,公元439年公布施行。
① 这一段是查士了尼帝的立法。
11.由此可见,养子女的权利比不上亲生子女的权利,因为后者被解除家长权之后,由于**官的恩典,仍可保持他们根据市民法业已丧失的子女地位。但养子女一旦被解除家长权,则根据市民法丧失子女的地位,又不能获得**官的救助。这一区别是正确的,因为市民法不能毁灭自然权利,不能因为他们不再是自权继承人,所以也不再是儿子或女儿、孙子或孙女了。至于养子女一旦被解除家长权,即成为家外人;由于收养所取得的子女的名义和权利,也可以通过另一种市民法上的制度即解除家长权而丧失。
12.同一规则适用于**官容许被漏列的子女——即未被指定为继承人又未正式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子女——不依据遗嘱内容取得的遗产占有;因为**官允许在家长死亡时处于其权力下的人,以及被解除家长权的人,取得这种遗产占有,而排斥在亲生家长死亡时已进入收养者家中的那些人。同样,被养父解除家长权的养子女,既不能继承死时无遗嘱的养父,更不能不依据养父遗嘱内容而取得遗产占有,因为他们已不再列为他的子女了。
13.但必须注意,在其生父未留遗嘱死亡时尚在收养者家中,或以后被养父解除家长权的人,虽然不得根据**官告示的这一部分而取得遗产的占有,但是可以根据告示的另一部分主张作为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遗产。根据这一资格继承遗产,限于没有自权继承人被解除家长权的子女任何宗亲的情况,因为**官首先让自权继承人和被解除家长权的子女,然后让法定继承人,最后让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①。
① 以上是**官法。
14.以上是古时的规则。但本皇帝宪令对于那些被生父给予他人收养的子女,作了若干修正。因为发现这样一些事例,即儿子由于被人收养而丧失了继承生父的权利,另一方面,收养关系又很容易通过解除家长权而消灭,结果他们既丧失继承生父又丧失继承养父的权利。朕按照惯常纠正错误的办法,制定宪令,规定生父把他的儿子给予他人收养的,儿子的全部权利原封不动,仿佛他始终是在生父的权力下,而未发生任何收养情事;但有一点例外,养父未留遗嘱而死亡时,他仍有可能继承其遗产。如养父立有遗嘱,无论根据市民法或**官法,养子不得要求任何部分遗产,他既不得要求不依照遗嘱内容取得遗产占有,也不得主张遗嘱不合人情,因为养父并无任何义务指定或废除养子为继承人,因为他们之间并无自然联系。甚至根据萨宾元老院决议②,就三个兄弟中择一收养者亦同,因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养子仍不取得养父财产的四分之一,也没有实现这种主张的诉权,但是本皇帝的宪令规定受嫡亲尊亲属收养的例外,因为他们按自然法和按市民法的权利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这种收养,朕维持古法规定的全部效力;对于家长委身受人自权收养的亦同。一切详细规定均见上述宪令正文。
② Senatusconsultum Sabinianum,大致玛玛尔库帝年间(公元160—180年)元老院通过。
15.古法优待男系卑亲属,规定仅男系所出的孙子女得作为自权继承人,列于宗亲之前而继承遗产。至于女儿所生的孙子女,或孙女所生的曾孙子女,均列为血亲,应次于宗亲而继承其外祖父或外曾祖父的遗产,或继承祖母或曾祖母——无论父系和母系——的遗产。但是历代皇帝不能容忍这种违反自然法的情况继续存在而不予修正,由于孙子女和曾孙子女的名义是父系和母系卑亲属的通称,因此历代皇帝赋予他们同一权利和同一继承顺序。但是为了使不仅按自然法而且按古法都受到特惠的人们享有一些特殊的利益,历代皇帝认为上述属于母系的孙子女及其卑亲属的部分,应当减少一些,就是使他们取得比他们母亲或祖母所能取得的少三分之一;或者如果继承一个妇女的遗产,则比他们父亲或祖父,包括外祖父在内,所能取得的少三分之一;如果除了他们之外,并无其他卑亲属,而他们又承受了遗产,便不使宗亲继承。正如在儿子死亡时,十二表法使无论父系或母系的孙子女和曾孙子女在继承祖父遗产时取代他们父亲的地位一样,皇帝宪令也使他们取代他们母亲或祖母的地位,唯一不同的是受到上述三分之一的扣减①。
① 这一段是查士丁尼帝以前的皇帝宪令。
16.但是,由于宗亲和上述孙子女间的争执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宗亲根据某一宪令可以要求取得被继承人遗产四分之一的缘故——朕已废止这一宪令,而不容许它从《西奥多西汇纂》②编进本皇帝的《法典》中。朕公布的宪令,完全不同于这一过去的法律,规定如果女儿所生的孙子女、或孙女所生的曾孙子女,或任何其他女系卑亲属还存在的话,宗亲即无任何继承权可言,以免来自旁系的亲属优先于直系卑亲属。朕现在重申前令,这一宪令从公布之日起按其内容发生全部效力。正如古法规定一个儿子和另一儿子的卑亲属之间不是按人而是按系分得遗产一样,朕规定这一分得遗产的办法,也适用于儿子和女儿所生的孙子女之间,或所有孙子女和其他卑亲属之间。这样,每一支系的子女可以取得他们父母或祖父母的部分而不受减损,假定一支只有一两个子女,另一支有三、四个,那么一两个子女的一支取得遗产的一半,三、四个子女的另一支取得另一半①。
② CodexThcodosianus,系官方所辑,包括历代皇帝宪令300余种,公元439年公布施行。
① 这一段是查士了尼帝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