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赠与(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uptias)②,这种赠与含有默示条件,即必须以后婚姻成立,赠与始生效力。其所以称婚前者,因为赠与只能发生在婚姻以前,而从来不在婚礼举行之后,但是既然准许在婚后增加嫁资,所以先帝查士丁③最先制定宪令,规定遇有增加嫁资的情形时,亦得在婚姻期间增加婚前赠与。不过仍保持婚前赠与这一名词,这一名词已经不适当了,因为增加是发生在婚后。因此为了改进在这一问题上的法律,并使名实相符,朕规定这种赠与不但得在婚姻期间增加,而且得在婚姻期间初次成立。朕又把婚前(ante
nuptlas)改称由于婚姻(propter nuptias),而且在下列涵义上与嫁资等同,即嫁资不仅在婚姻期间可予增加,而且可以初次成立,同样,婚姻赠与(donatio
propter nuptias)不但可以发生在婚姻以前,而且也可在婚姻后增加或初次成立。
①
查帝的宪令中列举忘恩负义的事如下重大虐待,对赠与人的人身侵害,用欺诈手段造成赠与人财产上的重大损失,谋害赠与人和不履行赠与条件等。
②
这是丈夫在婚前向他未婚妻所为的赠与,帝国后期始相沿成习。从共和国末期以来,禁止配偶间互为赠与。公元206年元老院通过决议,原则上虽仍禁止这种赠与,但规定如一方在临终前不予撤销,其赠与为有效。
③ Justinus,统治年代公元518—527年。
4.过去,市民法还承认另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即通过添加而取得。例如某人和铁提共有一个奴隶。他单独释放了奴隶,不问采取法官隆重宣告的方式或遗嘱方式。此时他丧失了他那部分所有权,而共有人的权利则相应添加。但这是很坏的趋向的一个例子,因为一方面,奴隶未享受到自由,较人道的主人也蒙受损失,另一方面,较严酷的主人则获得利益。所以朕认为有必要通过宪令,对这种十分可惜的现象予以仁慈的补救并已制定办法使释放者、共有人和被释放的奴隶都得到好处。这一办法是:奴隶切实获得自由(古时立法者往往为了促进其自由,显然违反普通的法律规则而作出规定),给予这种自由的人欣然看到自由得到维护,至于共有人则得到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相当于他对奴隶的权益部分的价金,作为补偿。
nuptlas)改称由于婚姻(propter nuptias),而且在下列涵义上与嫁资等同,即嫁资不仅在婚姻期间可予增加,而且可以初次成立,同样,婚姻赠与(donatio
propter nuptias)不但可以发生在婚姻以前,而且也可在婚姻后增加或初次成立。
①
查帝的宪令中列举忘恩负义的事如下重大虐待,对赠与人的人身侵害,用欺诈手段造成赠与人财产上的重大损失,谋害赠与人和不履行赠与条件等。
②
这是丈夫在婚前向他未婚妻所为的赠与,帝国后期始相沿成习。从共和国末期以来,禁止配偶间互为赠与。公元206年元老院通过决议,原则上虽仍禁止这种赠与,但规定如一方在临终前不予撤销,其赠与为有效。
③ Justinus,统治年代公元518—527年。
4.过去,市民法还承认另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即通过添加而取得。例如某人和铁提共有一个奴隶。他单独释放了奴隶,不问采取法官隆重宣告的方式或遗嘱方式。此时他丧失了他那部分所有权,而共有人的权利则相应添加。但这是很坏的趋向的一个例子,因为一方面,奴隶未享受到自由,较人道的主人也蒙受损失,另一方面,较严酷的主人则获得利益。所以朕认为有必要通过宪令,对这种十分可惜的现象予以仁慈的补救并已制定办法使释放者、共有人和被释放的奴隶都得到好处。这一办法是:奴隶切实获得自由(古时立法者往往为了促进其自由,显然违反普通的法律规则而作出规定),给予这种自由的人欣然看到自由得到维护,至于共有人则得到本皇帝宪令所规定的,相当于他对奴隶的权益部分的价金,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