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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生来自由人(2/2)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作者: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2017-04-13 12:11
的,哪怕这是在中间一段期间,就已经够了。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① UlpiusMarcellus,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著有《市民法、长官法合论》31卷。

    1.生来自由人不因一度处于奴役状态②,随后又被释放,而使其原来身分受到影响,因为常常断定释放不妨碍生来的权利。

    ② Inservituteesse,这与servusesse(成为奴隶)不同,前者系事实状态,后者系法律状态。前者的情形,例如儿童为海盗掳掠,作为奴隶出卖于人,该儿童不因而丧失他生来自由人的身分。虽然事实上他已被剥夺了自由,但法律上应认为他从未丧失自由。因此,如果他的主人把他释放,他不视为被释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