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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劳动(2/2)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德-威廉·魏特林作者: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德-威廉·魏特林 2017-04-13 12:06
切劳动,凡有可能,都可以每二小时换班一次。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人数最拥挤的工作中,只要劳动本身没有妨碍,任何人不得每日劳动超过二小时以上。(参阅第十一章,第七条。)第十三条 必要的和有益的文学作品的印行,在经过三人团的事先审核之后,由中央技工团或是各技工团决定;舒适的文学作品由科学院决定。因此每种文艺作品必须事先送请这些团体之一审核。这样一份作品如果经由这些团体之一认为合格,就准予给该作品的作者以一定数量的交易小时。这个数量最多可以多到填满他的交易簿的全部页数,也就是说这个数量可以包括那样多的交易小时,就象每一个其他个人在一年之内所可以具有的那样。(参阅第十二章,第十七条至二十条。)

    第十四条 凡在需要一种持续紧张的劳动时间的行业中,一个人不得不日常超额进行的一切劳动小时,都记作交易小时。这种情况例如海员、邮件押运员等等(参阅第十章,第八和第九问题。)

    第十五条 因为三人团、中央技工团以及各技工团的成员,以及教授、教师和医生等的劳动大半都是属于纯粹的精神劳动的性质,又因为这些人员的才能往往在一年之中对于人类所作出的贡献比一百万手工劳动者的终身的贡献还要重大,并且这种贡献总是通过有用的机器发明等等而来的,又因为,如果要把这样一些已经经过考验证明了它的价值的、优秀的精神力量勉强纳入一定的劳动时间之内,这是一种愚蠢的做法,并且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做法;因此对于这些成员可以听任他们每个人自由选择执行他的职务的劳动时间。(参阅第十章,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 前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科学院的人员。(参阅第十二章,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