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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些事例(2/2)

经济增长理论-英-阿瑟·刘易斯作者:经济增长理论-英-阿瑟·刘易斯 2017-04-13 12:04
行个人土地所有权。我们所要谈的主要就是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就上述第一个含义的公共所有权进行论述,在那种情况下土地公共使用,但不实行集体管理或分配集体收入。

    个人所有权无疑比公共所有权优越。这首先表现在它对投资和革新的影响。如果许多人都自由地使用同一块土地,而各人都为各人的目的,他们就会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而不投入任何东西。在这些情况下,一旦土地开始不足,它也会开始由于耕种过度、放牧过分、或由于没有采取适宜措施保护土壤而变得贫瘠。个人在改良土壤、施用化肥、兴修水利或改善草地上投资得不到好处。如果果实归己的权利得到承认,人们就会种植果树,这种权利通常是得到承认的,但他们种树不是为了一般用途,如乘凉或造林等。在非洲,由于人口与土地相比为数甚少,公共所有权算行得通,但是,在人口压力大的地方,这种所有权会破坏土地。除了投资以外,公共所有权对于革新是一个障碍。牲畜如不加以隔离和控制交配,就不能选择优良品种。在公共活动按老规矩进行的环境下,也不便于对新型的耕作方法进行实验。这就是为什么公共所有权在50年前盛行的地方迅速消失的原因。许多人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对公共所有权的消失感到遗憾,可是那种制度与经济发展无疑是格格不入的。

    至于个人所有权,我们发现,在有记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农民是根据租佃合同而占有土地的。因此,我们首先探讨一下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对迫迁的补偿、租佃权利以及缴租的形式和数量等问题。

    之所以需要给予补偿是因为有这样一项原则,即必须保证佃农得到他自己的劳动果实。假使要佃农对土地进行投资,那么必须对他保证,在他失去土地时,要对他所作的其效益尚未用尽的一切改良进行补偿。否则,他就不会种树,不会建造许多建筑物,不会改进排灌系统,也不会进行任何其他投资。这种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地主必须事先答应作出要求予以保护的改进。在大多数先进的国家中,法律规定了这种保护;但在原始国家里,这种规定不是普遍现象而是例外,因此佃农很小心,不投资改善土地,甚至让土地丧失肥力,如果地主不追究责任的话。

    许多国家并不满足于保护效益未用尽的改良,它们还在法律上保护所有权。至少它们规定了发出通知的最短期限,而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佃农只要耕作有方,就有权留在土地上(如在联合王国),甚至可以保证他的继承者享有继续租用土地的权利,只要有能力就行。这样的法律发生作用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实施这种法律而设立的法庭的性质。在“民主”国家里,要收回佃农所租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哪怕是一名坏的佃农,除非他在明显地毁坏农田;而在“保守的”国家里,法律甚至对最好的佃农也不提供什么保护。这种法律的意义就是给予佃农以充分的保障,使他们对长期的改良进行投资。也有人反对给予太多的保障,希望保证土地的流动性。但我们将在后面探讨也应加以保障的农民完全保有的所有权时再谈这个问题。

    我们所说的地租形式是指固定地租或比例地租。固定地租,在年景不好时,对于小农可能负担过重,把好年景和坏年景合在一起计算,固定地租还是完全可以负担的。地租可以固定用钱或实物来缴纳。若是由于歉收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实物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若是由于价格低廉而造成年景不好,固定用货币交租会给农民造成较重的负担;由于这两种情况对农民都不利,所以,以货币交租与以实物交租这两者之间没有多大选择余地,除非是在战争时期,那时候,固定以货币交租的农民很占便宜,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但是,如果从整个世界来看,多数地租是不固定的,而是按比例交纳的。农民根据收成(或收入)情况按比例向地主交租,从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不等,视土地的多少而定。

    贫苦农民是欢迎比例地租的,因为在年景不好时他们承受的负担要比固定地租少。在年景好的时候,他们多给地主交租——而且他们那时多交一些也是承担得起的。不管怎样,地租的数量在年景好和年景差之间可以拉平。但是,分成地租往往受到经济学家的攻击,认为这种办法会减少农民进行改良的积极性。因为要使一项改良值得进行,并对农民有利,那么地租占一半时这种改良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得比在实行固定地租时生产出来的东西多一倍。这就是说农民要承担改良的一切费用。在比较先进的分益制或分成制(比例地租的名称)中,地主承担改良的一部分费用,或者契约规定,佃农若进行改良,地租须加以调整。但是在不那么先进的国家里,通常没有这样规定,比例地租制肯定会削弱农民进行改进的积极性。

    在大多数国家里,地租数额是造成重大不满和骚乱的原因。地主反过来做些什么,各国的情况各有不同。在英国,契约通常规定地主有提供永久性建筑物和维持固定资本的义务。契约甚至可能规定地主还得提供一些流动资金。由于缺乏好地,英国的地租一度很高,足以补偿地主为履行这些义务付出的费用,还可以使他有盈余——这是“纯粹”地租。但是,现在地租很低,除了维持农场固定资本的开销以外所剩无几。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最不发达的国家里,地主不对土地承担任何义务,他只是收租。自然他可能担任某些社会职务——他可能担任相当于治安法官、警官、地区行政长官或牧师的职务,如果他没有从地租中取得报酬,他或别人则必然从税收或以某种其他方式得到酬金。然而就土地而言,如果地租由农民保留(比如地主被“消灭”,农民对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土地的生产能力不会减弱;如果地租付给国家(国家常常以对土地或农民征收直接税的办法来收租),土地的生产能力也不会减弱。实际上,如果减少或者取消地租,土地的生产能力可能得到提高,因为这时农民有可能储蓄更多的钱,为改良土地增加投资。在地主拿走农民生产的东西的一半,而不为他们做任何事情的那些国家,很难设想,如果不从农民肩上卸去这个负担,农业生产率不会大大提高。

    在许多国家里,人们要求完全废除地主制度,农民应拥有他们所耕种的土地,这种要求不应与关于改变农场的规模的要求混为一谈。有些改革家主张打破大庄园,把土地作为小农场进行分配以增加农场的数目;另一些人则希望采取相反的做法,即减少小农场的数目,说服或迫使农民加入集体农庄。我们后面再阐述农场的规模问题。目前我们谈的只是完全保有土地所有权及租佃制的问题。尽管关于土地改革的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与改变农场的数目的要求有关,但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亚洲,确有这样一种声势浩大的土改运动,它仅仅限于要求废除地主制,把租佃土地改为拥有土地。

    这种转变的效果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转变的支付条件、地主得到补偿的数量,以及农民为得到土地而应支付款项的数额。但是,除了补偿问题,在权衡租佃和拥有土地的利弊方面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问题。事实上,许多人争辩说,农民拥有土地的制度不利于经济增长。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削弱了土地的流动性,它会带来耕作不善、土地分散以及负债过重等问题。因此,他们主张小农只能是佃农,应当受到控制,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政府机构。实际上,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适宜的控制措施大多既适用于佃农也适用于地主:事实上,如果加以适当控制,一方面会使佃农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会迫使拥有者好自经营,那样租种土地和拥有土地在经济上的差别将基本消失。

    下面让我们先来谈谈土地的流动性问题。正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有些人反对保障耕作得好的佃农的租佃权的法律,理由是这样一来农业经济的灵活性将会减少。他们说,地主们大概都希望土地的利用能产生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应该能够在情况改变时自由地更换佃农。由于情况的变化,将耕地改为牧场,改变农业单位的规模,或者出于某种其他原因,把土地租给更能应付新局面的新佃农可能比较适宜。可是,如果长期的佃农得到保护,那就可能无法这样做。出于同样原因,这些人也反对小农完全保有土地,因为他们认为,这类农民对于日新月异的情况反应迟缓,而且他们相信,如果地主更换佃农,反应就会快一些。这种论点是否站得住脚首先取决于如下设想:地主是精明和有知识的农业家,他们始终在谋求以更好的办法来利用土地。虽然某些人可能是这样,但是对于大多数地主来说,实际情况大概是,他们由于不在当地,除了能收多少地租以外对土地的情况知之不多。无论如何,这种论点可以引伸为任何人都不应拥有他所使用的资源,因为,如果资源是由那些善于很快将它们从一个租借者转入另一个租借者手中的人所拥有,它们很可能落入最有能力使用它们的人的手中。由此推论,一个人甚至不应拥有自己的房屋,因为总会有某个人能够更好地利用它。答案无疑是,拥有者始终是愿意接受报价的。如果另一个人认为,他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那就让他报出吸引人的价格。实际上,我们的经验是,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很分散,而不是为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所拥有,那么土地易手就会容易得多。少数有权势的家族把拥有土地看成是获取政治权力和威望的源泉,而不仅仅是获得收入的源泉。要想易于得到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就得很分散。

    有人说,完全保有土地的农民,如不受到控制,可能会使土地耗尽地力,这种说法比较有道理。世界上许多地区,小农的耕作方法使土壤变得贫瘠。但在亚洲的某些地区,这种现象并不多见。因为在那些地区,许多世纪以来,人口稠密,农民痛切感到土地肥力的重要性。但是在那些正从土地充足向土地缺乏过渡的地区,特别是在北美和非洲,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同样,在农民尚未被迫在同一地方永久定居,保持土壤肥力当作生存的首要条件的地区,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情况下,改革者特别希望能够控制农民的耕作方法,特别是在土壤保持、轮种和休耕方面。他们知道,在比较先进的租赁制度中,地主进行这种控制,因此他们渴望实行这样的制度。试图用强制手段而不是通过教育来改进耕作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可取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可行的话,依靠法律同设法在陌生的情况下推行十分先进的租赁契约制,一样可以办到。对土地耕种不好可以成为一种罪过,处以罚金或取消耕种资格;同时在每一地区可以设置农业官员或者法庭,规定耕种标准或者审理案件,就像地主所做的那样,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做将更加知情和公正。同样,好的农民可以给予奖励,如发给奖金和津贴。

    土地由大分小通常是由继承制度造成的。根据这种制度,农民的每个子女,在他去世时可以得到一份土地。在分地时,为了公平合理,每个子女可得到几块土地,比如一块在河附近,一块远离河旁,一块沃土,一块只能用于放牧的草地,一块林地和一块不毛之地。这种制度延续几代人以后,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成了几小块,各块土地可能相距甚远。分地造成几方面的浪费。大量的劳动时间浪费在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之间的奔波上。其次,远处的土地不如近处的土地易于照管。这些土地由于易于发生病虫害,缺乏照顾和庄稼容易被盗而产量较少。由于收成不多,对它们的照顾就越少。第三,设备、牛棚、水槽等设施,由于彼此之间距离较远,也许需要加倍投资。第四,如果地块太小,也许会难以犁地,难以防止邻近土地的杂草蔓延,难以进行邻居不喜欢的试验,至于用地挖井,建房和搞其他基本设施就更不切实际了。筑地界可能还要浪费许多土地。然而,最大的损失还是时间。因此,在劳动时间缺乏的地方,农民乐于交换地块,这样便于使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连成一块。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在多数农民表示愿意合并土地的地区,强迫交换地块。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充足的地方,比如在人口过密的国家,合并地块不会使产量增加多少,通常农民不愿意费心实施合并土地计划。

    不采用租赁使用权,也有可能防止分地。实行长子继承制,便不会有分地这种事情。就是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继承人共同管理他们继承的遗产而不将其分掉,也不会出现分地的现象。共同管理一个农场并不比管理一个店铺、一个制造厂或任何其他分掉不经济或者甚至不可能分管的遗产更为困难。如果把土地分掉,并且造成了巨大浪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未经有关农业法庭的批准,不得将农田分成小于规定的最小面积(如五英亩)的小块。在这个问题上,正如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如若限制农民对他的土地的权利是可取的话,建立公正的法庭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必实行地主所有制。

    当农民负债十分沉重,致使他实际上为放债人劳动时,债务就会对产量产生不利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农民负债十分沉重,以致他们无法偿还每年的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于是放债人除了农民所必需的口粮以外,拿走了农民生产的一切。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对于改进耕作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都会落入放债人的私囊。这种状况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十分普遍,政府可能不得不进行干预,把债务减少到可以偿还的程度,以便给农民以某种刺激。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了法庭。但是,如果农民会迅速回复到以前的奴隶地位,仅仅减少债务是不够的。小农很容易陷入讨厌的债务,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易受水灾、干旱、低价和流行病等等风险的影响。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他们没有远见,但往往也是由于放债人故意采取的政策。倘若农民欠债无力偿还,他便受到剥削,放债人可能会迫使他通过放债人的代理人出售他所有可以上市的产品,或者在放债人的商店购买所有必需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或者,放债人逼迫农民破产,廉价收购他们的土地,收取勒索性的租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借债是因为放债人蓄意使农民易于欠债,以便剥削他们。政府很可能认为有必要采取反措施,防止农民欠债。

    不使小农负债过重的唯一办法是,使小农难以举债,对农民赖以借债的抵押品取消法律保护。因此,在一些国家里,农民不得出卖土地抵债,因而土地不是一件可以买卖的抵押品,放债人就不会预先付款。另外一些国家对作物扣押权也不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例如,在乌干达,法律规定,非洲的棉花必须以不低于市场管理机构规定的价格,在特许的市场上出售;同时,在成交时就必须由买主把买棉的全部现金交给卖主。按此规定,事先把钱交给农民是危险的,除非你可以在集市日监督他,并在他出售棉花的时候从他身上拿走现金。博茨瓦纳保护国甚至走得更远,法庭不为商店老板向非洲人索还欠帐,所以商店老板也不向非洲农民赊销。

    但是,这还不足以防止农民向放款人借钱,因为农民对于贷款有着正当的需要。如要将私人放款人排除在外,就有必要设立其他机构来满足这种正当的需要。实际上,农民需要保险可能甚于贷款。很大一部分债务是由于统计上可以预见到的种种不幸,如疾病、婚丧开销、火灾、干旱,飓风或者牲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这类事件经常发生,实际上提供贷款未必合适,因为如果一位贫苦农民,为了支付患病的费用、或者補种在飓风中损失的庄稼而不得不借钱的话,他绝不可能从未来的收成中省出足够的产起来偿还债务。所有这类在统计上可以预见的事件应该靠保险来支付。而实现这一点的障碍是收取少量的钱来为许多人保险的代价太大。尽管如此,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计划,比如牙买加的飓风保险。凡在接受保险的农民都要冒同样风险的地方,承办这类保险的费用可以通过从对农民征收的一般税赋中多提取收入而降至最低限度,而无需对每个农民逐一作出估计。

    除了保险,农民还需要信贷。由于创建了乡村合作社,向小农贷款的费用已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费用即为收集有关借债人信用地位的信息的费用,收集分歧付款的费用及监视他的动向的费用。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贷款给农民,为数在50英镑以下,那么这笔贷款的费用可能很容易相当于年利20%。

    但是,对于村民来说,这笔费用是很低的。他们对于借债人的身世及其秉性了如指掌,他就在他们中间生活,所以他们能够监督他的一切财富,不管怎么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取乐,不论他是否借钱。因此,乡村合作社可以比它们的借款利率高5—8%的费用放款。这种合作社的规模不宜过大,在这个单位里,每个成员彼此了解,否则那种不用花钱便可获得情报的主要优势便化为乌有。它们通常还需要政府官员的某种监督,因为社员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经验来管理一个组织的事务和照料财务。况且,当合作社与买卖农民的产品的机构连结在一起时,它便很少有呆帐,因为农民所欠款项可以用他的产起来自动抵债,所以拖欠债务和呆帐便可避免。

    在世界上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信用合作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它们把重点主要放在鼓励小农储蓄和为他们提供便宜的银行服务上面。但是,农民需要的资本要比他们能够储蓄的钱多得多。只要能够获得资金,不管是从向农民本身征税得来的还是从其他经济部门得来的,或是从外部来源得来的,信用合作社都是向小农贷款的极好渠道。向放款人借了许多债的农民的态度和由于建立农民自己帮助管理的信贷制度而使债务保持在能够偿还的限度内的农民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耕种的规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土地改革者们已进行过许多辩论。在一些国家,由领工资的农业工人指导耕种的大农场正在分解为小农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正在迫使小农把他们的土地合并成为大农场,作为集体农业单位来经营。

    如果采取机器耕种方法或大规模控制灌溉、种子、病害预防、加工和销售能够省钱省时,那么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效率要比小规模生产高,经济增长也比较迅速。几乎总是存在着某种有利于大规模耕种的差别——大规模的意思是指,比如可耕地面积不少于300英亩的单位或者拥有相当于300英亩可耕地的土地的单位(超过比如说1000英亩可耕地,管理上的不经济现象马上就会表现出来),但是差别的程度部分取决于作物和土地的性质,部分取决于围绕保持高效的小型农民服务机构做了多少组织工作。

    让我们先谈谈机械化耕种。首先,机械化耕种是不经济的,除非是与资金相比缺乏劳动力。如果劳动力十分充裕,像在印度和中国那样,实行机械化的主要后果就是增加失业人数,为了进口机械设备及其燃料而不惜耗尽有限的外汇。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尽量提高每英亩土地的产量,而不是每个农业工人的产出。如果由于土地太硬,或者由于天气或气候的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用人工完成耕种任务,而用机械则能使无法用人工耕种的土地得到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化能增加产量。这是有价值的贡献,但是除此以外,手工耕种的亩产往往高于机械耕种,因为手工耕种比较仔细。机械耕种若能把本来要用于饲养牲畜的土地腾出来供人使用,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也是经济合算的。这一方面要看机械和燃料(可能也得进口)的费用多少,另一方面要看腾出来的土地上所种的庄稼的价值如何。这还取决于农民在不再需要牲畜进行耕作时实际上是否少养牲畜。这种算法在中国应用起来效果如何难以肯定。但是,在牛仍在宗教上起作用的印度,机械化目前在农业政策中的作用还很微小,这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土地十分充裕,如在西非的某些地区就是那样,在那里,政策的目标应是使每个劳动者而不是每亩土地的净产出达到最大限度。一般说来,经济增长在农业以外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新需求,减少可以腾出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的比例。与此同时,机械化也减少了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了每名农业工人的产出,因为它使每名农业工人能够耕种更多的土地。在劳动力缺乏的地方,机械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劳动力充裕的地方,它只是稍稍起了一点作用而已。

    如果说由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相对缺乏而适合使用机械,机械化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土地和作物。机械耕作适合于平坦的、用于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和不易发生涝灾的土地。山地不适于机械耕种,从这一观点出发,还是归小农所有为好。

    长期种草植树的土地也不需要机械耕种。天气酷热或雨量极多的国家用机械耕种是否明智,也是值得怀疑的。这些条件限制了应用机械耕种的地区。在这方面,如农田的面积使农民购置机械设备有利可图,那么经营这种农场才有好处。这就是说,在气候温和的条件下可耕田不到100英亩,看来是不利的,而耕种的农田为300或400英亩在西欧往往是最经济的。

    无论如何,如果机器为一个中心机构所拥有,并由这个机构有偿代农民耕田,由农民自己来种植、除草和收割的话,机械耕作是可以同小农相结合的。由拥有机器的中心机构代为耕种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取得成效的条件在于农田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比如在12—50英亩之间。

    如果农田太小,机器完成的工作大部分本来可由农民自己去完成,而且农民自己干活要比机耕费便宜。反之,如果农田很大,工作量也就很大,于是农民就有理由拥有自己的机器。

    农场需要机器时马上就能得到自己的机器特别方便,不必排长队去等待。这是妨碍农民联合拥有机器取得成功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民的困难在于商定由谁在什么时候得到机器。这种困难在像西欧那样天气变幻无常和难以捉摸的国家里,也许比世界上一些其他地区更为严重。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主动组织政府或集体所有的机器合营机构,或者鼓励拥有多余机器的私人企业家或大农场,以收费方式为小农场主提供机耕服务。在农场具有适当规模的地区,这种安排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是,如果经营平原土地的农场大得足以拥有自己的机器,那么用机器耕作一大片平原沃土的费用,几乎总是比分成小农场时的机耕费用为低,不论人们把中心机耕机构的活动组织得多么有效。

    这一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销售,尽管实际上分散买卖要比分散机耕容易得多。因为总有中间人愿意从农场主手里购买少量农产品,然后把几家农场的产品汇集在一起,以便大规模地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和销售。尽管中间人时时都有,但是他们的服务到处受到指责和调查,理由是他们效率不高,人数太多或垄断。在中间人服务效率不高的地方,通常可以建立检查制度,譬如进行强制性评定等级时的检查制度,予以防止中间人过多通常是由于不完善的竞争造成的。过多的中间人也许能够在他们明里暗里同意不再减少的最低利润的掩护下存在下去。过多的中间人如果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领域——由债务、情感或法律规定的分区条例同他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的某一批农民——也能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补救办法通常是开展竞争,因此必须偿清债务、停止分区和禁止商定物价和销售份额的安排。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垄断组织确实比许多小中间人的竞争更加有效。比如,在大厂里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在这样的情况下,补救办法在于搞合作销售,对私人中间人施加物价和利润的控制或建立国家销售机构。

    合作销售能否成功取决于与之竞争的私人企业家的质量。合作社有时能出售一种比中间人提供的质量更好的产品,但是这一情况只有在中间人在安排农作物收购和分类方面效率极差或者是在对优质农作物规定适当的优质优价方面效率极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换言之,这大概是一种迹象,表明他们之间缺乏竞争。如果中间人之间缺乏竞争,这一事实正使他们的效率降低,或者造成人数过多、获利过高,这些条件对合作社取得成功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如果中间人的工作卓有成效而富有竞争性,他们往往会由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在竞争中击败合作社组织。但这并不是说,合作社只能在垄断条件下取胜。发生这种情况时,中间人也许会“成帮结伙”来对付他们,施展垄断者所惯用的一切伎俩——价格战,排他**易安排,等等;合作社对于这些伎俩可能无力战而胜之,除非合作社的成员受过足够的教育,拥有足够的物质能坚持下去。或者买卖的规模或许是合作社无法控制的;小农场主可以自行经营一个小的轧棉厂,但是他们却难以像合作社那样经营一个现代化的大型碾米厂或糖厂。这就是在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例如拥有30多英亩土地的农场——的农场主中间合作销售获得最大成功的原因。当农场主经营的土地在20—30英亩的水平上时,他们可以合作经营的范围则是有限的,比如鸡蛋、牛奶和其它少数几种不需要精密加工的产品。超过这个规模,他们只有靠法律控制或者建立法定销售机构,才能在中间人中不受垄断做法的损害。

    除了机械耕作和销售以外,其他一些活动也是能够分散经营的,并或多或少取得了成功。灌溉工作可以由一个单独的水利管理机构控制。种籽控制则比较难以实施,但是如果一个合作社或者一个国家机构保持着几个纯种农场,并且说服农民或者(像在乌干达那样)强迫农民只能使用由这些农场提供的种子,这也是保证可以做到的。植物和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更难做,但是这亦可依靠法律或说服教育加以贯彻。期望小农场像大农场那样卓有成效,那是太过分了。

    但是小农场也能够坚持下去,只要在它的周围设有负责下列工作的机构网络:机械、种子、信贷、水利、销售、防治传染病、研究或者可能需要大规模进行的任何其他工作。详细列举上述网络,只是说明为什么小农场主在农业的许多领域不具有竞争力,因为在许多领域上述必要的网络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便在存在这种网络的地方,小农场比起经营有方的庄园来,在采用经过改进的技术方面,几乎肯定是缓慢的。有些大庄园也是经营不善,尤其是那些在几代人的时间里由同一家族经营的,被看成是地位的象征而不是一个商业企业的庄园。但是经营有方的庄园很快就会采用新型的作物、牲畜、肥料和防治病虫害的方法,而说服或强迫小农场主广泛接受这些东西则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上面所作的分析都是阐述小农经济的弱点的,但是它也具有几个重要的优点。在适宜的情况下,这些优点会使小农经济比大规模农业更加卓有成效,哪怕从经济效果来评估也是这样。

    第一,小农场主比大农场主更能做到精耕细作。有几种作物,如糖,大农场每英亩的产量比小农场高,在大农场更快地采用新品种、新方法和新肥料的地方更是这样。但也有许多别的例子,说明小农场每英亩土地产量高,这主要是由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小农场主耕作得更精细。欧洲的农业情况几乎都是这样的,其他各洲报告的情况也差不多。在劳动力比土地短缺得多的地方,政策的目标应是采用一种制度,尽量提高每人的产量,而不是让每英亩的土地尽量高产。因此,在充分就业的工业国家——它们可以廉价进口粮食——建立大型农场要比建立小农场的好处多。大型农场可以使用机器,把人均产量提到最高限度;而小农场则是人均产量低,而亩产高。另一方面,在某些亚洲国家的经济中,由于劳动力充裕,小农经济具有使最为短缺的土地得到精耕细作的优点。不论是在拉丁美洲还是在亚洲,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都很强调提高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的程度。如果把一些大庄园分成家庭小农场,便可做到这一点。

    其次,家庭农场比大规模耕作的农场具有的优点在于农民比雇用的农业工人勤劳、精细。正如阿瑟·扬在考察了法国农民的操作之后所说:“财产的魔力可使沙土变成黄金。”这似乎同我们在前面谈到的农民可能会使土地贫瘠的危险这种看法相矛盾,但是我们在那里曾经指出,这种危险只有在土地由充裕变为短缺的地方才会出现。在许多世纪以来土地一直缺乏的国度里,比如在中国、爪哇或非洲的一些地区,农民已经懂得了怎样爱惜他们的土地,保持土地的肥力。在那种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中,自耕农的劳动比起雇工的劳动来,其优越性是最大的,因为每英亩使用大量劳动力的那种农业付得起适当的监督费用(这种差别同我们在本章的前一部分中所提到的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之间的差别几乎是一样的)。

    因此,小农耕作的第三个优点是,它不需要大量的监督人员。如果这类人员用于农业推广服务,便会产生许多成果。

    但是如果像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那样难以找到这类人员,而且雇用他们费用太大,小农进行农业生产靠现有人员也就可以了。大规模农业则不然,它的生产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管理质量的高低。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对农场的经济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虽然如上所说,欧洲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比一个拥有400英亩的农场高,一个拥有10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并不比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高,如果耕地超过那些限度,效率就会急剧下降。兴建巨型农场的大多数尝试,不论是在俄国种植谷物,还是在坦噶尼喀种植花生,都是由于这一简单的原因而宣告失败。在缺乏高超农业技术的国家,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条件来改善农业生产,往往要比用它建立新的大型农业企业更加见效。

    除去经济上的这些考虑以外,还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这些因素使许多人宁愿建立家庭农场,即便事实可能证明大规模耕作比较经济也罢。正如我们在前面有一节中所见到的,大型企业往往造成雇主和雇工之间的争端;其次,拥有土地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威望或权势,以致绝大多数人哀叹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有一派人认为建立国家或者农民合作社,由集体占有土地是摆脱这些困难的途径。我们已在本章第一节(三)中谈到了这些组织形式。一些国家有国营农场,但是由国家取代私人雇主并未大大减少工人的纠纷。

    集体农场如果由农民自己进行民主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由工人自己管理的大型合作企业由于我们业已看到的原因在历史上是很少有成功的。总之,要尽力说服农民几家联合起来进行集体管理的试验,如果这种联合保持很小的规模——比如说不超过5—6家——其中许多将会取得成功。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建立比如有100户以上农民参加的全村大型集体农场看来大概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

    想使个体企业与大规模耕作效率结合起来的愿望已导致对涉及某几种强迫形式的使用权进行试验。典型的例子是苏丹的杰济拉棉花种植园,在那里土地分成若干小片,每个农民耕种自己分得的那片土地,但是农民遭到种种控制。他的那片土地由机器代为犁地,他必须播种按规定的轮作面分给他的种籽,并且要按照建议施肥和耕作,然后把收获的庄稼交给执行这项计划的一个中心机构去加工和销售。强迫的理由是,这样做可保证效率不断提高,反之如果中心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自愿的,那么许多农民则会播种低劣的种籽,或者以丧失大规模组织的优势的方式耕作或销售。使用强迫手段能使种植园规模的优点和家庭农场的好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使耕种者的地位部分地从独立的农民降为听从命令的劳工。

    杰济拉仅仅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极端例子。农民必须恪守某些契约条款才能拥有土地,这不是异乎寻常的事。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里,最好的方针可能是,首先建立自愿服务网,然后在多数农民习惯于中心机构管理体制时把这种服务从自愿的变成强制性的(强迫使用经过改良的种籽,强迫进行集体销售,强迫土壤保持)。此时,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这样做在总体上就不会失去农民的支持。

    在当代的文献中十分强调农业组织的问题,这里不妨唱点反调。农民应以得到保障和受到激励为条件来拥有土地,这在任何地方都是最重要的;同时有适当机构提供基金也是最重要的。除了这些问题以外,在当前的讨论中对其他制度问题,特别是分散耕作、土地大小以及销售等问题强调得太多;而对提高效率的其他手段,特别是水源,改良种籽的种籽农场,肥料和农业推广服务等强调得太少。人们从很大一部分讨论中得到的印象是:若不在乡村进行广泛的制度上的改革,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办法就不多了。情况并不是这样。日本典型的农场仍然只有两三英亩大,然而每英亩的产量却为亚洲其他地区的两三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里,日本的亩产增加了近50%,而到30年代中期在农场规模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产量却翻了一番。不发达国家农业迅速发展的秘密,主要在于农业推广工作,肥料、新种子、农药和水的供应,而不在于改变农场的大小、采用机器耕作或者在买卖过程中摆脱中间人的盘剥(无论如何,扩大农场规模和使用机器的政策对于人口过密的国家来说是令人怀疑的)。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但不是所有国家),现行的制度十分适合于通过引进经过改进的技术来大大提高生产率。实际上在绝大多数这类国家中提高生活水平的最大希望在于它们落后的农业技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使产量大幅度提高。我们将在第四章里讨论这些问题。

    (五) 家庭手工业

    每个社会都有一部分居民,作为独立的生产者,专门生产制成品。这一部分人所占的比例,哪怕是在最贫穷国家的经济中也很少低于5%,除非那里的经济依赖外贸的程度很高。这些手工业者从事的职业首先是织布,布在任何地方都是人类仅次于食品的第二需要,可能还有一些人是木材、皮革、金属、编织、陶平等行业的工人。有些制品可能是供王公贵族或富人使用的精美工艺品,但是多数则是为普通人使用的一般制品。

    在工业制度的发源地西欧,工厂制度有时候脱胎于家庭手工业。手工业有时成了技能的源泉。家庭或“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有时成为个体作坊和工厂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因为有时工厂使用机器,使老技术变得过时。工厂主有时故意到那些他们可以避免与手艺有关的高工资或限制性做法的地方去招收工人。作坊不一定发展成为工厂,新工厂经常向老作坊挑战,把它完全挤垮。

    许多人急于保存独立的手工业工人,不使他们被现代化工厂毁掉,原因同他们喜欢小规模所有制,而不喜欢大规模耕作制是一样的。从经济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两者存在的条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就是说,工业同农业一样,有些技术条件只适合大规模操作。除此之外,小规模操作的存在,也取决于在生产者的周围有一个组织严密的、大规模运转的服务网。不论我们感兴趣的是农业、工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还是零售业,我们总会发现有一些领域为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活动余地,此外,即使在这些领域里,小企业的成功也有赖于销售、信贷、研究和教育的适当组织,而所有这些活动通常都需要大规模进行。

    首先,家庭手工业由于是一种非全日性职业,大概最富有生命力。农民和他们的妻子只在一年当中的一部分时间终日忙于农业。他们如果用一年的其余时间在自己家里主要为自己生产一些物品,他们产品的成本,从上述供选择的方案来看,是十分低廉的,因此他们能够经得住非常激烈的竞争。

    实际上,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大部分是由整天劳动的专业人员生产的,而不是由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在业余时间生产的。但是从事乡村改革运动的一些社会工作者仍在劝说农妇在业余时间从事手工业劳动。

    所有手工业生产,同工厂生产相比,都具有这样一种优越性:它节省了两个难得的因素,一是资本,一是管理技能。

    在不发达国家里,资本是十分缺乏的,所以那些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相比,劳力资源充足的国家,发展一种使用劳动力而不是资本的生产方法是明智的。工厂生产也需要大量的管理技术人才,担任领班、工程师、会计师等职,而这种技术人才也很不足。工厂生产的这些不利条件可以靠机器生产的优越性予以弥补。机器生产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劳动的质量方面,而且表现在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方面。优质表现在产品必须标准化,尺寸、形状或式样必须做得精确。机器往往要比人的手和眼睛精确,在这种工作中,机器很快地取代了手工工人。在另一方面,如果不存在精确的问题,那么竞争主要表现在劳动力成本上。从这种相对意义上说,一些机器的生产率比另一些机器高得多。因此,工厂里用来织布的织机同家庭使用的织机本质上无多大区别,但是,工厂用来纺纱的机器却比家庭使用的手摇纺车产量高得多。因此纺纱被工厂取代之后很久,家庭织布仍是经济合算的。

    在没有大批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业里,小规模生产,不管是在家庭里还是在小作坊里,都是最富有生命力的。一旦有着大批量的需求,发明高度专门化机起来承担这个工作就有利可图,因而,最小单位的生产方式被淘汰只是时间问题。此外,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如果标准化成了交易的一个条件的话,手工业工人同机器相比则是处于劣势,这或者因为他不能精确地控制他自己的产出,或者因为难以使别的手工业工人制作同他本人制做的一模一样的产品以便集中起来大量出售。那些试图在英国或美国市场上销售手工业品的人们已经发现,没有标准化成了销售这种产品的一个障碍。在小量购置商品的地方,在具有没有两件产品完全一样这种优势的地方,这类产品存在的机会最大。因此个体生产的领域十分狭窄。纺织、木雕和贵重金属的艺术品还有发展余地,但是必须预料到,对纺织品,鞋袜和金属制品的大量需求将转向工厂生产。

    其次小型工业的发展前景取决于它的技术的改进。人们使用的工具往往几个世纪没有变样,鉴于现代的经验,有可能大大改良工具,而不改变手工艺人所需要的基本技能。正如在小规模农业中,一个政府研究机构完全可以进行改良技术的试验,为在生产者中间传播新知识提供咨询服务;同样,在小型工业里也是如此,只要有机构负责进行试验以改进手工艺人的工具和技术,负责在这些人中间传播知识,这种工业的效率和生存的前景都会大大提高。技术的改进并不限于设备,也可以向手工艺人介绍采用更好的材料,比如进行染色,用更好的办法来试验他的材料,或者保证提高精确性和标准化。当然,迄今最伟大的技术革命是给手工艺人的工具装上小的电动机,并接上电源;单单这一项革新便可使每人的产量成倍增加。但是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给许多村庄都通上电还根本谈不上。

    下面谈谈销售和资金组织问题。手工艺人无力储存大量材料,也不能生产制成品储存起来。如果他只是根据顾主的定货生产,他可能经常断断续续地失业。如在手工艺人和最终消费者之间有一个中间人,这样组织生产最经济。中间人可以储存货物;在商店里安排大型的展览以扩大市场;如果市场需要标准化的产品,可以安排几个手工艺人生产相同的物品;如果这种物品本身适合专业分工和集中装配,他可以安排不同的手工艺人生产各种部件然后进行组装。这类工作经常是由私人中间商来进行的,不过人们普遍认为,中间人可以使手工艺人负债来利用他们。所以,各国政府现在都在建立机构来行使这种职能,这种机构有时也行使研究新技术和提供咨询的职能。印度尼西亚大概收效最大。在那里,历届政府都作出重大努力,通过专门机构来改善和组织手工业。

    印度尼西亚善于改组老行业,而日本却善于在家庭手工业的基础上组织新的行业。日本在组织这种新行业时实际上没有得到政府多大帮助。在日本,“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似乎已经根深蒂固,由私商向手工艺人提供在家里或者在小作坊里干活的原材料。这种制度特别有名是因为它已扩展到了一种商品必须分几个部分制作的行业;把各部分分给个别手工艺人或小作坊按详细说明进行加工,然后在中心工厂进行组装。所以,今天日本手工艺人制作的许多商品是他们的先辈闻所未闻的。小规模生产得以保存下来有赖于这类企业的继续存在,把新商品纳入这种制度的范畴。小型工业若是仅仅依靠陈旧的老式产品,它必定衰落下去,因为大多数这类产品迟早会纳入工厂生产。

    上面我们所谈的措施,都是为了使家庭手工业更加有效,而不是为了保护这类工业不受工厂的竞争。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使家庭手工业在经济上能与工厂工业竞争,它就能存在下去,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才需要有一项系统的技术研究计划,改进原料,筹措资本和作出优异的市场销售安排。至于保护家庭手工业则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着手进行这一工作,这是值得考虑的。

    这个问题只对在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有剩余劳动力的国家才有意义,在那里人们由于缺少土地或资本来源不能充分就业。因此有人说,在家庭手工业中使用劳动力的实际成本等于零,而工厂生产则要动用稀有的资本和管理技术。假如家庭手工业工人不论能够得到多少货币收入都愿意干活,哪怕是很低的收入,那么在价格基础上的竞争将会产生合适的结果。但是,实际上,他们坚持非要得能维持生活的最低收入不可,他们索取的价格也许会超出实际社会成本。所以,无论货币成本差别多大,实际成本的差距是有利于家庭手工业的。这样一种说法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力比较缺乏的国家。如果这种说法是对的,那它也是指亚洲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而不是指非洲和拉丁美洲。

    现在我们来研究这种说法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是否正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用数字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有100名家庭手工业工人进行生产。再假设大型工业有10个人连续地制造、维修和更换机器,30个人在工厂里使用机器,就能生产同样数量的产品。(还要把投入的资本的利息打入成本,但是这不属于本段的论点)。那么,如果需求相同,建立工厂就意味着40人可以作以前100人所作的工作,60人将会陷入贫困境地。这个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需求相同这一假设。如果相反,需求量增加60%,那么若40人在工厂工作,60人在家庭手工业中劳动,每个人都有工作可做;如果需求量增加150%,那么每个人都在工厂有工作可做。所以关于家庭手工业的论点仅仅是关于技术进步的整个论点的一部分。如果生产率比需求量提高得快,则会出现失业现象;反之如果需求量的增加速度快于生产率,那就会出现通货膨胀或增加就业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提高制造业(不管是家庭手工业还是工厂)生产率的措施的同时,必须采取增加制成品的需求量的措施。这种需求量仅仅有一小部分来自工业生产者本身,他们只占这类国家居民的一小部分。需求量的大部分来自其他各阶级,其中农民的需求量最大。如把资本投放在发展制造业,而国家的农业仍处于停滞状态,结果肯定是制造部门困难重重,因为工厂和家庭手工业的工人都将竞相争夺有限的需求量。但是如果均衡地发展,农民的生产率迅速提高,对制成品的需求量也相应地增加,那么对工业进行投资就会大有余地。此外,在人口过多的国家,工业化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制成品的国际贸易的发展。多数发展问题的奥秘在于各个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我们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还要论述这个问题[第五章第三节(二),第六章第二节(一),第七章第一节(二)]。

    叙述了上述种种问题以后,情况仍然是,在拥有剩余劳动力的国家,在早期发展阶段,把资本用于发展运输和其他公用事业,灌溉系统和其他农业必要设施,以及大规模生产最有利的各种制造业——尤其是金属、化学、工程、建筑材料——比较有利,而把资本投放到用家庭手工业工人可以制造得相当好的产品进行竞争的行业,尤其是纺织业,就不是那么有利。这仅仅是一种暂时现象。如果情况发展了,对家庭手工业产品的需求量很快会赶上供应量,于是工厂就有了发展的余地,而不致造成大批人失业。与此同时,在家庭手工业生产最能坚持的领域兴建工厂在批准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取决于价格机制反映实际社会成本的效率如何,也取决于人们对于某个国家批准方式抱有多大的信心。暂时保护某些家庭手工业有其经济上的理由,这是一种防止资本浪费的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经济理由都值得政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