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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自由(2/2)

经济增长理论-英-阿瑟·刘易斯作者:经济增长理论-英-阿瑟·刘易斯 2017-04-13 12:04
能同下层阶级揉合在一起,于是集中力量去自谋生路——在东南亚的华人是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我们将在第六章中更多地谈到移民和他们的问题。

    (三) 市场的自由

    经济增长要求人们应自由地租用资源,从事贸易——是以私人帐户还是以公务员身份,则是一个单独问题,我们已在第三节(一)中探讨过。这里我们首先要讨论取得资源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然后讨论进入市场的困难。

    所谓取得资源,我们指的是,企业家应能够购买、借用或租用各种生产要素,因为,如果一个人只可利用他自己的劳力、土地和资本,就不会有专业化经济和大规模企业经济。

    在这一节里,我们不是随便谈资本的问题,而是要指出,如果宗教或风俗不赞成有息贷款,经济增长必定受到限制;关于资本的制度问题留待第五章去研究。这一节我们要讨论土地和劳动力的市场性。

    一定要有土地使用权。能购买土地不动产的所有权并非总是必要的,但是至少必须有可能得到一纸长期使用土地的可靠租约,特别是如果企业要在土地上以建筑、灌溉工程、地下管道等等形式进行长期投资。大多数土地使用制都定有土地使用权,虽然通常附有种种限制。这样,土地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不得属于个人,只准属于集体,如在苏联就是这样。

    再有,土地不得给“外来人”,即不得给移民、某些特殊种族或宗派的成员、在印度一些地方的“非农业经营者”(一种防止高利贷者把农民全部买下的措施)。有称为“城乡计划”的土地,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按地理划分区域的年代,要使用这些土地也可加以种种限制。或对土地使用权可以有种种限制,有些国家不准购买土地的所有权,但只准立租约;而且租约对使用土地也许没有足够的保证来为某种长期投资提供法律根据。如果土地所有权不稳定,种种困难也将出现;一些现代国家虽然有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但是有许多地方,一个买地的人可能会为地界或卖地人的土地财产所有权的诉讼所苦恼。澄清所有权是经济增长中的一个必要步骤。

    尽管大多数制度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放弃土地,只要他们想这样作,然而公共所有者在它们是愿意卖地还是愿意出租土地方面表现不一。土地所有权往往同家族的自豪感联在一起。家族的自豪感可使人们不愿意放弃已经为本家族世代所有,有时正埋葬着祖先的土地。土地所有权还同社会和政治地位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一些人主要不是把土地看成是生产资料或财富的来源,而看成是地位的标志,看成是甚至不惜以年收入的绝大部分来保持的某些东西。这种考虑在那些土地分配很不平等的国家里也许最为得势,例如,在全部土地属于一个小小贵族集团的地方;而在土地所有权非常分散的国家,购买或出租土地通常要容易得多。这种家族感或政治感附着在土地所有权上,将减少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的流动性并将限制经济的增长。由于存在这种感情,已经使得一些政府为了公用目的、修筑铁路、把大片地产转化为小农场或相反而运用权力去强迫出卖土地;要不就是在家族合并规划或城镇安排规划时强迫交换土地。世界上也许没有哪个国家单单由于土地的价值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买卖土地的,也没有哪个国家那里的非经济因素对本来会增加产出的规划不起阻挠作用的。

    由于容易利用土地,其效果会使得自然资源减少的地方,为了社会的利益也可不允许利用土地。对土地的某些用法会不可避免地减少自然资源。其中最重要的是采矿,其他例子是在沃土上修建飞机场、修建难看的建筑物破坏当地的景观等。对土地的另外一些用法可能不一定是破坏性的;可用保持土壤肥力的办法来发展农业,砍伐木材可不破坏森林;但使用土地的人并不总是这样注意、有这种认识或事先想到采取保护措施。以此为由不准使用土地也并非永远对公众有利,譬如,采矿、用收益来创建其他资源(包括学校)也许是对公众有利的;修建一处机场可能比在耕地上得到的等值收益更为有益。但是,以此为由不让使用土地并不一定同经济增长不相容。相反,控制土地的使用也许会对经济增长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许多社会遭到困难正是由于耗尽地力、破坏了森林或把矿藏采光并不把收益再投资于创造其他财富而浪费了它们的自然资源。(见第六章第一节(二))现在我们从土地转入劳动力使用问题。如果大规模生产的经济受到赞誉,就必须有能力把大批工人组织在中央控制之下,无论是在集体、国营或私人企业中都要这样。而且因为经济增长牵涉变革,还有必要使劳动力流动,离开某些企业到另一些企业去。在集权的社会里,这种流动可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告诉工人他们必须在哪里工作;甚至民主社会在战时也要采取这种强制作法。但在和平时期,民主社会靠市场的作用;剩余的劳动力被解雇,需要劳动力的企业则用给工资的办法得到劳动力。

    实际上,只有靠雇佣就业,劳动力才是流动的。在一个社会内,人人拥有满足其需要的一切土地,就很难找到劳动力。因此,经济增长的条件之一是要创造无地阶级。这件事可以通过剥夺农民的土地来完成,如某种程度上像英国过去的圈地运动那样;或者由于人口过剩造成这种情况。这不仅是资本主义才有的一种现象。任何制度,只要是以大规模组织为基础和准备变革,就必须依靠工薪阶级,否则经济不可能增长。总之,人均收入要高和人口中的多数眷恋在土地上是互不相容的,从需要劳动力和提供劳动力这两方面来说都是这样。因为人均收入高同只用收入的小部分在食品上是联在一起的;换句话说,同土地上只需要人口的一小部分是联在一起的。在像美国这样高效率国家,只要人口的六分之一从事农业就可以养活全部人口。哪怕一个国家靠出口农产品换取工业品为生,按照当前高效率的标准,它要求从事农业的人口将超不过三分之一。反对把人民同土地分开一直是政治鼓动的丰富原始资料,也是诗人怀旧情感的丰富原始资料,但从经济眼光看,一个社会需要它多数的成员在土地上劳动,只能说明它效率低。不过一定要记住,反对把人民同土地分开主要是出于反对强迫无产阶级化。如果用高税收的办法把非洲人从他们的保留地上赶走,迫使他们去采矿,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衡量,产出也许会大大提高;而多数人的处境会更加恶劣,他们的土地无人耕种;他们的妻儿将无人养活,大半年要忍饥挨饿;他们的部族组织及其伦理规范将受到严重损害。正如我们在附录中所强调的,产出的增长并非是幸福或福利增长的同义语。幸运的是,它们也并非总是对抗性的。

    使用劳动力,不仅受到过于分散的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而且也受到把人束缚于特殊职业或雇主的制度的限制,如奴隶制、农奴制、种姓制、种族偏见或宗教歧视;还受到剥夺个人寻求有利职业的积极性的体制的限制,如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制或大量的社会安全规定。所有这些体制都将减少劳动力的流动机会,使新厂家或新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不大容易。这就是为什么新工业的创办者,不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通常总是敌视这些制度的原因。农奴的挚友始终是在某个新工业中得不到他所需要的劳动力的业主:在南非联邦或美国南部各州的黑人的地位,由于那些地方的工业迅速发展,会比用其他办法提高得要快。这也是那里总是存在着反对经济增长的强大阶层的原因之一,因为这威胁着要失掉他们赖以为生的依靠。

    资本主义早期,国家对使用劳动力没有什么规定,雇主和工人可以根据他们愿意的条件自由签订合同,没有奴役或n类似的东西。然而现在,签订合同要受到种种限制。国家禁止签订某些合同,如雇佣童工或雇佣女工采矿。有的国家规定了最高工时或最低工资。国家规定学徒年限。国家保护工会权利等等。其中有些禁令限制了经济的增长,当然也并不因为这样做就一定不好。

    现在我们来谈谈接近消费者。经济增长要求怀有新想法的人能自由地去实现这些想法,虽然这些想法的实施可能损害他们的竞争对手。经济增长要求自由竞争;同时这种增长能把竞争对手损害到难以再作努力来压制竞争的地步。我们说人们应当自由地去实现自己的想法,这只限于那些增加竞争的想法;至于限制竞争的想法,如包办合同或分摊市场,从经济增长依靠竞争来说,都是在损害经济增长。

    新想法——新产品、新的生产和销售方法、新款式、新的供应来源——的竞争,将使那些把财富同旧思想联在一起和使那些拥有资源“不得流动”的人受到损害,就是说他们不能很容易地适应新的想法,不受损失也不能使他们转移到其他职业或行业上去。在这种意义上说,大部分资源是不可流动的。劳动力一旦学得专门技能就是不可流动的;劳动力在职业之间丧失流动性的同时在几种行业之间则可保持流动。所以土地和可供再生产的资本也程度不等地不能流动。因此人人在限制竞争中都有某些利害关系;我们同别人竞争的“本能”具有防止别人同我们竞争的对应“本能”。在劳动力领域,由集体制裁强制实行的限制性作法中,这种情况暴露无遗,如在工会和职业协会执行的限制性学徒制规则中;在抵制“劳动力的削减”和坚持通过指定的测验中,这有时符合公众利益是必要的,有时也不是;在学得技能很费钱时;在严格划分工种界限时,像在建筑业中或在牙科医生和牙科技工之间划一条界限那样;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会破坏机器和谋害或恐吓竞争对手。在商业领域也同样存在着分摊市场、价格协议、合并、专营执照以及其他一切使市场“秩序井然”的手段。

    现在虽然经济增长由于引起变革确实在刺激对竞争的阻力,但是,竞争越能为社会所接受,社会的扩大也越迅速,这大概也是确实的。这多半是因为在扩大的社会里比在停滞的社会里更容易避免损失。如果一个人在某种行业上投资过多,他就不得不在一段时间内忍受损失,但是,如果收入长期增长,需求将赶上供给,受损失的时间将缩短,收入的增长越快。其次,如果一个人在某一行业因工艺改变而失业,只要经济一直在普遍发展,他将比较容易在另外的地方就业。所以,经济增长虽使人们更不得安稳,减少长期呆在一个地方的机会,而同时也在不断创造许多新的机会,以致看来在发展中的社会里比在相对稳定的社会里不大必要依靠垄断性的保护。而且,在出现经济增长的社会里,由于垄断造成的害处越明显,对垄断的抵抗也越强烈。因此,如果社会是经济发展迅速而不是相对停滞的社会,一般公众比较拥护竞争的想法,比较拥护国家尽力采取保护竞争的措施。

    由于垄断造成的害处在经济增长领域比在其他经济领域更为明显。大部分经济学家关于垄断的著述多是作为一个深奥的课题,这问题的重大意义显然并没有为一般公众所接受;因为经济学家的著作主要是关于垄断使“边际”比例紊乱而造成对“一般福利”的影响,这种比例“应当”决定资源的分配。公众越了解,也就会越注意垄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这题目对于同那些受垄断之利的人相比是受垄断之害的个人来说,是个很难同人的选择分别开来的主题。因此,如果不提经济增长而要讨论垄断问题,这种讨论不是莫测高深并对一般公众毫无意义,要不就是确有其事而无力解决,只能谈谈一部分人愿意要垄断而另一部分人不愿意要垄断而已。因此,按照个人的爱好,有些人赞成工人垄断,反对商人垄断;赞成零售商垄断,反对制造商垄断;赞成书商垄断,反对医生垄断,等等。如果说公众对垄断有自己的态度,那也许仅仅是赞成有益的垄断,反对不利的垄断。对此最接近的理解似乎是公众赞成弱者垄断而不赞成强者垄断;虽然这样理解同争论者的理解总是不一致,后者提出公众还赞成高效率的垄断而不赞成无效率的垄断。

    另一方面,不管对垄断及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所持的态度可能是多么千差万别,在一个“习惯于经济增长的社会里”,大部分人都同意只要垄断促进经济增长垄断就是好事,垄断限制经济增长就是坏事。其理由是,习惯于经济增长的大部分人普遍相信经济增长所开辟的前景比重新分配国民收入所开辟的前景更为重要。如果人均收入每年增长2%,每个人的收入在10年后就能提高22%,经济不增长的境况下将大大超过任何可想象的阶层之间收入的再分配。我们还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本身也将保证个人免受由于竞争而带来的严重损失,这时就容易明白,为什么不断发展的社会比停滞不前的社会更愿意接受竞争。

    这就是说,并不一定认为垄断是同经济增长不相容的。相反从重商主义作家开始,拥护垄断最力的人都是那些认为垄断在经济发展中有起必要作用的人。因为他们的论点立论周密,也就一直较有说服力。他们主张垄断的理由有二。首先,要发挥某些大规模经营的有效作用,垄断是必要的。其次,在发展的一些初期阶段,垄断是必要的。

    如果某一种行业,由于公司内部精打细算,平均经营成本因产量增加而下降,一直到市场收进的极限,那么,拥有一家公司要比拥有几家公司合算。这始终不成品为主张垄断的具有决定性的理由。因为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垄断的存在会常常窒息主动性和事业心。所以,如果规模经济并非有重大价值,从长远来看,在可开展竞争的地方坚持竞争也许要比在垄断的保护下以最终停滞为代价来换取临时性经济要合算得多。要权衡赞成和反对的利弊则是对情况的判断问题。

    如果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规模经济,垄断往往是由于竞争过程造成的。因为较大的厂家能把较小的厂家赶出市场,除非较小的厂家对市场有限的某些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有所专长。然而有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只有一家厂家才比较合算,如在筹划销售煤气、电力或用水方面。也有这样的情况:竞争过程的结束不是由于出现单一的大公司,而是由于两家或多家公司达成协议停止彼此竞争。达成这样的协议有时会降低生产或销售的成本,但这很少是协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结果;协议的主要目的和主要结果完全是为了提高价格,要把从消费者手里得到的收入重新分配到生产者手里。这些协议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降低了成本,最突出的是协议会形成标准化或简化工作程序。因为有时候没有这样的协议,一个厂家要生产一系列型号的商品,才能保证它在市场上立足。有了协议就可以使每个厂家专门生产一小部分型号的商品,从而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甚而可以减少上市型号的总数量;有时还可以按地区划分市场,降低推销和运输费用。为降低成本和价格而达成协议属于例外而非规律,不过,这样的协议确实存在。

    有人认为规模大的优越性的另一方面是,垄断对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垄断才担当得起目前需要用于研究和发展的大笔费用。这种论点含有多种多样的内容,必须分别开来。首先,并非所有的创造发明都需要花很多钱。仍有许多老的款式适于由人使用非常少的资源来设计和改造,还有许多革新是由小厂家作出的。花费大的是那些需要有受过很好训练的化学家或物理学家通力合作的发明项目,这在化学工业和电力工程工业方面最为明显。其他工业中,有的如炼钢也需要训练有素的小组,但是在大部分工业中,机械眼光,精于设计和有才智的头脑仍然是从事发明创造的最佳装备。

    其次,垄断的规模大小并不一样。卡特尔或分享市场式的垄断安排并不在于单个企业规模的大小,也很少规定联合研究活动。因此,更准确地说,在某些工业中,有些类型的研究是中小厂家无法资助的,因此这些工业中的大厂家就可能有某种从中革新的优势了。第三,如果研究是合作进行,或是在政府的实验室里进行,就像英国的某些制造业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那样,这种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抵销。外部的研究机构确实不能完全代替厂家内部的研究部门,因为内部的研究部门接触厂家的日常问题,并且能使自身适应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需要费钱进行研究的并不是这些日常问题,而是靠推进科学新领域的基础性的长期工作,这种工作最好能在合作的或政府的实验室里完成,而且可能具有使研究成果较快地在全行业中推广的好处。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应当·局·限在为这整个行业工作的实验室里;相反,这种实验室正像大厂家的实验室那样很可能失去更有成果的调查方法。我们只是说,小厂家的劣势可通过合作机构得以消失。研究不能成为维护垄断的论据,因为使科学进步完结的最有把握的办法之一就是对研究加以垄断(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四章第一节(二)中详加讨论)。

    不过,因为研究和发展之间的差别,我们并没有完全放弃关于规模大小的论点。小组研究确实能得出大厂家实验室得出的同样成果。但是,在进入发展阶段时,优势也确实可能在能拿出大笔经费使革新进入商业开发阶段的厂家一边。

    资助费钱的革新的能力,如同享有大规模生产经济的能力一样,是大厂家无可否认的优势之一。有时,这种优势终于产生垄断,有时,不首先创造垄断的条件,就不能享有这种优势。在有些企业中,垄断偶尔确实促进经济增长,就是说规模会促进增长,就是说规模和垄断有关。但是我们一定不能把这一点夸大成为一切企业和在任何情况下的普遍规律。

    除了这些规模经济的问题以外,在某种新工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予以保护也许是可取的,只要这种保护在合理的短期几年内便于取消。这种立场在1624年的垄断法中第一次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经过两代人的激烈争论之后,在这项法律中规定,国家可以对新的发明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在确定的几年保护期之后便须停止。这就是我们专利制度的起源。在当时,新的发明并不仅仅指今天所指的那些;它还包括从别国引进的新工业,不管这种工业的技术在别的地方是多么陈旧或早已出名。这项法律因而默认了我们今天所谓的“新生工业”的论点以及酷似当前解释专利争论的论点。

    尽管经过几个世纪的争论,谁都没有改进1624年立法者们采纳的主张。有些新的想法需要保护,因为使这些想法能在商业上获利要付出代价。这种代价也许是研究或发展,也许是培训工人或者是使公众熟悉某种新商品的代价。所以政府总是愿意保护新工业,不管是以关税的形式,以许可证的形式,以津贴的形式还是以专利的形式。在有些情况下,有可能按其功能检验每一要求,相应地调整保护的类型和期限,就像现在某些不发达国家所作的那样,鼓励新的制造业。在另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处理在工业国家中申请专利保护的新想法时,没有个别对待的问题,法律对一切事例都规定了同样的保护年限,让当事的各方在法庭上去决定什么是新的,什么不是。关于专利立法的细节有许多还要辩论——如保护应给多少年,保护应从什么日子算起,等等——但是基本原则,即如果新的想法要得到发展就要求有限的垄断性保护,是为人普遍接受的。

    人们一般也都同意,保护必须有时间限制,否则就会有害经济增长。这种看法根据的信念是:人在压力之下比之不在压力之下更可能从事和利用新的发现。这种看法还认为,新厂家比老厂家更可能采用革命的想法,这部分是由于老厂家感到自己难于保持活力;部分是由于老厂家在物质上和智力上拘泥于陈旧的技术,不太可能快步赶上全新的方向,因为那样可能毁掉它们现有的资本。这些信念,就像对人类举止的大部分笼统看法一样,显然有例外情况。有些垄断者大力引进革新,有些老厂家确实保持住异想的青春活力。同样地,一些新厂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开始进入市场,一些老厂家出于担心在竞争中败北也进行了相当大的改革。很清楚,如果根本不准新厂家进入市场,革新的速度就会放慢。自由进入(市场)是经济增长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保护新的排斥更新的固然重要,而保护新的排斥旧的同样重要。专利保护是为第一种目标服务的。经常回顾专利立法防止被滥用是为第二种目标服务的。而且还需要有总的反垄断法,以防强有力的厂家或厂家联合体使用它的力量不让新厂家进入市场——使用的办法有诸如停止证券上市、专营、价格战、价格歧视、堵塞销路、垄断货源等等手法。这种法律的起草、解释和生效要求有慎重的判断,因为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增长需要垄断,在另外的情况下垄断则对经济增长不利。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往往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和界限不清之中,但是,是一件并非因为其困难而不必要的任务。

    新近,发展中国家特别倾向于实行垄断,因为它们缺乏企业家。在这些国家里投资所冒的风险比在比较先进的国家里要大,因为不大知道它们存在的问题和潜力,经验少和财力弱的企业家在周期性危机中易于被消灭。在殖民地的贸易中,人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那种贸易易于集中在几家大的财力雄厚的厂家手中;日本历史上也如此。日本的经济生活曾很快控制在几家托拉斯手里。有成就的企业家不仅要控制他们举办的工业,而且还想把他们从一种工业得到的利益扩展到另一种工业,部分是因为这样作比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风险要少些;部分是因为各个企业之间可以互为供应者或消费者得以互助。因而,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各种不同的经济部门——银行业、保险业、商业、运输业、旅馆业、报业、制造业等等之间发展着密切的所有权联系,乃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毫无疑问,这就是卡尔·马克思所以根据早期著作家和他本人对19世纪初资本主义的观察,确信资本主义的发展必须要同日益增强的垄断化联系在一起的原因。事态发展并未证明这一预言(见第五章,第三节(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企业家能力及其平均经验水平方面也有提高。投资的风险也将减少。因为积累了更多的关于经济的知识,还因为新工业存在的问题也更为普遍地为人们所熟悉。这样一来,少数人的聪明才智要支配经济舞台就不那么容易,垄断的地位就更难于建立和保持。换句话说,赞成垄断的“新生经济”论点同“新生工业”论点平行存在,但是后者只具有暂时的意义,容易受到垄断期拉长可能减少经济的活力的同样限制。

    最后,我们应当指出有一种赞成垄断的论点,其根据是发展中的经济要求有高度节约和高额利润。依照这种论点,认为把大部分国民收入转到那些愿意节约和投资的人的口袋里是可取的,而不要给那些愿意把它用于消费的人。当然,这种论点并不是说要走极端;消费是对生产的报偿,是对进一步努力的刺激力;问题只是程度的问题。在节约和消费之间分配国民收入对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一直争论很多,因为有的看法认为,如果消费部分过多,投资就会过少,而如果消费部分太少,投资就会得不到鼓励,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非常高的投资率至少可以保持几十年而不会使投资的机会枯竭,这一点似乎是没有理由怀疑的。只要经济增长同高度节约并非不相容,那么问题的下一步就是为了取得大量节约究竟需要有多大的利润。的确,非资本家阶级确实很少致力于节约,但是节约并不需要完全靠个人的努力。政府也可以作为储蓄者,向公众征税,用于公共设施的资本构成或借给私人生产者。不过,如果政府不能或成不了一个生产性的储蓄者,可以肯定,发展中的经济要获得足够数量的节余,它确实需要大量利润。即便如此,利润的水平并不一定取决于垄断;垄断可以决定在这一资本家和另一资本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并不能决定经济中全部利润的份额。这曾是大部分经典经济学家的意见。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阶段,通常有大量劳动力储备可供按勉为求生的工资水平雇佣;只有在劳动力缺乏的经济社会中,实际工资的水平才取决于竞争。

    因此可能同时为了经济增长的利益主张利润要大,而又要抵制垄断的作法,理由是这种作法将挫伤革新(见第五章第二节(二)和第三节(四)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