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漫步小说网 > 其他书籍 > 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英-卡尔.波普尔章节目录 > 第八章 实在论者的逻辑观、物理观和历史观

第八章 实在论者的逻辑观、物理观和历史观(2/2)

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英-卡尔.波普尔作者: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英-卡尔.波普尔 2017-04-13 11:58
根本不取决于1925—1926年的新量子力学,而是直接来自1900年普朗克的旧量子假设:

    ② E.L.希尔,载《心,物和方法》,1965年版,第442页。

    (1)   E=hv.

    据此我们直接得出:

    (2)

    ΔE=hΔv.

    利用谐波分辨率原理,得出,

    (3)    ΔE≈

    1/Δt,

    从(2)和(3)我们得出:

    (4)    ΔE

    ≈ h/Δt,

    并且马上得出:

    (5)    ΔEΔt≈h;

    这便是所谓的海森堡测不准公式的一种形式。

    用完全相同的方法,从杜桓原理(它和普朗克定律的相似之处最近由阿尔弗雷德.兰德着重地提了出来)我们得到关于位置和动量的海森堡公式,即:

    (6)    Δpi≈h/Δqi.

    根据兰德的观点,这公式可以解释如下:一个具有空间周期数Δqi的物体(象光栅或晶体之类的东西),可以Δpi∽h/Δqi的倍数来改变它们的动量pi。

    从(6)我们马上得到:

    (7)     ΔpiΔqi≈h,

    这是海森堡测不准公式的另一形式。

    考虑到普朗克理论是一个统计理论,海森堡公式可以十分自然地解释为统计的发散关系,象我在三十多年前所提出的那样,①也就是说,海森堡公式没有谈论可能的测量精确度,也没有谈到我们知识的极限。然而,如果它们是发散关系,它们便告诉我们某些关于量子物理状态的同质性的极限,因而也间接地告诉我们这种同质性的可预测性。

    ① K.R.波普尔:《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版,1968年版,1972年版(德文第一版,1934年),亦见K.R.波普尔:“没有‘观察者’的量子力学”,载《量子力学和实在》,1967年版。

    例如公式 ΔpiΔqi≈h(它可以从杜桓原理得出,就象ΔEΔt≈h可以从普朗克原理得出一样)就简单地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决定了一个系统(例如一个电子)的坐标x,那么,经过重复实验之后,动量便会发散。

    现在,怎样才能检验一个判断呢?使用固定的光闸口Δx进行一系列的实验,测定每个单一情况的动量px,如果这些动量象预测的那样发散,这条公式便经受住了检验。不过这说明为了检验发散关系,我们实际上每一次都用远大于Δpx,的精确度测定px,否则,我们便不能说

    Δpx象px那样发散。

    所提到的那种实验每天都在所有物理实验室中进行,不过,它们反驳了海森堡的测不准解释,因为测量(虽然预测并不以此为基础)比这个解释所容许的精确度更精确。

    海森堡本人注意到这样的测量是可能的,但他却说,这是一个我们是否给这些测量以某种意义的“个人信仰”或者“个人爱好”的问题。自从海森堡提出这个评语以来,这种测量一直被普遍视为无意义的。可是,它们并不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们有明确的功能,它们是对我们所谈公式的检验,即对作为发散关系的测不准公式的检验。

    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接受海森堡或者玻尔对量子力学的主观主义解释。量子力学是一个统计理论,因为它设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光谱强度)是统计问题。因此,这里没有必要对其非因果特性作哲学的辩护。

    可是,统计性理论对决定论的不可还原性(而不是这两类理论的不相容性)应该得到确立。具有这种意思的论据已经由兰德提出来了,并且我给出了一些很不相同的论据。

    总而言之,没有任何理由怀疑所有物理学的实在论的和客观主义的特性。近代物理学中观察主体所起的作用并非不同于牛顿动力学或麦克斯韦电磁理论中观察主体所起的作用:观察者实质上是检验理论的人。因此,他需要很多别的理论,对抗的理论和辅助性的理论,所有这些都表明,我们与其说是观察者,倒不如说是思想者。

    4.逻辑学上的实在论

    我反对把逻辑学看成是一种游戏。我知道所谓的逻辑选择系统,而且实际上我已发明了一个选择系统。然而,可以从很不相同的观点来讨论逻辑选择系统。人们可能会认为接受逻辑是一种选择或约定,我不同意这个看法。

    我的理论主要是这样的,我把逻辑学看成是演绎或推理的理论,而不管人们怎样称呼它。推理或演绎涉及到真理的传递和谬误的逆传:在有效的推理情况下,真理从前提传递到结论,这特别适用于所谓的“证明”;谬误也可以从结论逆传到(至少)一个前提,并运用在反证或反驳中,特别适用于批判性讨论。

    我们有几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如果我们证明了结论是假的,并且假定推理是有效的,我们便知道在我们的前提中至少有一个必定是假的。逻辑学就是这样前后一致地运用于批判性讨论中的。这是由于在批判性讨论中,我们设法证明有些东西与某些断言不相符。我们设法指出它,也许我们不成功,反批判可能有效地回答批判。

    我要提出的论点是;(1)批判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2)如果你在回答批判时说:“我不喜欢你的逻辑,你的逻辑对你来说可能都对。然而,我喜欢别的逻辑,而且根据我的逻辑,这个批判是无效的”,那么,你可能败坏了批判性讨论的方法。

    现在,要区分逻辑学的两种主要用法:(1)它在论证科学中的应用即数学科学中的应用,和(2)它在经验科学中的应用。

    在论证科学中,逻辑学主要用于证明——用于传递真理性——至于在经验科学中,它几乎完全是用于批判——用于逆传谬误。当然,应用数学也参与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含蓄地利用纯数学的证明。不过,数学在经验科学中的作用在几个方面有某些疑问。(有一篇由施瓦兹发表的精采文章便说明了这一点。①)

    ① J.施瓦兹、“数学对科学的坏影响”,载《逻辑、方法论和科学哲学》,1962年版,第356—360页。

    因此,在经验科学中,逻辑学主要用作批判,即用作反驳。(请记住我的图式

    P1->TT->EE->P2。)

    现在,我要断定:如果我想在批判的过程中使用逻辑,那么,我们应该使用非常强有力的逻辑,可以说,我们所掌握的最强有力的逻辑,因为我们希望批判是严厉的。为了使批判严厉,我们必须使用充分的工具,我们必须使用我们拥有的一切武器。每次射击都是重要的。批判过分并不要紧:如果我们果真是那样的话,我们将受到反批判的回答。

    因此,我们应该(在经验科学中)使用充分的即经典的二值逻辑。如果我们不用它,而是退到使用一些较弱的逻辑——例如直觉主义的逻辑或者一些三值逻辑(象莱辛巴赫关于量子论提出的逻辑那样)——那么,我肯定我们的批判是不充分的。这是一个迹象,显示情况十分糟糕(这里是指哥本哈根学派所解释的量子论,以前我就提到过)。

    现在,作为对照,让我们看看证明。每个数学家都知道,借助于最少的工具而证得定理是相当重要的。一个证明使用了比所需要的更强的方法,在数学上是得不到满意的。寻求证明所必用的最弱假设或者最少方法往往是很有趣的。换句话说,我们希望证明不仅是充分的——即有效的——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还希望它是必要的,必要的意思是指证明中只使用了最少量的假设。我承认,这是一个复杂的观点。在不复杂的数学里,如果我能够证明某些东西,我将感到庆幸。然而,在比较复杂的数学中,我们确实想知道什么东西是证明一个定理所必要的。

    因此,如果人们能用比设备齐全的经典逻辑弱的方法来证明数学定理,那么,从数学观点来看,这是相当有趣的。因此,在证明理论中,如有可能,我们有兴趣减弱经典逻辑,比方,我们可以引进直觉主义的逻辑或者其他一些较弱的逻辑,象实证逻辑,并且研究如果不使用全套装置我们能够走到多远。

    附带地说,我认为,“直觉主义逻辑”这个词是一个误称。这名称只是经典逻辑的一种很有意思并弱化了的形式,它由布劳威尔发明并由海廷给予形式化。我确实不想替名为直觉主义的哲学理论说赞同之辞,尽管我愿意说一些赞同布劳威尔—海廷逻辑的话。然而,我相信这并不是说我在哲学上或在逻辑上或别处的某种意义上捍卫直觉的权威。暂时撇开布劳威尔的逻辑,人们可能会说直觉主义是这样的学说,它认为直觉不仅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普遍可靠的。针对这一点,我认为直觉是很重要的,不过,它们通常经不起批判。所以我不是直觉主义者。然而,从目前讨论的立场出发,布劳威尔逻辑即所谓的“直觉主义逻辑”是重要的,因为它正好是经典逻辑的一部分,一个真正的部分,因而也是一种弱化了的形式。就是说,从直觉主义逻辑的观点看来有效的每一个推理,从经典逻辑看来也是有效的,反过来则并非如此:有些推理可能在经典逻辑里是有效的,在直觉主义逻辑中则无效。因此,如果我使用直觉主义逻辑便能够证明一个定理(迄今仅用经典方法来证明),那么,我便作出了一个真正的数学发现。因为数学发现不仅包括发现对新定理的新证明,而且包括为旧定理寻求新证明:如果定理的新证明所使用的方法弱于旧证明所用的方法,新证明便会显得特别重要。使用了较强方法的证明,人们只要愿意总可以取得,而找到一个较弱的证明确实是一个真正的数学成果。

    所以,直觉主义逻辑是研究数学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因为它试图用减弱了的逻辑方法证明尽可能多的数学定理。

    直觉主义的逻辑还有一个优点:人们可以证明在其中所谓的“排中律”是不可论证的(虽然它是系统内的合式公式)。人们也可以证明,如果在任何系统中有任何一些合式公式不能论证,那么,这个系统一定是前后一致的。一般而盲,我们使用的逻辑方法愈弱,(系统)不一致的危险就愈少——导出矛盾的危险就愈少。因此,直觉主义逻辑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尝试,设法使我们的论证更肯定地前后一致,使我们不至于陷入隐蔽的不一致性或者悖论或者二律背反。弱化了的逻辑究竟有多安全本身仍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我现在不想讨论它。不过,显然它至少要比完全的经典逻辑安全一点。我不认为它总是安全的,不过,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你想证明或者确立某种东西,你应该使用弱的方法,然而,为了推翻它——即批判它——我们要使用强的方法。当然,有人会说,“你看!我即使用弱的方法也能反驳你,我甚至不需要使用整套直觉主义逻辑。”那仍然不是很重要的。对理性主义者来说,要点在于任何批判都会受到欢迎——尽管他可能用对这一批判的批判来回答。

    现在,这个理性主义观点是逻辑实在论的观点。首先,由于它认为逻辑学部分地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相联系,我已试图表明这是实在论者的事情。其次,这也是一个很特别的观点,由于它把逻辑推理视为真理的传递或者谬误的逆传,也就是说,它涉及到真理的观念。

    我断言,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的非常重要的成就是把两个思想引进逻辑学,实际上他已使逻辑学成为实在论的事情。第一个是塔尔斯基(部分已先由波尔察诺提出过)的思想:逻辑结论是真理性的传递。第二个思想,我认为是真理符合论的更新,真理就是与事实相符合这一思想的更新。

    我想我这里的观点可能稍异于奎因的观点,因为我认为塔尔斯基的这种思想应该解释为对相对主义的毁灭性打击,而且我认为塔尔斯基声称他的真理论是“绝对主义的”真理论是正确的。为了解释这一点,我准备用稍为新颖的观点细述一个很古老的故事。这个古老的故事是三个主要真理论的故事。新观点是从故事中消除“真理”一词,并消除我们是在处理语词或文字定义这一表象。然而,为了达到这种消除,需要某种预备性的讨论。

    在这三个主要真理论中,最古老的是符合说,它认为真理是符合于事实,或者更确切地说,一陈述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事实,或者当它恰当地描述了事实。我认为塔尔斯基已更新了这个理论。第二个理论是所谓的一致说;一陈述是真的当(且仅当)它与我们知识的其他部分相一致。第三个理论是这样的:真理是实用主义的效用即实用主义的有用性。

    一致说有各种各样的说法,现在我只谈论其中两个。根据第一个说法,真理是和我们的信念相一致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给定的陈述是真的,当它与我们的其他信念一致。这使我觉得有点为难,因为出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我不想把信念引进逻辑学。(如果彼得相信p,而且如果p和q是可以相互推演的,我们可能会说彼得在逻辑上一定相信q。然而,他可能不知道p和q是彼此可以相互推演的,并且他实际上可能不相信q。)

    根据一致说的第二个说法,某一不知是否为真的陈述,被接受为真,当(且仅当)它与我们先前所接受的陈述一致。这个说法实际上使我们的知识变得十分保守:“自我设防的”知识很难被推翻。

    实用主义的效用理论特别关注物理学之类的自然科学中的理论问题。它认为,当一个物理理论在检验中和其他的应用中证明它在实际上是有用的或成功的时候,我们应认为该理论为真。

    我现在建议使用某种象戏法那样的东西。我的戏法是这样的。我不久并且直到这篇论文快要结束时会停止谈论真理。我不再会问“真理是什么?”这有好几个理由。我的主要理由是我认为“是什么”的问题,或者换句话说,所有语词的和定义性的问题都应该予以消除。我把“是什么?”的问题看成是伪问题,尽管这些问题看起来并非完全是假的,我确实认为它们全是伪问题。象“生命是什么?”或者“物质是什么?”或者“心是什么?”或者(“逻辑学是什么?”之类的问题我认为都不应该提出来,它们是典型的无结果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我们也应该放弃“真理是什么?”这个问题。

    我放弃“真理是什么?”的问题的第一个理由(刚才提及的),可以称之为“反本质主义”。我的第二个理由更为重要,我们应该象逃避瘟疫那样一起避免讨论语词的意义。讨论语词的意义过去和现在都是令人喜爱的哲学游戏:哲学家看来是沉湎于这样的观念,认为语词和它们的意义都是重要的,而且是哲学所特别关注的。

    为了给你们以方便,我再次提出我以前用过的图表。(见本书第133页。)

    在图表的左方我们写上了语词或概念及其意义,在右方我们写上了陈述或命题或理论及其真理性。

    思  想

    即  是

    名称或语词或概念

    可以被表述成

    陈述或命题或理论

    词项

    它们可能是

    断语

    有意义的

    并且它们的

    真的

    意义

    可以借助于

    真理

    定义

    还原到

    推理

    非定义概念

    的意义(真理)

    原始命题

    企图借助于这些方法确立(而不是还原)它们的

    意义

    真理性

    导致无限倒退

    现在一生的经历已教育了我,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应该经常设法避开图表的左方而设法靠近右方。人们应该始终靠近断语,理论和它们的真理性的问题。人们决不应纠缠于语词问题或意义问题,并且不要对语词感兴趣。如果受到这样的问题的挑战,即人们所使用的语词是否是这个或那个意思,那么,他应该说:“我不知道,我对意义不感兴趣,如果你愿意的话,我会高兴地接受你的术语。”这样做决不会有任何害处,人们决不应对语词争论不休,决不要纠缠于术语问题上。人们始终应该避免讨论概念。我们真正感兴趣的,我们的真正问题,是实在的问题,或者换句话说,理论及其真理性的问题。我们的兴趣在于理论以及它们是怎样经受住批判性讨论的,而我们的批判性讨论由我们对真理性的兴趣所控制。

    既然这样说了,我打算此刻便停用“真理”这个词。我们的问题不再是:真理是符合?真理是一致?真理是有用?既然如此,我们又怎能阐述我们的真正问题呢?

    我们的问题可以阐述清楚,只要指出符合说的反对者都下了一个断语,他们断定不能存在陈述和事实相符合这样的事情,这是他们的中心断语,他们说这个概念是无意义的(或者说这是不可定义的,附带说一下,按照我的意见,这种**是无所谓的,因为定义是不要紧的)。换句话说,这整个问题是由于对符合论的怀疑或怀疑主义而提出的:在陈述和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符合。很明显,这些怀疑是严肃的(从撒谎者悖论的观点来看,尤其如此)。

    除了这些怀疑外,一致说和实用主义有用性理论的支持者显然确实没有什么东西争论了。没有任何人否认,实用主义的有用性和预测力之类的东西是重要的;然而,如果存在理论符合事实的情况,那么这显然比纯粹的自我一致性更为重要,而且肯定要比与先前的“知识”(或“信念”)一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如果理论符合事实,却与一些先前的知识不一致,那么就应该放弃先前的知识。

    同样道理,如果存在理论符合事实的事情,那么显然,符合事实的理论通常是有用的,作为理论,它比不符合事实的理论更有用。(另一方面,罪犯在法庭上死抱着一个不符合事实的理论,这可能会是十分有用的;可是,由于实用主义者所想的并不是这种有用性,他们的观点提出一个使他们很尴尬的问题,“对谁有用呢?”)

    虽然我反对作为科学哲学的实用主义,我却高兴地承认实用主义强调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理论究竟是否有某种用处,比如是否有预测能力.正如我在某些地方所说的那样,对于理论家来说,实践既作为一种刺激同时又作为一种抑制那是没有价值的:它作为刺激是因为它向我们提出了新问题,而它作为抑制是因为如果我们迷失在自己过于抽象的理论的奇思异想中,它可能会领着我们返回现实。所有这些都必须承认。然而,如果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一陈述或一理论可能符合或者可能不符合于事实,那么显然,实用主义者的立场就要让位于实在论的立场。

    因此,符合说虽然意味着一致说和实用主义者的理论不够充分,可是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一致说和实用主义者的理论却断定符合说是不可能的或无意义的。

    因此,甚至不需提到“真理”一词,或者不要问“真理是什么意思?”我们就能够看出整个讨论的中心问题不在于定义“真理”的语词问题,而是下面实在的问题:可能存在一个符合事实或者不符合事实的陈述或理论吗?

    在对谈论符合的可能性的怀疑后面,有着不同强度的论据。

    首先,存在从这个符合的观念中诱发出来的悖论或二律背反。其次,存在无数的尝试都不能成功地精确地说明陈述与事实之间的符合所包括的东西。存在石里克的尝试,他指出,符合要由语言的陈述和事实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来解释;即以唯一性来解释。他说,如果一陈述和世界上的事实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唯一的关系,它便是“真的”或符合于事实:不符合或者“谬误”,同样是模棱两可的东西。当然,这是不能接受的观点,因为有许多含糊和模棱两可的陈述(例如“有一些人在美国的某些地方”)可能符合于事实,而且反之亦然,每个符合事实的普遍命题或理论都符合许多事实,因此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再者,不符合事实的陈述可能相当清楚。一个凶手可能毫不含糊地说,“我没有杀死他。”这个断语没有含糊性,不过,它不符合事实。显然,石里克试图解释符合并没有对准目标。另外一个更糟的尝试是维特根斯坦的。①维特根斯坦假设,命题是实在的图式,且符合是一种十分类似唱片上的纹道与它所代表的声音之间的关系:事实和陈述之间的一种投射关系。很容易便可证明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们想起—个著名的故事:利文斯通由传译者领着去谒见黑人首领。他向首领问道:“您好吗?”黑人首领只用一个字作了回答,而传译者谈啊谈啊谈啊,足足谈了十分钟,用有关首领的悲伤的一段长故事把这个词翻译给利文斯通。然后利文斯通问首领是否需要医疗辅助,皇帝便开始侃侃而谈,结果传译者只用一个词翻译成:“不用。”

    ① L·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922年版。

    这个故事无疑是编造的,但虚构得很好,它说明了语言投射说的弱点,特别是陈述和事实之间的符合说的弱点。

    然而,不仅如此,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维特根斯坦在讲述了这个理论之后还说不可能讨论语言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或者根本不可能讨论语言。(因为语言不可能用语言来讨论。)这是我们说不出话的地方。维特根斯坦喜欢用“它显示其自身”来说明词的失效。因此试图更深入地探讨语言与实在之间的关系,或者更深刻地讨论语言或陈述是注定没有意义的。虽然他在自己著作的前言上说:“在这里提出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是无懈可击的和明确的。”可是在结束该书时,他却说:“任何理解我的人最终会认识到它们(《逻辑哲学论》中的命题)是无意义的。”(因为谈论语言是无意义的。)除了其他的论点外,这无疑特别涉及到他的投射说。他的评论指出读者会看到他所说的是无意义的,也就进一步证实符合说的反对者经常对符合说发表的意见,即谈论陈述与事实之间的符合是无意义的。

    那么我们又回到真正的问题上,就是:是否存在站得住脚的符合说呢?我们能否有意义地谈论陈述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呢?

    现在我断言塔尔斯基已更新了符合说。我认为这是伟大的成就,而且是伟大的哲学成就。我说这些是因为许多哲学家(例如麦克斯·布拉克)否认塔尔斯基的成果中有某些在哲学上是重要的东西。

    更新符合说的关键在于塔尔斯基做了十分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观察的结果是这样的,如果我想谈论陈述S和事实F之间的符合,那么,我必须以能够谈论S这样的陈述和F这样的事实的语言来谈.这似乎是太不足奇了,然而,它却是决定性的。它意味着我们在说明符合时所用的语言必须拥有表示陈述和描述事实所需的方法。如果我有一种语言,具有这两种由它支配的方法,以致它可以表示陈述和描述事实,那么,用这个语言——元语言——可以毫无困难地谈论陈述和事实之间的符合,就象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

    元语言是我们可用以谈论其它一些语言的语言。例如,用英文写的德语文法就把英语作为元语言,借以谈论德语;用元语言(在这个例子中是英语)谈论的语言通常被称为“对象语言”(在这个例子中是德语)。而元语言的特点是它包含了对象语言的词汇和陈述的(元语言的)名称,并且还包含了(元语言的)谓词,例如“(对象语言的)名词”,或者“(对象语言的)动词”,或者“(对象语言的)陈述”等。如果元语言要充分满足我们的需要,它一定还要象塔尔斯基所指出的那样,包含谈论至少对象语言能够谈论的所有事实所必须的一般方法。

    如果用英语作为我们的元语言,借以谈论德语(作为被研究的对象语言),那么情况就是如此。

    例如,我们可以用英语元语言说出这样的句子:

    德语词汇“Das Gras ist grun”构成德语的一个陈述。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德语陈述“Das Gras

    ist grun’所描述的事实,我们可以用英语描述这个事实,只须说草是绿色的。

    现在关于对象语言中的一个陈述和事实相符合我们可以用元语言提出如下陈述。我们可以捉出这样的断言:德文陈述“DasGras

    ist grun”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或者说;“……仅当草是绿色的是个事实。”)

    这是很平庸的,然而认识下面一点却是很重要的,在我们的断语中,词组“Das

    Gras ist grun”放在引号中作为一个德文陈述的元语言(即英语)名称而起作用,另一方面,英文词组“草是绿色的”出现在上面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引用符号,它们并不作为一个陈述的名称,而是直接作为一个事实(或所指的事实)的描述。

    这样使我们的断语有可能表达一个(德语)陈述和一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尽管是用我们的英语元语言描述或谈论这一事实,该事实既不是德语,也不是英语。这个事实是非语言的,尽管我们想谈论它时,无疑需要使用一种语言,它是实在世界的事实。)而我们的元语言断语所断定的是:在一些清楚地说明了的条件之下,某一(德语)陈述符合于某一事实(一个非语言的事实,实在世界的一个事实)。

    当然,我们可以用任何其他语言——甚至是英语——来代替德语对象语言,我们因此可以提出元语言断语:

    英语陈述“草是绿色的”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草是绿色的。

    它看起来更平庸,但它几乎不容否定,也不能否定它表述了陈述符合事实的条件。

    一般说来,让“S”作为对象语言的一个陈述的(元语言)名称,让“f”作为元语言的一个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S所描述的(假设的)事实F,那么,我们便能够提出下述的元语言断语:

    对象语言陈述S符合事实,当且仅当f。(或者说:……当f是事实。)

    注意,“S”在这里是陈述的元语言名称,“f”不是名称,而是元语言表述句的缩写,这元语言描述一定的事实(我们可以称之为“P”)。

    我们现在可以说,塔尔斯基所做的是发现这样的情况,为了谈论陈述S和事实F之间的符合,我们需要一种语言(一种元语言),可用来谈论陈述S和叙述事实F。(我们谈论前者时使用名称“S”,谈论后者时则使用元语言表述“f”,它叙述或描述F。)

    这个发现的重要性在于驱散了在谈论陈述符合于某个事实或某些事实的意义时的全部疑虑。

    当然,一旦这样做,我们才能以“为真”代替“符合事实”。

    此外,塔尔斯基还介绍了一种(在符合说的意义之下)为任何一致的形式化系统提供真理定义的方法。不过,我以为这不是他的主要成就。他的主要成就在于更新关于符合(和真理)的论述。附带地说,他表明了在什么情况之下这些论述可能会导致悖论,并说明了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这些悖论,而且他也表明了在一般关于真理的论述中我们怎样能够和确实避免这些悖论。

    一旦确定了我们能够在陈述符合事实的意义上使用“真理”,关于“真理”一词便确实没有什么重要的东西可以补充了。和事实相符合无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真理”。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正是把符合性而不是那些一致性或实用主义的有用性称为“真理”。’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告诫证人讲述他认为对自己或对他人有用的话。法官告诉证人只讲真话,并没有说:“我们对你的要求是你不要陷于矛盾之中。”如果法官是一致说的信奉者,他就会说这样的话,然而,这并不是他对证人的要求。

    换句话说,在法庭上所使用的一般意义上的“真理”,无疑是符合事实。然而,我说的要点是,这个看法可能被认为是个事后反省,而且是一个并不重要的事后反省。因为如果有人要说:“不,在日常语言中,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真理’,”我不准备跟他争辩。我会提议,让我们忘记所有的术语,我会准备使用我的对手所用的术语,可是要指出,至少有这三种意义;这是我唯一准备争辩的事情,不过,我会拒绝在词语上争辩。

    我应该指出,真理的符合说是实在论的理论,也就是说,它作出理论和理论所描述的事实之间的区别,这是个实在论的区别,并且使得有可能说出一个理论是真的,或者是假的,或者符合事实,从而把理论联系到事实上去。它容许我们说实在不同于理论。这是主要的事情,是实在论者的主要之点。实在论者想同时拥有理论和实在或者事实(如果你不喜欢,就不要称它为“实在”,只管叫它做“这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同于他关于这些事实的理论的,他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拿他的理论和事实相比较,借以弄清楚它是否符合事实,当然,这个比较总是极其困难的。

    关于塔尔斯基理论最后还要说一点。该理论的整个意图常常被误解了,它被错误地认为是有意提出一个真理标准,因为一致说有这样的用意,实用主义的有用性也一样,它们都加强了传统的观点,即认为任何严谨的真理论都应该给我们提供一个给定陈述是否为真的决定方法。

    塔尔斯基通过真理的定义证明了很多事情。其中之一是他证明了在充分有力的语言(以及我们能用来系统阐述数学和物理学理论的一切语言)中不可能存在真理标准,我是说,没有符合的标准:命题是否为真的问题,对我们为之建立真理概念的语言来说,通常是不可决定的。因此可知,真理概念主要起着调节观念的作用,在我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它帮助我们,我们知道存在某种象真理或符合那样的东西。它没有赋予我们寻求真理的方法,即使我们找到了真理也没有办法确定已经找到了它。因此,不存在真理标准。而且我们不必追求真理标准。我们必须满足于这样的事实,作为符合事实的真理观念已经得到更新。这是塔尔斯基所做的工作,因而我认为他已为实在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虽然我们没有真理标准,也没有方法相当确定地判断一个理论的虚假性,发现理论是假的比发现它是真的更容易(正如我在别的地方所说明过的)。我们有更充分的理由认为大部分理论——甚至最好的理论——严格来说都是假的;因为它们把事实过分简化或者理想化了。然而,一个假的猜测可能或多或少地接近真理,因此我们便获得接近真理的观念,较好或较差地近似于真理的观念,也就是说,我们得到了“逼真性”的观念。我已试图表明这个观念可以更新,其办法类似于塔尔斯基把真理观念更新为事实的符合。①

    ① K.R.波普尔:《猜想与反驳》,1960年版,1972年版,第10章和补遗。

    为了这样做,我主要采用这里提到的两个塔尔斯基的观念,一个是真理观念,另一个是逻辑推论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个猜测的逻辑推论的集合,即猜测的内容。

    通过把逼真性或真理近似性的观念与逻辑学相结合,我们就使逻辑学变得更成为“实在论的”,因为现在可以用它来谈论一个理论比另一个理论更符合于事实——真实世界的事实——的方式。

    总而言之,作为实在论者,我把逻辑学视为在我们寻求真实的和信息丰富的理论——或者至少比我们的旧理论包含更多的信息,更符合于事实的新理论时的批判工具(而不是证明工具)。而且我把批判看作是促进我们关于事实世界的知识成长的主要工具。

    本文根据1966年5月16-20日在丹佛大学举行的第一次国际会议的开幕词写成,第一次发表于《物理学、逻辑学和历史学》一书,1970年,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