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篇 续论参议院之权力(2/2)
《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作者: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2017-04-13 11:56
,并未结束因其犯罪所应受的惩罚。被弹劾后而从此失去全国的尊敬和信赖,荣誉和报酬而后,大概还要受到普通法律的控告和处罚。对于一个人,由一些人在一次审判中破坏了他的声誉以及他作为公民的最宝贵的权利,而又在另一次审判中,又由同一些人为了同一罪行,毁掉他的生命和财产,这难道是适宜的么?第一次判决中的错误必会导致第二次判决中的错误,这种担心难道没有最充分的根据么?一个决定所造成的强烈偏见,难道不会战胜本来会改变另一个决定性质的任何新证据的影响么?凡是稍懂人情的人决不会迟疑而对这些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也不难看到,在两种情况中让同一些人担任法官,则可能成为迫害对象的人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被剥夺掉两次审判本来可以提供的双重保障。本来的判决,按其措辞,不过是免去现职和不再叙用,却往往实际包括使之丧失生命和财产。可能有人认为,在第二次审判中,陪审员团的干预会排除这一危险。但是,陪审员团经常受到法官意见的影响。陪审员们被引导作出特别评决,而将主要问题交由法庭裁断。如果法官早已预先认定?人有罪,此人难道肯把个人生命和财产赌押在受这些法官影响的陪审员团的评决么?
使最高法院与参议院联合起来组成裁决弹劾案的法庭,这样做是否就是一种改进呢?这样联合起来当然会有若干好处;但是难道不会被其突出坏处所抵消而且有余么?这一突出坏处,前面已经提到,就是使同一罪犯受到同样一些法官的双重审判。正如在制宪会议的方案中所建议的,让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裁决弹劾案法庭庭长,是会使得这种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受益的;这样也会基本上避免使两个机构完全合二为一所产生的诸多不便。这也许是中庸之道。至于这样做必然会使司法部门的权威大为增加,遂至提供进一步的借口去刺激反对司法部门的舆论,对此,笔者宁愿不予评说。
如果由与政府其他部门全无关联的人士来组成裁决弹劾案的法庭,这样是否就可取呢?对于此项计划,反对与赞成,均有相当的论据。这样可能使政治机器更加复杂,在政府中增加一个新的机件,其用途至少是有问题的,这在某些人看来决不是不值得反对的细微末节。但是,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不屑一顾的另一反对意见是:按此方案组成的法庭,或者会带来巨大的开支,或者可能在实践中引起各样的变故和麻烦。这样的法庭或者包含一些专职人员,常驻于政府所在地,当然就应该定期付给固定的薪给,或者包含各州政府的某些官员,遇有待决的弹劾案时听从召遣。很难想象还可以提出什么第三种合理的方式与前述两种在实质上有所不同。既然由于前述原因此种法庭应该法官较多,一切能够根据支付手段来衡量公共需要的人,都会拒绝第一种安排。凡是严肃考虑从整个联邦各地召集人员所寓困难的人,对于赞助第二种安排必亦采取慎重的态度;这种困难有害于无辜的人,因为对于他们的控诉会拖延解决;但有利于有罪的人,因为延误反会提供他们从事阴谋和贿赂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还不利于国家,因为坚定而忠于职守的人长期处于不工作的状态,可能使他们成为众议院中狂妄而有野心的多数的迫害对象。虽然这最后一种假定可能听来刺耳,而且往往不容易为实践所证明,然而,我们不应忘记,派系的妖魔在气候适合时就会掌握一切人数众多的机构。
但是,即使探讨过的这一种或那一种代替办法,或者可能设想出来的别种方法,被认为比制宪会议在这方面提出的方案更为可取,这也并不能证明宪法草案即应因此而被否决。如果人类下决心不肯就政府体制达成一致的意见,除非其一切部分均能符合最完善的标准,那么社会必然很快陷入普遍的无政府状态,而世界也就会回到史前的荒芜时代。何处可以找得到完善的标准呢?谁能使整个社会的分歧意见统一起来就这种标准作出同一的判断呢?谁又能说服一个狂妄的人去放弃他那不可能错误的标准,而去接受另一个更为狂妄的人的可能错误的标准呢?反对宪法的人,要想达到其目的,不应仅仅证明其中某些特定条款并非可以设想的最完善者,而应能证明整个草案都不妥当而且有害。
普布利乌斯
使最高法院与参议院联合起来组成裁决弹劾案的法庭,这样做是否就是一种改进呢?这样联合起来当然会有若干好处;但是难道不会被其突出坏处所抵消而且有余么?这一突出坏处,前面已经提到,就是使同一罪犯受到同样一些法官的双重审判。正如在制宪会议的方案中所建议的,让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裁决弹劾案法庭庭长,是会使得这种联合在一定程度上受益的;这样也会基本上避免使两个机构完全合二为一所产生的诸多不便。这也许是中庸之道。至于这样做必然会使司法部门的权威大为增加,遂至提供进一步的借口去刺激反对司法部门的舆论,对此,笔者宁愿不予评说。
如果由与政府其他部门全无关联的人士来组成裁决弹劾案的法庭,这样是否就可取呢?对于此项计划,反对与赞成,均有相当的论据。这样可能使政治机器更加复杂,在政府中增加一个新的机件,其用途至少是有问题的,这在某些人看来决不是不值得反对的细微末节。但是,任何人也不会认为不屑一顾的另一反对意见是:按此方案组成的法庭,或者会带来巨大的开支,或者可能在实践中引起各样的变故和麻烦。这样的法庭或者包含一些专职人员,常驻于政府所在地,当然就应该定期付给固定的薪给,或者包含各州政府的某些官员,遇有待决的弹劾案时听从召遣。很难想象还可以提出什么第三种合理的方式与前述两种在实质上有所不同。既然由于前述原因此种法庭应该法官较多,一切能够根据支付手段来衡量公共需要的人,都会拒绝第一种安排。凡是严肃考虑从整个联邦各地召集人员所寓困难的人,对于赞助第二种安排必亦采取慎重的态度;这种困难有害于无辜的人,因为对于他们的控诉会拖延解决;但有利于有罪的人,因为延误反会提供他们从事阴谋和贿赂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还不利于国家,因为坚定而忠于职守的人长期处于不工作的状态,可能使他们成为众议院中狂妄而有野心的多数的迫害对象。虽然这最后一种假定可能听来刺耳,而且往往不容易为实践所证明,然而,我们不应忘记,派系的妖魔在气候适合时就会掌握一切人数众多的机构。
但是,即使探讨过的这一种或那一种代替办法,或者可能设想出来的别种方法,被认为比制宪会议在这方面提出的方案更为可取,这也并不能证明宪法草案即应因此而被否决。如果人类下决心不肯就政府体制达成一致的意见,除非其一切部分均能符合最完善的标准,那么社会必然很快陷入普遍的无政府状态,而世界也就会回到史前的荒芜时代。何处可以找得到完善的标准呢?谁能使整个社会的分歧意见统一起来就这种标准作出同一的判断呢?谁又能说服一个狂妄的人去放弃他那不可能错误的标准,而去接受另一个更为狂妄的人的可能错误的标准呢?反对宪法的人,要想达到其目的,不应仅仅证明其中某些特定条款并非可以设想的最完善者,而应能证明整个草案都不妥当而且有害。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