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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篇 结合众议员的选举来研究新计划有牺牲多数人让少数人向上爬的所谓趋势(2/2)

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作者: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2017-04-13 11:56
东西不全是政府所承认和人们的谨慎所能够设想出来的么?难道这些东西不是共和政府用以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作准备的真正的和特殊的手段么?联邦的每个州政府不也是用同样的手段来达到这些重要的目的么?那末我们怎样理解本文所驳斥的反对意见呢?对于那些口头上热烈拥护共和政体、然而拼命指责其基本原则,假装拥护人民选择自己的统治者的权利和能力、然而主张人民只选举那些确实会立刻辜负信任的那些人,我们又怎么说呢?

    如果看到这个反对意见的是一个不知道宪法规定的选举众议员方式的人,他能设想的不外是选举权附有一个不合理的财产资格,或者被选权限于特殊家族或有产业的人,或至少各州州宪所规定的方式在某些方面有极大的差别。我们已看到,就前两点而论,这样的设想是多么的错误。

    事实上,最后一点也同样错误。两种情况之间所能发觉的唯一区别是,合众国的每个众议员将由五千或六千公民选出,而在个别州内,众议员大约由数百人选出。会不会借口说,这个区别足以证明对州政府的爱戴和对联邦政府的厌恶呢?如果这就是反对意见的关键,那是值得加以研究的。

    这一点有理由支持吗?如果不坚持说五六千人比五六百人更不能选择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或者更容易被不适当的人贿赂,那就不能说这一点有理。相反,我们有理由得到保证,在这么多的人当中很可能找到一个适当的众议员,所以野心家的阴谋或富人的贿赂大概不会使人们放弃选择这个人。

    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行得通吗?如果我们说五六百公民足够一起行施其选举权,在政府的管理中不需要每五六百公民选一个众议员时,难道我们一定不去剥夺人民直接选举公仆的权利吗?这个原则有事实加以证实吗?在前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英国下院的真正代表很少超过每三万居民选出一人的比例。除了这里不存在的在该国有利于身分和财富权利的各种有力理由以外,一个人除非他拥有每年净收入达六百英镑的不动产,他是没资格被选为郡议员的,除非他拥有每年收入等于上述数字一半的产业,他也没有资格当选为市或自治城市的议员。至于郡议员,除了这个资格以外,对郡的选举人也有限制,把有选举权的人限于每年有收入二十英镑以上(按当时币值计算)不动产的人。虽然有这些不利条件,虽然英国法律中有些很不平等的法律,但是不能说该国的议员是少数人靠牺牲多数人而爬上去的。

    但是我们不必在这个问题上求助于外国经验。我们自己的经验是明确的。新罕布什尔的某些地区,参议员是直接由人民选举的,这些地区的大小和该州选举国会众议员的选区所需的大小相差无几。马萨诸塞的选区要比为此目的所需的更大,纽约的选区更要大。在最后一个州——纽约和阿尔巴尼的各市和县的议会成员的选举人的人数,和选举国会众议员的人数几乎不相上下(仅以六十五名众议员来计算)。在这些参议员选区和县里,众议员是由每个选举人在同一时间选出的,这一点没有不同。如果相同的选举人同时能选举四、五名众议员,他们不会不能选举一名众议员。宾夕法尼亚是另外的一个例子。某些选举州众议员的县的大小,和选举该州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的大小几乎相同。费城的人口据说有五、六万。因此该城基本上分为两个选举联邦众议员的选区。然而,该城只能构成一个县,每个选举人投票选举州议会里的每个众议员。看来更直接符合我们目的的是,全城实际上为行政会议选举了一名成员。该州所有其他县的情形也是一样。

    这些事实不是最好地证明了用以反对考虑中的联邦政府的这一部分的说法全是谬论吗?根据试验,是否已经看出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和纽约的参议员,或宾夕法尼亚的行政会议,或后两州的州议会成员,曾表现出为少数人而牺牲多数人的特殊倾向,或在任何方面比其他各州由很少一部分人任命的众议员和行政长官更不配据有他们的职位么?

    但是有些事例比我引用过的任何事情都更加鲜明。康涅狄格议会的一部分是这样组织的,其每个成员都由全州选举。该州、马萨诸塞州和本州的州长以及新罕布什尔的州长也是这样选出的。我让大家来决定,这些实验中的任何一种的结果,是否可以说支持了这样的怀疑:用普及方式选出人民的众议员,有助于背叛者飞黄腾达,而且损害公众的自由。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