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篇 续前篇内容(2/2)
《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作者: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2017-04-13 11:56
复。其一是:如果方便的话,最好是行使那种权力,因为它比较有效;在理论上或者除了通过试验以外都不能证明,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不会有好处的。的确,最有可能的似乎是相反的情况。第二个答复是:在宪法上存在这样一种权力,在使摊派法生效上将有强大影响。当各州知道联邦不通过它们的作用也能自己做时,对各州将是一种强有力的推动。
至于联邦税收法律及其成员的税收法律的抵触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不可能有权力的抵触或矛盾。因此,从法律上的意义来说,法律是不能彼此抵触的;甚至它们不同制度的政策方面的抵触也决不是不能避免的。为此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将是相互避开对方可能首先依靠的那些对象。由于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控制对方,各方在这种互相容忍当中都会有一种明显而感觉得到的利益。在有直接的共同利益的地方,我们确实可以指望这种容忍的效果。当各州业已偿清各自的债务,而它们的开支终于限制在自然范围内时几乎所有的抵触可能性将会消失。小额的土地税将会符合各州的需要,将会成为它们最简单和最适当的财源。
对这种国内税收权曾提出许多恐怖的理由,以激起人民的忧虑:两套税务官,双重税收造成他们的双重负担,以及可恨的、强迫性的人头税的各种可怕形式,都被巧妙的政治诡辩说得天花乱坠。
至于第一点,在两种情况下不可能有两套官员: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这会完全符合税收的目的,因为它将节省征税的开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产生厌恶的原因。总之,这是避免此种麻烦的实际办法,除了指出预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计划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从一种假定的有影响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论据,只说假定是不应该的,就是充分的答复了;但是这种假定是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种精神干扰了联邦议会,达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办法使他们从属于联邦。这种办法可用来把州的影响引入全国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联邦的影响纳入相反方向。但是诸如此类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厌恶的,应该排除在人民考虑的重大问题之外。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双重税的建议,回答是很清楚的。联邦的需要必须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来满足。如果通过联邦政府的权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社会应付的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如果由联邦来规定,则有这样的优点,进口商品税的主要财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税收),在联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当然就没有什么必要依赖比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这还有另一优点,只要在行使国内税权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难,就会更加注意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并且一定会自然地使它成为全国政府政策的固定点,以便尽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目的在于减少那些可能引起社会穷人和大多数阶层人民不满的税收的必要性。当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权力时得到的利益与公共负担的适当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受到压迫,那是多么令人高兴的呵!
就人头税来说,我毫无顾忌地承认,我是不赞成的。虽然这种税从很早时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坚持自己权利的诸州,但是我对在全国政府下面采用此种税感到遗憾。但是否因为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利,就必然会真正征收这种税呢?联邦的每个州都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力,然而在若干州内实际上从未实行。州政府是否因为具有这种权力就应被指责为暴虐无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遭到这样的指责,那么有什么正当理由责备全国政府的这种权力,或者甚至以此作为对采用此种税的障碍呢?我虽然对这种征税极少好感,但我仍然深信,采用此税的权力应该存在于联邦政府手中。国家处于某种紧急状态时,在事物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的一些权宜办法会成为对公共福利必不可少的东西。政府由于可能发生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有利用这些办法的取舍权。可以认为是丰富的税收财源对象,在本国的确极少,这是不剥夺国家议会在这方面的决定权的特殊理由。国家可能有某些危急存亡的时候,这时人头税就会成为无法估计的财源。由于我不知道有什么东西能使地球的这一部分避免其他部分所遭到的共同灾难,我承认自己不赞成任何旨在解除政府某一武器的计划,此种武器在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中可以有效地用来进行全面防御。
现在,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的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然而,假如不是考虑到裁决权的体制及其范围结合起来研究可以更加有利,大部分的裁决权也许是值得在这个题目下进行研究的。这使我决定把这个问题放在下一部分研究。
普布利乌斯
至于联邦税收法律及其成员的税收法律的抵触问题,我们已经看到不可能有权力的抵触或矛盾。因此,从法律上的意义来说,法律是不能彼此抵触的;甚至它们不同制度的政策方面的抵触也决不是不能避免的。为此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将是相互避开对方可能首先依靠的那些对象。由于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控制对方,各方在这种互相容忍当中都会有一种明显而感觉得到的利益。在有直接的共同利益的地方,我们确实可以指望这种容忍的效果。当各州业已偿清各自的债务,而它们的开支终于限制在自然范围内时几乎所有的抵触可能性将会消失。小额的土地税将会符合各州的需要,将会成为它们最简单和最适当的财源。
对这种国内税收权曾提出许多恐怖的理由,以激起人民的忧虑:两套税务官,双重税收造成他们的双重负担,以及可恨的、强迫性的人头税的各种可怕形式,都被巧妙的政治诡辩说得天花乱坠。
至于第一点,在两种情况下不可能有两套官员:其一是在征税权完全归联邦执掌的地方,这适用于进口关税;其二是在对象尚未属于州的任何规定的地方,这可适用于各种对象。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性是合众国或者完全避开预先被用于地方需要的对象,或者利用州官员和州的规定征收附加税。这会完全符合税收的目的,因为它将节省征税的开支,并且能完全避免使州政府和人民产生厌恶的原因。总之,这是避免此种麻烦的实际办法,除了指出预言的弊端并非必然由于计划而造成以外,再也不需要什么了。
至于从一种假定的有影响的制度得出的任何论据,只说假定是不应该的,就是充分的答复了;但是这种假定是可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的。如果这样一种精神干扰了联邦议会,达到其目的的必然道路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州的官员,并且用增加薪金的办法使他们从属于联邦。这种办法可用来把州的影响引入全国政府的渠道,而不是使联邦的影响纳入相反方向。但是诸如此类的一切假定是令人厌恶的,应该排除在人民考虑的重大问题之外。这些假定除了蒙蔽真理以外,不能符合其他目的。
至于双重税的建议,回答是很清楚的。联邦的需要必须用这种或那种方法来满足。如果通过联邦政府的权力去完成,那就不用通过州政府的权力去完成了。社会应付的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但如果由联邦来规定,则有这样的优点,进口商品税的主要财源(那是最便利的一部分税收),在联邦管理下比在州的管理下能慎重地增加到更大的限度,当然就没有什么必要依赖比较不方便的方法了。此外,这还有另一优点,只要在行使国内税权上有任何真正的困难,就会更加注意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并且一定会自然地使它成为全国政府政策的固定点,以便尽可能使富人的奢侈对公共财政有所贡献,目的在于减少那些可能引起社会穷人和大多数阶层人民不满的税收的必要性。当政府在保持其本身权力时得到的利益与公共负担的适当分配相一致,并且能防止社会上最贫穷的一部分人受到压迫,那是多么令人高兴的呵!
就人头税来说,我毫无顾忌地承认,我是不赞成的。虽然这种税从很早时期起就盛行于一致最坚持自己权利的诸州,但是我对在全国政府下面采用此种税感到遗憾。但是否因为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利,就必然会真正征收这种税呢?联邦的每个州都有征收这种税的权力,然而在若干州内实际上从未实行。州政府是否因为具有这种权力就应被指责为暴虐无道呢?如果州政府并未遭到这样的指责,那么有什么正当理由责备全国政府的这种权力,或者甚至以此作为对采用此种税的障碍呢?我虽然对这种征税极少好感,但我仍然深信,采用此税的权力应该存在于联邦政府手中。国家处于某种紧急状态时,在事物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的一些权宜办法会成为对公共福利必不可少的东西。政府由于可能发生这种紧急情况,应该有利用这些办法的取舍权。可以认为是丰富的税收财源对象,在本国的确极少,这是不剥夺国家议会在这方面的决定权的特殊理由。国家可能有某些危急存亡的时候,这时人头税就会成为无法估计的财源。由于我不知道有什么东西能使地球的这一部分避免其他部分所遭到的共同灾难,我承认自己不赞成任何旨在解除政府某一武器的计划,此种武器在任何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中可以有效地用来进行全面防御。
现在,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的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然而,假如不是考虑到裁决权的体制及其范围结合起来研究可以更加有利,大部分的裁决权也许是值得在这个题目下进行研究的。这使我决定把这个问题放在下一部分研究。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