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续前篇内容(2/2)
《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作者: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2017-04-13 11:56
数人为了能做出一点事情,就必须依从少数人的意见;于是少数人的意见就能统治多数人的意见,而且给全国的行动定下了调子。因此就有令人厌恶的拖延,不断的磋商和密谋;有关公益的卑鄙的妥协。然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够有这种妥协还是幸运的,因为在某些场合下事情并不允许妥协,于是政府的措施必然会有害地搁置起来,或者注定失败,往往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必要的票数而处于停滞状态。局势往往处于不振状态,有时则近乎混乱。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原则给国内外提供派别斗争和舞弊的机会,比允许由多数人意见做决定的原则还要多,虽然曾经有过与此相反的推测。错误来自在某些紧要关头阻碍政府前进的可能出现的危害未予应有的注意。当宪法要求多数人赞同执行某种国家法令时,我们容易满足于一切平安无事,因为似乎不致于做出任何不适当的事来。但是我们忘记了,通过阻碍必须要做的权力和使事情保持在某些时候偶然处于不利状况的权力,可能阻碍多少好事,又可能产生多少坏事。
例如,假定我们同某一外国联合,同另一外国进行战争。假定我们的情况需要求和,可是我们盟国的利益或野心使它要把战争继续下去,认为我们有理由单独妥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个盟友显然会发现,利用贿赂和诡计束缚政府媾和的手脚,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达到这个目的要比简单多数容易得多。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不得不贿赂少数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得不贿赂更多的人。根据同样原则,对于同我们的交战的外国来说,扰乱我们的议会,阻挠我们的努力,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从商业上看,我们可能受到同样的不便。一个与我们订有贸易条约的国家,能够更容易地阻止我们同它在贸易上的竞争者建立联系,尽管这样的联系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不应该把这类弊病看作虚构的东西。在共和国的许多优点中也有缺点,其中之一是很容易为外国舞弊提供门路。一个世袭君主,虽然常常要为其野心牺牲其人民,但他本人对于自己政府和国家的对外荣誉却非常关注,以致某个外国不容易给他相当于他因背叛祖国而蒙受损失的相应物品。虽然其他各种事例很多,但是世人目睹这种形式的皇帝卖国的例子却廖廖无几。
在共和国里,一部分人由于同胞的选举从社会群众当中上升到有权有势的地位;他们会由于背叛自己的职责而得到报酬,这种报酬除了那些受到高尚道德的激励和支配的人们以外,看来超过了他们在共同股份中的那部分利益,压倒了他们应尽的职责。因此历史给我们提供了在共和国政府中盛行的有关外国舞弊的令人痛心的许多事例。这种情况对古代国家的灭亡起了多大作用,前面已经详述。众所周知,乌得勒支联盟的代表在不同场合下被邻近王国的密使所收买。切斯特菲尔德伯爵(如果我没有记错)在写给朝廷的一封信里说:他在一次重要谈判中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取决于他为一位代表弄到陆军少校的任命。在瑞典,各党派被英法两国交替收买,使用的方式是如此卑鄙无耻,以致引起国内的普遍厌恶,这是欧洲最受限制的君主没有经过动乱、暴行和反抗在一天之内变成最**和不受监督的君主之一的主要原因。
有一种使邦联政府的缺点处于登峰造极的情况尚待论述,这就是缺乏司法权。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合众国的条约,如果要有任何力量的话,就必须认为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条约的真正意义,就其对个人而言,必须象所有其他法律一样,由司法上的判决来加以确定。为了在这些判决中取得一致,它们最后必须提交最高法院。这个法院应该隶属于签订条约的同一个政权。这两个要素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每个州里有一个最后审判法庭,同一问题上的不同的最后判决就会和法院的数目一样多。人们的意见就会产生没完没了的分歧。我们时常看到,不仅是法院不同,而且同一法院的法官意见也不一致。为了避免许多独立法院的相互矛盾的决定必然造成的混乱,所有国家都发现必须设立一个有全面监督权的最高法院,它有权最后决定和宣布有关民法的一致规则。
在政府结构非常复杂,以致全国的法律与地方法律有彼此抵触危险的地方,这点尤其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别法庭有最后审判权,那末除了由于意见不同可能造成的矛盾以外,地方观点和偏见,以及地方规章的干扰,都是非常值得担忧的。每逢发生这样的干扰,就会有理由理解,采用的往往是地方法律的条款,而不是全国法律的条款,因为执政的人们,对于他们借以任职的权力特别尊重,再也没有比这更加合乎自然的事情了。根据目前宪法签订的合众国条约,容易于被十三个不同的立法机关以及根据它们的权力办事的同样多的最后审判法庭所违背。于是整个联邦的信用、名誉与和平,不断由联邦成员的偏见、情感和利益所支配。对这样一个政府难道外国有可能尊重或信任它吗?美国人民有可能会长期同意把他们的荣誉、幸福和安全寄托在如此靠不住的基础上吗?
在对邦联政府作出的这个评论中,我只限于指出它的最具体缺点;不去详述另外一些缺点,由于这些缺点,打算授予邦联政府的大部分权力多半没有实现。此时,对于能够放弃先入之见的深思熟虑的人们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制度是如此错误百出和不健全,以致不能加以修改,而必须完全改变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质。
国会组织本身,完全不适于行施委托给联邦的权力。单是一个议会,也许可以适当地保存以前授予联邦首脑的那些薄弱的或者说被束缚的权力;但是把这种权力和那些连新宪法的比较有节制的反对者都承认应该归于合众国的附加权力都托付给议会,就会不符合有效政府的所有原则了。如果那个计划不被采纳,如果联邦的必要性能够战胜旨在分裂联邦抬高自己的野心家的目的,我们可能会计划把附加权力给予国会,如同现在的设置那样。不是这部机器由于内在结构薄弱而分崩离析,即使我们作出不明智的努力去维持它;就是由于需要所迫不断增加它的力量和功能,我们最后将在一个单一的机构里积累起一切最重要的特权,从而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人类糊里糊涂地创立的一种极为可憎的政体。这样,我们事实上就会建立起新宪法的反对者渴望防止或假装渴望防止的那种虐政。
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非浅。由于它所依靠的基础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的复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这个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不管坚持契约当事人的有权撤销契约这种说法是一种多么大的异端,但这原则本身也有不少的拥护者。这类性质的问题的可能产生,证明必须把我们的全国政府的基础奠立得比只由委托权力机关批准奠立的基础要更加牢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普布利乌斯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原则给国内外提供派别斗争和舞弊的机会,比允许由多数人意见做决定的原则还要多,虽然曾经有过与此相反的推测。错误来自在某些紧要关头阻碍政府前进的可能出现的危害未予应有的注意。当宪法要求多数人赞同执行某种国家法令时,我们容易满足于一切平安无事,因为似乎不致于做出任何不适当的事来。但是我们忘记了,通过阻碍必须要做的权力和使事情保持在某些时候偶然处于不利状况的权力,可能阻碍多少好事,又可能产生多少坏事。
例如,假定我们同某一外国联合,同另一外国进行战争。假定我们的情况需要求和,可是我们盟国的利益或野心使它要把战争继续下去,认为我们有理由单独妥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这个盟友显然会发现,利用贿赂和诡计束缚政府媾和的手脚,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达到这个目的要比简单多数容易得多。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不得不贿赂少数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不得不贿赂更多的人。根据同样原则,对于同我们的交战的外国来说,扰乱我们的议会,阻挠我们的努力,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从商业上看,我们可能受到同样的不便。一个与我们订有贸易条约的国家,能够更容易地阻止我们同它在贸易上的竞争者建立联系,尽管这样的联系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
不应该把这类弊病看作虚构的东西。在共和国的许多优点中也有缺点,其中之一是很容易为外国舞弊提供门路。一个世袭君主,虽然常常要为其野心牺牲其人民,但他本人对于自己政府和国家的对外荣誉却非常关注,以致某个外国不容易给他相当于他因背叛祖国而蒙受损失的相应物品。虽然其他各种事例很多,但是世人目睹这种形式的皇帝卖国的例子却廖廖无几。
在共和国里,一部分人由于同胞的选举从社会群众当中上升到有权有势的地位;他们会由于背叛自己的职责而得到报酬,这种报酬除了那些受到高尚道德的激励和支配的人们以外,看来超过了他们在共同股份中的那部分利益,压倒了他们应尽的职责。因此历史给我们提供了在共和国政府中盛行的有关外国舞弊的令人痛心的许多事例。这种情况对古代国家的灭亡起了多大作用,前面已经详述。众所周知,乌得勒支联盟的代表在不同场合下被邻近王国的密使所收买。切斯特菲尔德伯爵(如果我没有记错)在写给朝廷的一封信里说:他在一次重要谈判中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取决于他为一位代表弄到陆军少校的任命。在瑞典,各党派被英法两国交替收买,使用的方式是如此卑鄙无耻,以致引起国内的普遍厌恶,这是欧洲最受限制的君主没有经过动乱、暴行和反抗在一天之内变成最**和不受监督的君主之一的主要原因。
有一种使邦联政府的缺点处于登峰造极的情况尚待论述,这就是缺乏司法权。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合众国的条约,如果要有任何力量的话,就必须认为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条约的真正意义,就其对个人而言,必须象所有其他法律一样,由司法上的判决来加以确定。为了在这些判决中取得一致,它们最后必须提交最高法院。这个法院应该隶属于签订条约的同一个政权。这两个要素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每个州里有一个最后审判法庭,同一问题上的不同的最后判决就会和法院的数目一样多。人们的意见就会产生没完没了的分歧。我们时常看到,不仅是法院不同,而且同一法院的法官意见也不一致。为了避免许多独立法院的相互矛盾的决定必然造成的混乱,所有国家都发现必须设立一个有全面监督权的最高法院,它有权最后决定和宣布有关民法的一致规则。
在政府结构非常复杂,以致全国的法律与地方法律有彼此抵触危险的地方,这点尤其必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特别法庭有最后审判权,那末除了由于意见不同可能造成的矛盾以外,地方观点和偏见,以及地方规章的干扰,都是非常值得担忧的。每逢发生这样的干扰,就会有理由理解,采用的往往是地方法律的条款,而不是全国法律的条款,因为执政的人们,对于他们借以任职的权力特别尊重,再也没有比这更加合乎自然的事情了。根据目前宪法签订的合众国条约,容易于被十三个不同的立法机关以及根据它们的权力办事的同样多的最后审判法庭所违背。于是整个联邦的信用、名誉与和平,不断由联邦成员的偏见、情感和利益所支配。对这样一个政府难道外国有可能尊重或信任它吗?美国人民有可能会长期同意把他们的荣誉、幸福和安全寄托在如此靠不住的基础上吗?
在对邦联政府作出的这个评论中,我只限于指出它的最具体缺点;不去详述另外一些缺点,由于这些缺点,打算授予邦联政府的大部分权力多半没有实现。此时,对于能够放弃先入之见的深思熟虑的人们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制度是如此错误百出和不健全,以致不能加以修改,而必须完全改变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质。
国会组织本身,完全不适于行施委托给联邦的权力。单是一个议会,也许可以适当地保存以前授予联邦首脑的那些薄弱的或者说被束缚的权力;但是把这种权力和那些连新宪法的比较有节制的反对者都承认应该归于合众国的附加权力都托付给议会,就会不符合有效政府的所有原则了。如果那个计划不被采纳,如果联邦的必要性能够战胜旨在分裂联邦抬高自己的野心家的目的,我们可能会计划把附加权力给予国会,如同现在的设置那样。不是这部机器由于内在结构薄弱而分崩离析,即使我们作出不明智的努力去维持它;就是由于需要所迫不断增加它的力量和功能,我们最后将在一个单一的机构里积累起一切最重要的特权,从而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人类糊里糊涂地创立的一种极为可憎的政体。这样,我们事实上就会建立起新宪法的反对者渴望防止或假装渴望防止的那种虐政。
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非浅。由于它所依靠的基础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的复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这个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不管坚持契约当事人的有权撤销契约这种说法是一种多么大的异端,但这原则本身也有不少的拥护者。这类性质的问题的可能产生,证明必须把我们的全国政府的基础奠立得比只由委托权力机关批准奠立的基础要更加牢固。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奠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普布利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