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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2/2)

论货币和贸易-英-约翰·罗作者:论货币和贸易-英-约翰·罗 2017-04-13 11:55
可以用低于订约时的价值偿还债务,但债务人所得到的正是债权人所损失的。

    C博士似乎对我插手这件事很恼火,宜称在这个题目上我从他那里有所剽窃。任何两个人都有可能提出完全相同的建议,但根据我的判断,我的建议同c博士的建议是不同的,在看到C博士的建议若干年以前我就已把自己的想法写出来了,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可以证明这一点,指出当时都有哪些有地位的人看过我的建议。就我所知,我并没有从C博士那里剽窃任何东西。的确,他的建议所依据的价值是土地,我的建议所依据的价值也是土地,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理由就说我剽窃了他的建议,那苏格兰银行也是如此。实际上早在C博士的建议提出以前欧洲就有银行了,而在欧洲出现银行以前,就已有人著书论述过这个问题了。很久以前,人们放款就以土地作抵押,可继承的债券就等于一定数量的土地,因而我的建议的基础是同这些做法的历史一样悠久的。在土地这一基础之上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建议,究竟是C博士的建议较保险、有利和可行,还是我的建议较保险、有利和可行,还请议会明鉴。

    C博上建议,通过预期使土地的价值等于50或100年的收益,他认为,连续10、50或100年每年支付100镑,就可以充分保证面额为1,000、5,000或10,000镑的票据所具有的价值,因为这种票据的价值将等于银币。假如C博士能够证明他的建议是可行的,那他的功绩将是很大的,拥有土地的人将因此而受益,拥有货币的人也个会受到亏侍。前面已经说明,为什么我认为c博士的建议是行不通的,即使议会通过法令强使这种票据在市面上流通,其价值也会人大低于白银的价值。纵然这种票据的价值最初与白银相等,两种不同的货币的价值也不可能长期相等下去。

    每样东西的价值均来自其用途,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东西本身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虽然不同种类的商品现在价值相等,但它们的价值将随着它们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的不均衡变化而变化。

    在债务人既可以用银币偿债又可以用票据偿债的条件下,将是票据的价值取决于银币的价值,而不是银币的价值取决于票据的价值。因此,票据的价值必然随着银币价值的下跌而下跌,而且下跌的幅度可能更大;白银的价值可以高于票据的价值,但票据的价值却不能高于白银的价值。

    我建议使土地货币的价值等于土地的价值,并等于银币的价值,从而其价值不会随着银币价值的下跌而下跌。

    任何商品只要具有充当货币所必需的特性,就可以根据其价值的大小充当货币,假如5盎司黄金值20镑,则5盎司黄金就可以充当20镑货币。由于土地具有充当货币所必需的一切特性,因而,如果一英亩土地的地租为2博尔粮食,2博尔粮食的售价为8镑,十地的售价相当于20年的地租也就是20镑,那一英亩土地就可以充当20镑货币。但一英亩土地和5盎司黄金一样,都不能充当50镑货币。而且,虽然现在5盎司黄金、20镑银币和一英亩土地的价值相等,但情况却不会永远是这样,因为如上所述,这几样东西的质量,供给量和需求量的任何不均衡变化,都会使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发生变化。很显然,土地的价值很不容易发生变化,其价值会上升,但却不会大幅度下降;黄金或白银的价值则很容易受偶然事件的影响,因而其价值会下降,而不会大幅度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