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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妇女的屈从地位-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作者:妇女的屈从地位-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 2017-04-13 11:25
在婚姻关系中似乎对居劣势者的权利和利益较少危险,因为他有自由退出联合从而取消这种权力。妻子无此权力,而且即使有,她也应在这样做之前,试用一切其他手段,这几乎是永远合适的。

    确实,必须每天决定的事情,不能自身逐渐调节的或者不能期待一种妥协办法,应该依靠一个人的意志,必须有一人是唯一的管理人,但是并不意味着应该永远是同一个人。自然的安排是两人分掌权力,每人在各自分管的行政部门有绝对权力,任何制度和原则的变更需双方同意。分工不能也不应该由法律预先规定,因为分工必须依据个人的能力和适合性。如果两人愿意,可以在婚约上预先约定,譬如金钱的安排现在常是预先约定的。由双方相互同意决定这类事情应很少遇到困难,除非婚姻是那类不愉快的事情之一,以至于一切其他事情以及这件事情成了争吵和争论不休的问题。权利的分配将自然根据义务和职责的分工,那是经过同意已经做了的,无论如何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通常的习惯,由双方乐意修改过的或可以修改的习惯。

    对于事务的真正实际的决定,谁有合法的权威,即使在今天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资格的比较。单是他通常是最年长的这个事实,将在大多数情况下给予男人以优势,至少直到双方已达到年龄的差距并不重要那样的生活时期。不管哪一方得到了支持的手段,这一边就有较多的潜在声音,这也是很自然的。由此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并不依靠婚姻法而是依靠现在形成的人类社会的一般条件。一般的或特定的智力优势的影响以及性格上的较优决断的影响必然是很大的。目前总是如此。这个事实表明,以为生活伙伴(犹如商业的合伙)不能通过他们之间的协议满意地解决权力和责任的分配,这种忧虑是多么没有根据。它们经常是这样地分配的,除了婚姻制度中失败的例子。事情总不会发展到一方具有完全的权力而另一方只能服从的地步,除非双方的结合全然是个错误,而解除了关系对双方都将是个幸福。有些人可能会说,使分歧得到友好解决的唯一的因素是众人皆知的隐藏着的法律的强制力量。人们服从仲裁,因为背后有法庭,他们知道他们会被迫服从。但是,为了使事情达到对应的目的,我们必须假定法庭的规则不是审问原因而是永远为一方、例如替被告一方作出判决。如果果真如此,原告的动机就是服从几乎是它的任何判决,而被告则恰恰相反。法律给予丈夫的专横的权力可能是使妻子同意权力实际上在两人之间分享的任何妥协的一个原因,但它不可能是丈夫同意的原因。在行为正当的人们之间总是有一种实际的妥协,虽然其中之一至少不是生理或道德需求方面的,这种妥协表明,天然的动机导致以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自愿地调整两人的共同生活,就总体而言,除不顺利的事例外,是占优势的。如果法律的条例规定,自由政府的上层建筑将建立在一方专横跋扈和另一方服从的法律基础上,如果暴君所做的每一个让步,只要他高兴,不必事先预告,即可收回,那么,事情肯定是得不到改善的。此外,当掌握占有权在如此不确定的条件下时;当法律向一个天平盘投入如此巨大的重量,自由的条件也不大可能是最公正时;当调整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其中一人被宣称给予一切,另一人除了当前者正在享乐时以外,不仅一无所有,而且在最沉重的道德和宗教的义务下,对任何过分的压迫都不去反抗时,自由也就没有多少价值。

    被推向极端的一位固执的对手可能说,丈夫确实是愿意讲理的,不需强迫就向妻子作出公平的让步,但妻子却不然。如果允许她们有自己的权利,她们便不承认任何旁人的权利,从来不愿在任何事情上让步,直到她们迫于男人的一点权威而让出一切。几个世纪之前许多人会这么说,那时讽刺妇女是流行的风尚,男人把侮辱妇女,说她们系男人创造,视为聪明之事。但是,现在无一值得答理的人会这么说了。当今的信条已不是妇女不如男人对友好情感不敏感,不是不如男人对以最强有力的纽带联结的人考虑那么多。相反,人们总是对我们说,女人比男人好,说这样话的人是完全反对这样对待妇女的:好像她们是那么好。因此,这个名言已成了令人厌烦的口头禅,意欲在伤疤上贴金,又像《古利弗游记》①中小人国的国王总是在公布最残暴的法令前举行庆祝皇家仁慈盛会。如果妇女有什么优于男人的话,那必定是她们为自己家庭的成员作出的自我牺牲。只要妇女普遍地被教导说,她们生来就是为着自我牺牲的,我就不大强调这一点。我相信权利的平等会减弱被夸大了的自我克制这个目前人为的女性性格的理想,而且我还相信,一位好的妇女不会比最好的男人更富于自我牺牲精神。但是另一方面,今后男人将比目前更不自私、更富于自我牺牲精神,因为不会再教导他们去崇拜自己的意愿,似乎那是多么伟大的东西,以致它实际上成了另一有理性的人的法律。没有什么像自我崇拜是男人那么容易学会的,所有有特权的人和有特权的阶级都有自我崇拜。我们越是下降到人性的阶梯上,自我崇拜就越强烈,最强烈的是那些不曾被、也永远不可能期望被提升到除了不幸的妻子和孩子之外的任何人之上的人们。值得尊敬的是按比例地比几乎任何其他人类弱点方面更少的例外。哲学和宗教不是去制止这种弱点,而是通常被唆使去维护它。除了人类平等、即基督教义理论的实际情感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控制它,而基督教义永不会实际地教诲,而只是认可建立在对一个人比对另一个人武断的偏爱基础上的制度。

    ①《古利弗游记》是英国最杰出的讽刺作家约纳森·斯威夫特(1667—1745)的名著,写于1721—1725年。《小人国》是假想的一个国家,那里的人高仅六英寸左右。作者通过《小人国》等寓言小说讽刺时政。——译者

    毫无疑问,有些妇女,也有些男人,不能满足于体贴的平等,他们只有自己的意愿,若要考虑任何别人的意愿或希望时便无宁日。这类人正是离婚法的恰当对象。他们只适合独居,不应强迫什么人与之在生活上结合。但是法律的属僚倾向于认为这类人物中常常是妇女多些而不是少些。如果男人使用其全部权力,自然是妇女被压倒;但是,如果放纵她,又允许她掌权,就没有什么规则去限制她的侵犯行为。法律不决定她的权利,但在理论上不允许她有任何权利,实际上则宣称,她能够设法得到的就是她有权利使用的手段。

    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不是使这种特定关系能够做到对双方公正并有助于双方幸福的唯一方式,但它是使人类的日常生活在任何高级意义上成为道德修养的一所学校的唯一的手段。尽管这个真理可能未来的几代人感觉不到或不被普遍承认,唯一的真正的道德情操的学校是平等的人之间的社会。迄今为止,人类的道德教育主要地来自强制的法律,并且几乎只适应暴力创造的关系。在社会不大发展的阶段,人们差不多不承认与他们对等的人的任何关系。对等就是敌手。社会从它最高的位置到它最低的位置是一条长长的链条,或更确些说,是个阶梯,每个人不是在他的近邻之上就是在近邻之下,他不能发号施令时,他必须服从。因此,现有的道德主要地是适合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然而,命令和服从只不过是人类生活中不幸的需要,平等的社会才是它的正常状态。在现代生活中,而且随着它日益进步地改善,命令和服从已经是,并且越来越成了生活的例外之事,而平等的联合则是它的常规。早期时代,道德是以服从权力的义务为依据,以后的时代,是以弱者的权利受强者容忍和保护为依据。一种社会和它的生活方式能多久满足于为另一种社会设立的道德呢?我们曾有过服从的道德,侠义和宽厚的道德,现在已到了公平的道德的时候了。在以前的时代,当对社会的平等有任何接近时,公平就断言它是美德的基础。古代的自由共和国就是这样。但是即使在那时最好的共和国里,平等也只限于自由的男公民,奴隶、妇女以及无公民权的居民则在强制法律的统治下。罗马文明和基督教义的联合影响消除了这些区别,在理论上(如果只是部分地在实践上)宣称,人的这类要求较诸对于性别、阶级或社会地位的要求是至高无上的。曾开始被拆毁的障碍又被北方的多次征服再次筑了起来。全部现代历史就包含着从那时以后它们被逐渐削弱的缓慢过程。我们正进入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平将再度成为主要美德,如以前基于平等一样,现在也基于同情心的联合。它的根不再植于平等者自卫的本能而植于他们之间存在的有教养的同情心。现在,平等的手段施予所有的人,无一被漏掉。人类不能清晰地预见自己的变化,其情绪是适应于过去而不是即将到来的时代,是不足为奇的。能看到物种的未来永远是知识精英的特权或向他们学习的人的特权,具有未来的情感,曾是罕见的精英的特征,同时也是通常的殉葬品。制度、书籍、教育、社会都在新事物到来之后很久仍在为旧的事物训练培养人,当新事物正在到来时,尤其如此。但是人的真正的美德是适合作为平等的人一起生活,他们自己都无所求,只求自由地承认其他人,把各种命令视为例外的需要,在一切情况下都是一项暂时的需要,并且只要可能就赞成那种领导和被领导可以轮流或者互换的社会。对于这些美德,像在现在形成的生活中,没有什么通过训练给以培养。家庭是专横暴虐的学校,在那里,暴虐的美德,但还有它的邪恶,得到大量地培养。自由国家中的公民身份,部分地是社会平等的学校,但公民身份在现代生活中只占很小的位置,并不接近日常习惯或深处的情操。公正地组成的家庭将是自由的美德的真正的学校。它也一定足以成为一切事情的学校。它将永远是孩子顺从的学校,是双亲发号施令的学校。需要的是,它应该是同情平等的学校,是共同生活在爱的之中的学校,没有一方有权另一方服从的现象。父母亲之间应该是这样。它将实行这些美德,每一种美德都要求他们适应其他一切的交往,要求他们成为孩子们的感情和行为的楷模,这种楷模是他们用顺从的手段进行暂时的训练以期成为孩子们的习惯的,因而也是自然的。人类的道德训练永远不能适应人类一切其他进步为之准备的生活条件,直至在家庭里实行同样的适合于人类社会的正常结构的道德规则的条件。一个成为最接近最亲爱的人的绝对主人的男人,他身上能有的任何自由的情操,不是真正的或基督教义的热爱自由,而是古代和中世纪的一般的热爱自由,即对他自己的人格的尊严和庄重的一种强烈的情感,使他蔑视对他的羁绊,不管他对它没有抽象的憎恨,但为了自己的利益和炫耀自己,他仍充分准备把它强加于旁人。

    我欣然承认(这正是我的希望的基础),有不少结了婚的人即使在现行法律下(在英格兰的上层阶级可能是多数)也生活在平等的公正法律的精神中。如果没有道德情操优于现行法律的一些人,法律将永不得改进。这些人应该支持这里所提倡的原则:原则的唯一目标是使一切已婚的夫妇同这些人的现状相似。但是,即使有相当道德价值的人,除非是思想家,很容易相信,他们本人没有体验过的邪恶的法律或实践并不产生任何邪恶,而(如果似乎是普遍地赞同)大概是有益的,并相信反对它们是错误的。然而,对这类结了婚的夫妇去作猜想就是一个大的错误,因为在一年之中他们一次也不曾想到使他们结合的纽带的法律状况,因为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和感觉好像他们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还因为只要丈夫不是讨厌的恶棍,其他结了婚的夫妇同他们是一样的。如果这样推想,无异于表明对人类天性和对事实同样地无知。一个男人越是不适于拥有权力,就越少有可能被允许对任何人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去实施其权力,就更加窃喜地意识到法律给予他的权力,要求其合法权利到习惯(像他那样的男人的习惯)可容忍的程度,并且仅仅为了活跃其愉快的拥有感,高兴地运用其权力。更有甚者,在下层阶级的那一部分天生最野蛮和道德上未受过教育的人中间,由于合法的奴役妇女,有点把妇女当成工具,使她们仅在**上屈从男人意愿,这就使得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妻子有种不尊重和轻蔑,这种不尊重和轻蔑是他们接触其他任何女人或任何旁人所感觉不到的,因而它们使她似乎成了男人的各种轻蔑的适合的目标。找一位对感情征兆有敏锐观察力又具有必要的机会的人,让他判断事情是否是这样的。如果他发现是这样,他就可以毫不奇怪地感到对制度的厌恶和蔑视的任何份量,因为是这些制度自然而然地把人类的心力引导到这种败坏状态的。

    或许有人会对我们说,宗教强加于人的是服从的义务,当每个确定了的事实坏到无任何辩护的余地时,总是被说成是宗教的训谕。诚然,教堂在仪式书里对之有训谕,但是,难以从基督教中得出诸如此类的训谕。有人对我们说,圣保罗说过:“妻子们,服从你们的丈夫。”但他也曾说过:“奴隶们,服从你们的主人。”激励人们反抗现行法律,不是圣保罗的事,也同他宣传基督教教义的目标不一致。使徒照原样接受所有社会事业机构,不能被解释为不同意在适当时候加以改进的尝试,这并不亚于他的宣言“权力注定于上帝”使军事暴虐得到了他的批准,而且仅批给作为基督教政治统治的形式,或命令对它的消极服从。借口基督教而企图使现存的政府和社会定型化,并且保护它们反对作改变,就是使基督教降低到伊斯兰教或婆罗门教的水平。正因为基督教没有这样做,它已成了人类中进步的那部分人的宗教,而伊斯兰教、婆罗门教等等则成了人类中不变的,或更确切地说(因为真正不变的社会是没有的事)成了衰退的那部分人的宗教。在基督教的各个时代,很多人试图把它变成同类的东西,使我们转变成一种基督教回教徒,把圣经换成可兰经,禁止一切改进。他们的权力很大,许多人为抗拒他们牺牲了性命。但是,他们是被顶住了,抵抗使我们成了如今的样子,并且将决定我们的未来。

    在谈了关于服从的义务之后,再谈点什么包含在一般之中的较特殊之点——一位妇女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几乎就是多余的了,因为我并不希望这篇论文对那些对妇女继承的遗产或赢利在婚后应像以前一样为她自己所有这个观点还需进行说服的人造成什么印象。规则是简单的:未婚前属于男女双方各自的东西,婚后应由他们独自管理,这些东西同留起财产不用为孩子保存的权力不相干。有些人感情用事地被在钱财上有各自的利益的观点吓住了,认为是同两个人的生命理想地融合为一不一致的。就我个人而言,当财产拥有者的感情完全一致时,一切东西均为两人共有,我是共有财产的最强烈的支持者之一。但我不喜欢基于我的就是你的,而你的并不是我的这个信条的财产共有,我将拒绝同任何人达成这样的契约,尽管我可能是从中得益的。

    这种对妇女的特别不公正和压迫比其他各种邪恶更明显地引起了共同忧虑,它不必牵涉任何其他邪恶便可治愈,因而不必怀疑,它将是最早得到治愈的邪恶之一。在美利坚合众国的许多新的州和几个老的州里,甚至在成文宪法中写进了条款,保障妇女在这方面的权利平等,从而在婚姻关系中在物质上改善了那些妇女的地位,至少这些有财产的妇女没有因签字而失掉一种权力工具,并且也防止了可耻地滥用婚姻制度。当一个男人为了得到她的钱这个唯一的目的,设圈套使一个姑娘在没有聘礼的情况下与之结婚,这个制度是作了恶的。当一个家庭并非靠财产而是靠赚得的钱维持生活时,通常的安排是男人挣钱妻子管理家庭开支。据我看来,一般地这是两人之间最合适的分工。如果在生孩子的生理痛苦以及初期抚养和教育孩子之外,再加上为了全家的舒适,妻子要仔细而经济地使用丈夫赚来的钱,她不只是承担了她那公平的一份义务,而且经常是较大的部分,即为他们的共同生存而需要作出的体力上的和精神上的努力。如果她再承担追加的部分义务,也难以从原来的部分解脱,只会妨碍她把事情做好。她自己不能照料孩子和家务,就无人代替她。存活下来的孩子,他们可能很好地成长,然而家务的管理可能很糟,即使从经济上考虑,妻子赚得的钱,其价值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想,在一种不公平状态下,让妻子用劳动所得增加家庭收入不是可取的习惯,她这样做可能对她有用,使她在法律上的主人男人眼中有更多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使他更加滥用他的权力,强迫她去工作,让她负担家庭生活,而他则用大部分时间去饮酒或闲荡。能挣钱的能力对妇女的尊严是重要的,如果她没有独自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姻是平等的契约,不包含服从的义务,如果其结合已不再压迫那些认为结合纯系灾难的人,而在道德上应享有在公正条件下分手(我现在不谈离婚)的资格的任何妇女可以获得离异,如果在此之后她发现一切值得尊敬的职业像对男人一样地对她自由开放,那么,她在婚期内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自己而把能力用于这个特定的用途上。正如男子挑选职业时一样,当一位妇女结婚时,一般地说可以理解为她是选择了管理家务、生儿育女作为她努力的第一个目标,为此目的,可能要求她花费她生命的许多岁月,然而她并不拒绝其他目标或职业,只是拒绝与第一个目标的要求不协调的职业。根据此原则,经常地或定期地进行实际的户外职业,或从事诸如不能在家中进行的职业,将实际上排除多数已婚妇女。但是,把一般规则运用于个人的适合性应有最大的灵活性。不应有什么东西阻碍特别适合于其他职业的能力,尽管是结了婚也不要阻碍服从其才能。在她执行其全部家庭主妇的日常功能方面,应做相应的准备,以弥补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短缺。一旦舆论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导向,这类事情可以完全妥善地留给舆论去调节,无需法律干预。其价值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我想,在一种不公平状态下,让妻子用劳动所得增加家庭收入不是可取的习惯,她这样做可能对她有用,使她在法律上的主人男人眼中有更多价值。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使他更加滥用他的权力,强迫她去工作,让她负担家庭生活,而他则用大部分时间去饮酒或闲荡。能挣钱的能力对妇女的尊严是重要的,如果她没有独自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姻是平等的契约,不包含服从的义务,如果其结合已不再压迫那些认为结合纯系灾难的人,而在道德上应享有在公正条件下分手(我现在不谈离婚)的资格的任何妇女可以获得离异,如果在此之后她发现一切值得尊敬的职业像对男人一样地对她自由开放,那么,她在婚期内就没有必要为了保护自己而把能力用于这个特定的用途上。正如男子挑选职业时一样,当一位妇女结婚时,一般地说可以理解为她是选择了管理家务、生儿育女作为她努力的第一个目标,为此目的,可能要求她花费她生命的许多岁月,然而她并不拒绝其他目标或职业,只是拒绝与第一个目标的要求不协调的职业。根据此原则,经常地或定期地进行实际的户外职业,或从事诸如不能在家中进行的职业,将实际上排除多数已婚妇女。但是,把一般规则运用于个人的适合性应有最大的灵活性。不应有什么东西阻碍特别适合于其他职业的能力,尽管是结了婚也不要阻碍服从其才能。在她执行其全部家庭主妇的日常功能方面,应做相应的准备,以弥补可能是不可避免的短缺。一旦舆论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导向,这类事情可以完全妥善地留给舆论去调节,无需法律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