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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2/2)

政府论-英-洛克作者:政府论-英-洛克 2017-04-13 11:13
 172.第三,**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作出这种差别。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让予的权力,因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既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自不能给予另一个人以这样的权力来支配他的生命。它只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他既然抛弃了上帝给予人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脱离了使人类联结成为一个团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放弃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之路,蛮横地妄图用战争的强力来达到他对另一个人的不义的目的,背离人类而沦为野兽,用野兽的强力作为自己的权利准则,这样他就使自己不免为受害人和会同受害人执行法律的其余人类所毁灭,如同其他任何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不能和它们共同生活,而且在一起时也不能得到安全。所以只有在正义和合法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才受制于**权力,这种权力既非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任何契约,它只是战争状态的继续。因为同一个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怎能订立什么契约呢?他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如果他一旦被许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的、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再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的生命的人也享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所以,一经订立契约,奴役就立刻终止。一个人只要同他的俘虏议定条件,就是放弃他的绝对权力和终止战争状态。

    173.自然给予父母以第一种权力、即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自愿的协议给予统治者们以第二种权力、即政治权力,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人权的丧失给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

    174.谁考察一下这几种权力的不同的起源、范围和目的,谁就会清楚地看到,父权不如统治者的权力,而**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辖权,无论由谁掌握,都决不是一种公民社会,它和公民社会的格格不入,正如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格格不入一样。父权只是在儿童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他的财产的情况下才会存在;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