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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论知识的种类(2/2)

知性改进论-荷兰-斯宾诺莎作者:知性改进论-荷兰-斯宾诺莎 2017-04-13 11:09
,可以纯粹从事物的本质来认识事物。譬如,当我知道一件事物时,我便知道我知道这件事物;当我知道心灵的本质时,我便知道身体与心灵是统一的。据同样的知识,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或者两条直线备与第三条直线平行,则这两条直线必定平行等等。但我们能够用这种知识来认识的东西至今还是很少的。

    (二三)为了使以上各种知识的区别全部明了起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下:今有三个数于此,更求第四个数,就中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须如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商人们将立即可以告诉你他们知道如何可以求出第四个数,因为他们尚没有忘记从他们的老师那里听来的、但不加证明的老法子。另外一些人则根据对简单数目的经验制成一个普遍的定则,譬如,在2、4、3、6四个数中,第四个数就是自明的;在这里显而易见,如果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所得之积用第一个数来除,商数便是6.当他们见到用这种方法可以求出他们以前就知道成比例的那个数目时,便推出这种方法永远适用于求第四项比例数。

    (二四)而数学家则因据欧几里德几何学第七编第十九命题的证明,就可以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互成比例的,这就是说,据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相乘之积必与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之积相等。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能够见到特定数目之间的比例性。或者即使他们能看出它们的比例性,则他们的知识必定不是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命题推来,而是全凭直观得来,并不经过演算的历程。

    (二五)为了从这些认识方式中选择出最好的方式起见,必须简略地将为达到我们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列举如下:

    一、对于我们要使其完善的“自己的本性”,必须有确切的认识,同时还必须对于“事物的本性”具有必要多的认识。

    二、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推究出事物相异、相同、以及相反之处。

    三、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认识到,什么是事物做得到的,什么是事物做不到的。

    四、必须将对于事物的本性的知识与人的本性和能力相比较。如此就可以容易见到,人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完善。

    (二六)从上面这些考察,我们便可以看出哪种认识方式是我们必须选取的。

    至于第一种知识,既然得自传闻,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并且如上述例子所表明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那件事物的本质。但是稍后即将指出,假如我们不能认识一件事物的本质,则决不能认识这件事物的个别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断定,所有由传闻得来的确定性,都必须排斥出科学的领域之外。因为单纯的传闻,如果不是先有本人的理解,是决不能对人有任何影响的。

    (二七)就第二种知识看来,①也不能说是能够指出我们想要寻求的比例观念。不唯这种知识的本身不很确定,没有必然性,而且也没有人可以根据这种知识,对于自然事物,除仅仅发现一些偶性以外,更能发现任何别的东西。但是这些偶性只有在先认知事物本质以后,才能清楚地被认识。因此这种知识也同样在排斥之列。

    ①我将在这里详细研究经验,并且考察经验主义者和新近的哲学家所采取的方法。

    (二八)第三种知识可以说是能给我们以想要认识的事物的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据以推论而无错误的危险。但这种知识本身仍然不是能够帮助我们达到所企求的完善性的手段。

    (二九)惟有第四种知识才可直接认识一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采用这种知识。至于我们如何才可以应用这种知识来把握未知的东西,并且同时如何尽可能切当而迅速地作到这一点,我将进一步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