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个初步的问题(2/2)
《万民法-美-约翰·罗尔斯》作者:万民法-美-约翰·罗尔斯 2017-04-13 11:07
更显得必要。它倾向于将一国进行战争的权利严格限制为自卫的情况(承认集体安全的存在),并且也倾向于限制对内统治权。作为努力为政府的国内统治权提供合适限定或限制的一部分,人权的作用将是十分显著的,但与限制战争权并无关系。在这一点上,我对解释及限制这些权利的许多困难暂置不论,而把它们一般性的含意和趋势认作是足够清楚的。主要的问题在于,万民法的产生应当适应——就像其结果一样——这两个基本的转变并且要给它们寻求合适的理论基础。
2第二个初步工作与这一问题有关:即在万民法产生中,为什么我们从那些依照比“公平的正义”多少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观而组织起来良好的社会出发呢?如果从世界总体出发,从全球的原始状态出发来讨论:是否且以何种方式应当存在国家或民族?这样岂不更好吗?后面要提到的一些作者认为社会契约建构主义观点正应该用这种方式进行下去,并认为它从一开始就给出了合适的普遍性。
我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目了然的起始答案。我们应当尝试不同方案并加以权衡。因为在推导“公平的正义”时,我以国内社会为起点,似乎到目前为止这样做多少还是牢靠的,所以我仍从这里继续下去。我直接建立在至今还在采用的步骤之上,因为这似乎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起点。进一步的理由是,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历史地看,给万民法提出的所有原则和标准要成为可行的,就必须使得有考虑的且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能够接受。
那么,假定我们是(尽管我们不尽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与那些在由各个社会组成的大家庭中的公民大致相同,这些社会依自由正义观念而有良好秩序,并且它们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同我们的相似。它们有与我们相同的理由来肯定它们的政府模式。这种关于自由社会的共同理解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出发点。
3最后,我要特别指出万民法与国家法或国际法之间的差别。后者是一种现存的或确定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不完全的,缺少通常作为国内法特征的有效的制裁方案。相反,万民法是一组政治概念,具有权利、正义与普遍善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的全部内容,万民法因扩展及适应国际法而引出,它提供国际法判断所应参照的概念和原则。
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应当是直截了当的。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和体现这一结构的现存的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是不难理解的,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正和这一情况相同。
2第二个初步工作与这一问题有关:即在万民法产生中,为什么我们从那些依照比“公平的正义”多少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观而组织起来良好的社会出发呢?如果从世界总体出发,从全球的原始状态出发来讨论:是否且以何种方式应当存在国家或民族?这样岂不更好吗?后面要提到的一些作者认为社会契约建构主义观点正应该用这种方式进行下去,并认为它从一开始就给出了合适的普遍性。
我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一目了然的起始答案。我们应当尝试不同方案并加以权衡。因为在推导“公平的正义”时,我以国内社会为起点,似乎到目前为止这样做多少还是牢靠的,所以我仍从这里继续下去。我直接建立在至今还在采用的步骤之上,因为这似乎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起点。进一步的理由是,民族作为被政府组织起来的法人团体正以某种形式遍布世界。历史地看,给万民法提出的所有原则和标准要成为可行的,就必须使得有考虑的且对公共舆论有所反省的民族及其政府能够接受。
那么,假定我们是(尽管我们不尽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与那些在由各个社会组成的大家庭中的公民大致相同,这些社会依自由正义观念而有良好秩序,并且它们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同我们的相似。它们有与我们相同的理由来肯定它们的政府模式。这种关于自由社会的共同理解为万民法的扩展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出发点。
3最后,我要特别指出万民法与国家法或国际法之间的差别。后者是一种现存的或确定的法律秩序,在某些方面它可能是不完全的,缺少通常作为国内法特征的有效的制裁方案。相反,万民法是一组政治概念,具有权利、正义与普遍善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的全部内容,万民法因扩展及适应国际法而引出,它提供国际法判断所应参照的概念和原则。
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应当是直截了当的。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和体现这一结构的现存的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是不难理解的,万民法和国家法的区别正和这一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