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2/2)
《什么是所有权-法-蒲鲁东》作者:什么是所有权-法-蒲鲁东 2017-04-13 11:06
么为指导的呢?是受什么原则支配的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
万万料想不到:这就是平等。
农业曾经是土地占有的基础,是所有权的起因。如果不在同时保证农民能得到生产工具,那么保证他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句话就毫无意义。为了保护弱者不受强有力者的侵犯,为了消灭掠夺和欺诈,人们觉得有必要在占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确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线、一些不能逾越的障碍。人口一年年的增多,农民的贪欲一年年的增长:人们就认为最好是树立起一些使野心不能逾越的界线,从而可以把野心控制住。这样,由于需要得到为维持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的安乐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当然,这种分割从未有过地理上的平均;许多权利,有些是以自然为根据的,但解释不当而应用得更不恰当,例如继承、赠与、交易等等便是;其他一些权利,像出身和地位的特权,是一些愚蠢和暴力的不正当的产物,它们都起了防止绝对平等的作用。但是,原则仍旧不变:平等曾经认可了占有,平等又认可了所有权。
既然每年必须给农民一块可供播种的田地,对于当时的野蛮人来说,与其每年发生争吵和打架,与其把他们的房屋、家具和家属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还有什么办法比把一份固定而不得出让的产业指派给每一个人来得更方便和更简易呢?
既然必须使远出作战的人在征战结束归来时不致由于为祖国服务而变得一无所有,并且必须使他能够恢复他的产业;所以习惯上就规定了:所有权仅凭意图(nudoanimo)就可以得到确保;它只有在所有人表示同意和自愿放弃时才会丧失。
既然必须使分割时的平等能够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时候就须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亲属按照血缘和亲戚的等级来继承他们的先人就显得是合乎自然和正义的了。因此起初只产生了仅仅承认一个继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长制的习惯,后来则由于应用了和平等原则完全相反的办法,承认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亲的遗产,而永远废止了长子继承的特权,一直到我们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这些属于本能性的组织的粗野发端和真正的社会科学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这些从来不知道统计、估价或政治经济学为何物的人怎么会把一些方法原则留传给我们呢?
“法律,”一位现代的法学家说,“是社会的一种需要的表示、一种事实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制订的,而是由他陈述的。”这个定义并不正确。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来表决的,不是由立法者表达出来的:它是由学者发见并规定下来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①先生专门用了半本书来解说的那样,最初不过是一种需要的表示和满足这个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仅仅是如此。法学家们由于抱着机械的忠诚,充满着顽固的精神,敌视一切哲学,一味喜欢咬文嚼字,所以总是把那些仅仅是善良的但缺乏远见的人们的轻率的愿望当作科学的最后结论。
①弗朗斯瓦·沙尔·路易·孔德(1782—1837),萨伊的女婿,于1814年和杜奴瓦耶一起创办了活叶周刊《评论》,后来改为合订本;在1834年,他发表了一部《财产论》,两册,8开本。——原编者
土地所有权的过去的奠基人没有预料到,这种能够保留一个人的产业的永久的绝对权,这种在他们看来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权利,包含着转让、出卖、赠与、取得和抛弃等等的权利;因而这种权利恰恰有助于摧毁平等,而他们当初却正是为了保持平等才确立这种权利的。即使他们曾经预料到这一点,他们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据了他们的全部注意力,并且像在类似情况下常常发生的那样,缺点起初并不太大,而且是难以觉察到的。
这些天真的立法者没有预料到,如果所有权仅凭意图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还带有出租、租佃、在借贷时收取息金、靠交易获利、授与年金以及对于一块有意保留但并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税等等的权利。
我国法学界的这些前辈没有预料到,如果继承权决不是自然所给与的保持财富平等的方法,那么各个家庭很快就会变成具有最大灾难性的排斥作用的牺牲者;并且,社会由于受到它的一个最神圣的原则的沉重打击,将因豪富和穷困日趋极端化而自取灭亡①。
①特别是在这里,我们的祖先把他们十分简单的头脑充分地表现出来了。既经规定了在没有婚生子女的场合可以由堂弟兄来参加继承,他们竟不能利用这些堂弟兄来平衡两个不同支系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时存在贫富不均的两个极端。例如:
甲死的时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是他的遗产的继承人:这两个继承人平分死者的财物。但乙只有一个女儿,而他的兄弟丙却遗有六个儿子。显而易见,如果要同时遵守平等原则和继承原则,就应该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来分享那两份产业;因为不是这样的话,一个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儿结婚,并且通过这个婚姻关系,甲遗留的财产的半数将移转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这是和继承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丙的儿子由于人数多,他们将成为穷人,同时他们的堂姊则将非常富有,因为她是独生女:这是与平等原则相违背的。只要把这两种表面上看来是彼此对立的原则结合起来,推广它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们今天遭到愚蠢反对的继承权并不妨碍平等的维持。
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一种形式的政权之下,死者控制着生者这句成语永远是适用的,这就是说,无论被认可的继承人是谁,遗产和继承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圣西门主义者希望由官员来指定继承人[1];其他一些人则希望由死者来选择继承人,或者由法律来假定死者所选择的继承人:主要的问题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现在,遗产继承的真正调节者是偶然的机会或任性的行为;可是,在立法方面,偶然的机会和任性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指导原则。大自然在把我们平等地创造出来之后,其所以给我们指出了继承的原则,就是为了要避免偶然的机会所引起的种种纠纷;这个原则就像是社会要我们在我们全部的弟兄中推选出我们认为最有才干的人来完成我们的未竟之业一样。
[1]这里,蒲鲁东对于圣西门主义者的见解解释得不够清楚。他们是遗产的仇敌,他们责成一些特设的官员来把财物分配给最有能力去利用它们的人:“财产的移转,无论是生前或死后,只能在一种新租约的形式下进行,这个新租约的一方就是一个新的管理人,买卖、拍卖、遗嘱、转让、典质、抵押、征用等等都不应存在。”(《圣西门学说》,1829年,第12次演讲会,蒲格来和哈来维版,第396页)。——原编者
他们没有预料到……。但是难道我有必要再多说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在也不是去批评全部法典的时候。
所以,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和天体运动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因此不能把他们的旧的见解当作信条。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尼罗河和恒河两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据血统和地位分派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曾把财产放在天神的保护之下,在他们之中,划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仪式一起举行的;这一切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对于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并不能作为反对公民平等的证据,同样,关于浪漫的维纳斯②的那些宗教剧也丝毫不能证明夫妇之间可以不守贞操。
①朱匹忒,罗马神话中的主神,即希腊神话中所称的宙斯。——译者
②维纳斯,希腊神话中主管美和爱的女神。——译者
作为支持所有权的证据,人类的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必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是和它的原则相违背的;许可所有权的宗教裁断是无效的,因为教士向来总是为君主服务的,天神说的话总是符合政客的愿望的。据说所有权给了社会一些利益,但这并不能减轻所有权的罪过,因为这些利益实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则产生的。
因此,在阐明以上各点以后,下列关于所有权的热情的赞歌又有什么价值呢?
“所有权的制定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制度……”
是的,像君主政体是人类最光彩的制度一样。
“地球上人类昌盛的首要原因。”
因为人类以为正义是他们的原则。
“所有权成为他们的志愿的正当目标、他们的生存的希望、他们的家属的庇护物;总之,它成为家庭、城市和政治国家的基石。”
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由生产产生的。
“永恒的原则。”
所有权像一切否定那样是永恒的。
“它是属于一切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的。”
由于这个缘故,一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都将消亡。
“这是一种和自由同样可贵的恩物。”
对于发了财的所有人才会是这样。
“的确,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区所以被开垦的原因。”
如果农民不再是佃户,难道田地就会耕耘得更坏些么?
“它是劳动的道德和保证。”
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
“它是正义的应用。”
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饿的肚子是不知道什么叫道德的。
“整个的公共秩序。
当然,那就是确保所有权。
“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①
①奇洛:《对于罗马人的所有权的研究》[1]。
[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发表过:《从历史的角度评介海奈克栖乌斯的罗马法原理〉》,同年又发表了蒲鲁东所引证的那本著作。——原编者
所有权确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应该存在的事物的绊脚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总结:
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只要生存就有权占用,并且为了要生活,就不能没有经营和劳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数不断地因出生和死亡而发生变动,因而每个劳动者所能要求的物质的定量也随着占有者的人数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总是由人口来决定的;最后,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这种职能就使他不能成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权人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对于托付给他的东西,他要负责;他应当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并发展那件东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张来改变它、减损它或使它变质;他不能分割用益权,使另一个人从事劳动而由他自己来收取利益;总之,用益权人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服从劳动的条件和平等的法则的。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定义因此就被推翻了;定义中所说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是从暴力中产生出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种最荒谬的主张。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个人会死亡,社会是永远不灭的。
当我讨论这样简单的真理时,我的内心感到多么痛切的厌恶!难道我们今天对它们还有怀疑吗?难道为了它们的胜利,必须再度武装起来吗?并且,如果没有理智,单靠暴力能够把这些真理引到我们的法律中去吗?
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间和人数的可变的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这个说法是任何法典所没有规定过的,也不是任何宪法所能采纳的!这些是民法和国际法所拒绝采纳的原理!
但是我听到了拥护另一种体系的人们的主张:“劳动!这是所有权的基础!”
读者,请您不要受骗吧。所有权的这种新的根据比先前的根据更坏,我现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为明显的事情和驳斥更加不合乎正义的主张。
万万料想不到:这就是平等。
农业曾经是土地占有的基础,是所有权的起因。如果不在同时保证农民能得到生产工具,那么保证他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句话就毫无意义。为了保护弱者不受强有力者的侵犯,为了消灭掠夺和欺诈,人们觉得有必要在占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确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线、一些不能逾越的障碍。人口一年年的增多,农民的贪欲一年年的增长:人们就认为最好是树立起一些使野心不能逾越的界线,从而可以把野心控制住。这样,由于需要得到为维持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的安乐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当然,这种分割从未有过地理上的平均;许多权利,有些是以自然为根据的,但解释不当而应用得更不恰当,例如继承、赠与、交易等等便是;其他一些权利,像出身和地位的特权,是一些愚蠢和暴力的不正当的产物,它们都起了防止绝对平等的作用。但是,原则仍旧不变:平等曾经认可了占有,平等又认可了所有权。
既然每年必须给农民一块可供播种的田地,对于当时的野蛮人来说,与其每年发生争吵和打架,与其把他们的房屋、家具和家属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还有什么办法比把一份固定而不得出让的产业指派给每一个人来得更方便和更简易呢?
既然必须使远出作战的人在征战结束归来时不致由于为祖国服务而变得一无所有,并且必须使他能够恢复他的产业;所以习惯上就规定了:所有权仅凭意图(nudoanimo)就可以得到确保;它只有在所有人表示同意和自愿放弃时才会丧失。
既然必须使分割时的平等能够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时候就须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亲属按照血缘和亲戚的等级来继承他们的先人就显得是合乎自然和正义的了。因此起初只产生了仅仅承认一个继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长制的习惯,后来则由于应用了和平等原则完全相反的办法,承认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亲的遗产,而永远废止了长子继承的特权,一直到我们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这些属于本能性的组织的粗野发端和真正的社会科学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这些从来不知道统计、估价或政治经济学为何物的人怎么会把一些方法原则留传给我们呢?
“法律,”一位现代的法学家说,“是社会的一种需要的表示、一种事实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制订的,而是由他陈述的。”这个定义并不正确。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来表决的,不是由立法者表达出来的:它是由学者发见并规定下来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①先生专门用了半本书来解说的那样,最初不过是一种需要的表示和满足这个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仅仅是如此。法学家们由于抱着机械的忠诚,充满着顽固的精神,敌视一切哲学,一味喜欢咬文嚼字,所以总是把那些仅仅是善良的但缺乏远见的人们的轻率的愿望当作科学的最后结论。
①弗朗斯瓦·沙尔·路易·孔德(1782—1837),萨伊的女婿,于1814年和杜奴瓦耶一起创办了活叶周刊《评论》,后来改为合订本;在1834年,他发表了一部《财产论》,两册,8开本。——原编者
土地所有权的过去的奠基人没有预料到,这种能够保留一个人的产业的永久的绝对权,这种在他们看来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权利,包含着转让、出卖、赠与、取得和抛弃等等的权利;因而这种权利恰恰有助于摧毁平等,而他们当初却正是为了保持平等才确立这种权利的。即使他们曾经预料到这一点,他们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据了他们的全部注意力,并且像在类似情况下常常发生的那样,缺点起初并不太大,而且是难以觉察到的。
这些天真的立法者没有预料到,如果所有权仅凭意图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还带有出租、租佃、在借贷时收取息金、靠交易获利、授与年金以及对于一块有意保留但并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税等等的权利。
我国法学界的这些前辈没有预料到,如果继承权决不是自然所给与的保持财富平等的方法,那么各个家庭很快就会变成具有最大灾难性的排斥作用的牺牲者;并且,社会由于受到它的一个最神圣的原则的沉重打击,将因豪富和穷困日趋极端化而自取灭亡①。
①特别是在这里,我们的祖先把他们十分简单的头脑充分地表现出来了。既经规定了在没有婚生子女的场合可以由堂弟兄来参加继承,他们竟不能利用这些堂弟兄来平衡两个不同支系的分割份,使同一家庭中不致同时存在贫富不均的两个极端。例如:
甲死的时候有两个儿子,乙和丙是他的遗产的继承人:这两个继承人平分死者的财物。但乙只有一个女儿,而他的兄弟丙却遗有六个儿子。显而易见,如果要同时遵守平等原则和继承原则,就应该由乙和丙的子女按七份来分享那两份产业;因为不是这样的话,一个外人可以和乙的女儿结婚,并且通过这个婚姻关系,甲遗留的财产的半数将移转到另一个家族中去,这是和继承原则相违背的。而且,丙的儿子由于人数多,他们将成为穷人,同时他们的堂姊则将非常富有,因为她是独生女:这是与平等原则相违背的。只要把这两种表面上看来是彼此对立的原则结合起来,推广它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使人相信在我们今天遭到愚蠢反对的继承权并不妨碍平等的维持。
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一种形式的政权之下,死者控制着生者这句成语永远是适用的,这就是说,无论被认可的继承人是谁,遗产和继承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圣西门主义者希望由官员来指定继承人[1];其他一些人则希望由死者来选择继承人,或者由法律来假定死者所选择的继承人:主要的问题是希望在平等的定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自然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现在,遗产继承的真正调节者是偶然的机会或任性的行为;可是,在立法方面,偶然的机会和任性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指导原则。大自然在把我们平等地创造出来之后,其所以给我们指出了继承的原则,就是为了要避免偶然的机会所引起的种种纠纷;这个原则就像是社会要我们在我们全部的弟兄中推选出我们认为最有才干的人来完成我们的未竟之业一样。
[1]这里,蒲鲁东对于圣西门主义者的见解解释得不够清楚。他们是遗产的仇敌,他们责成一些特设的官员来把财物分配给最有能力去利用它们的人:“财产的移转,无论是生前或死后,只能在一种新租约的形式下进行,这个新租约的一方就是一个新的管理人,买卖、拍卖、遗嘱、转让、典质、抵押、征用等等都不应存在。”(《圣西门学说》,1829年,第12次演讲会,蒲格来和哈来维版,第396页)。——原编者
他们没有预料到……。但是难道我有必要再多说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在也不是去批评全部法典的时候。
所以,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和天体运动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因此不能把他们的旧的见解当作信条。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尼罗河和恒河两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据血统和地位分派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曾把财产放在天神的保护之下,在他们之中,划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仪式一起举行的;这一切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对于主神朱匹忒①的信奉并不能作为反对公民平等的证据,同样,关于浪漫的维纳斯②的那些宗教剧也丝毫不能证明夫妇之间可以不守贞操。
①朱匹忒,罗马神话中的主神,即希腊神话中所称的宙斯。——译者
②维纳斯,希腊神话中主管美和爱的女神。——译者
作为支持所有权的证据,人类的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必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是和它的原则相违背的;许可所有权的宗教裁断是无效的,因为教士向来总是为君主服务的,天神说的话总是符合政客的愿望的。据说所有权给了社会一些利益,但这并不能减轻所有权的罪过,因为这些利益实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则产生的。
因此,在阐明以上各点以后,下列关于所有权的热情的赞歌又有什么价值呢?
“所有权的制定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制度……”
是的,像君主政体是人类最光彩的制度一样。
“地球上人类昌盛的首要原因。”
因为人类以为正义是他们的原则。
“所有权成为他们的志愿的正当目标、他们的生存的希望、他们的家属的庇护物;总之,它成为家庭、城市和政治国家的基石。”
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由生产产生的。
“永恒的原则。”
所有权像一切否定那样是永恒的。
“它是属于一切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的。”
由于这个缘故,一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都将消亡。
“这是一种和自由同样可贵的恩物。”
对于发了财的所有人才会是这样。
“的确,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区所以被开垦的原因。”
如果农民不再是佃户,难道田地就会耕耘得更坏些么?
“它是劳动的道德和保证。”
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
“它是正义的应用。”
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饿的肚子是不知道什么叫道德的。
“整个的公共秩序。
当然,那就是确保所有权。
“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①
①奇洛:《对于罗马人的所有权的研究》[1]。
[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发表过:《从历史的角度评介海奈克栖乌斯的罗马法原理〉》,同年又发表了蒲鲁东所引证的那本著作。——原编者
所有权确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应该存在的事物的绊脚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总结:
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只要生存就有权占用,并且为了要生活,就不能没有经营和劳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数不断地因出生和死亡而发生变动,因而每个劳动者所能要求的物质的定量也随着占有者的人数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总是由人口来决定的;最后,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这种职能就使他不能成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权人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对于托付给他的东西,他要负责;他应当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并发展那件东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张来改变它、减损它或使它变质;他不能分割用益权,使另一个人从事劳动而由他自己来收取利益;总之,用益权人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服从劳动的条件和平等的法则的。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定义因此就被推翻了;定义中所说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是从暴力中产生出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种最荒谬的主张。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个人会死亡,社会是永远不灭的。
当我讨论这样简单的真理时,我的内心感到多么痛切的厌恶!难道我们今天对它们还有怀疑吗?难道为了它们的胜利,必须再度武装起来吗?并且,如果没有理智,单靠暴力能够把这些真理引到我们的法律中去吗?
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间和人数的可变的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这个说法是任何法典所没有规定过的,也不是任何宪法所能采纳的!这些是民法和国际法所拒绝采纳的原理!
但是我听到了拥护另一种体系的人们的主张:“劳动!这是所有权的基础!”
读者,请您不要受骗吧。所有权的这种新的根据比先前的根据更坏,我现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为明显的事情和驳斥更加不合乎正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