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章 质押(2/2)
《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作者: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 2017-04-13 11:02
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其他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到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物的义务,即使并无特约以质物担保第二债务的清偿时,亦同。
第2083条 债务纵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继承人间可以分割,质权不得分割。
债务人的继承人已清偿其负担部分的债务,如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在质物上的应有部分。同样,债权人的继承人己受领其应分配部分的债权的清偿时,不得返还质物以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受清偿的应分配部分的债权。
第2084条 关于商事及核准设立的质当借贷业,应依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不适用前数条的规定。
第二节 不动产质权
第2085条 不动产质权仅得以书面设定之。
债权人依此契约仅取得收取不动产果实的权利,债权如应付利息时,此项果实每年应先抵偿利息,其次即抵偿原本。
第2086条 债权人对于因取得不动产质权而占有的不动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负支付每年租税及负担的义务。债权人应负保存不动产并为有益及必要的修缮之责,其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得由收益中扣除之;不为上述行为致发生损害者负赔偿之责。
第2087条 在债务未完全清偿前,债务人不得请求享有设定质权的不动产的用益权。
但债权人如愿解除其前条义务时,得强迫债务人回复对于该不动产的用益权;但债权人曾抛弃此项权利时,不在此限。
第2088条 债权人不得仅因达到约定期日未为清偿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任何相反的约定无效:在此情形,债权人得依法请求按强制执行程序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
第2089条 当事人约定以果实抵偿利息的全部或一部时,该约定的执行与其他为法所不禁的约定同。
第2090条 第2070条及第2083条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质权适用之。
第2091条 本章的规定并不妨害第三人在设定质权的不动产上的一切权利。
不动产质权人如在不动产上合法地成立或保存优先权或抵押权时,得与其他债权人同样地依照顺位而行使此等权利。
第2083条 债务纵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继承人间可以分割,质权不得分割。
债务人的继承人已清偿其负担部分的债务,如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在质物上的应有部分。同样,债权人的继承人己受领其应分配部分的债权的清偿时,不得返还质物以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受清偿的应分配部分的债权。
第2084条 关于商事及核准设立的质当借贷业,应依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不适用前数条的规定。
第二节 不动产质权
第2085条 不动产质权仅得以书面设定之。
债权人依此契约仅取得收取不动产果实的权利,债权如应付利息时,此项果实每年应先抵偿利息,其次即抵偿原本。
第2086条 债权人对于因取得不动产质权而占有的不动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负支付每年租税及负担的义务。债权人应负保存不动产并为有益及必要的修缮之责,其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得由收益中扣除之;不为上述行为致发生损害者负赔偿之责。
第2087条 在债务未完全清偿前,债务人不得请求享有设定质权的不动产的用益权。
但债权人如愿解除其前条义务时,得强迫债务人回复对于该不动产的用益权;但债权人曾抛弃此项权利时,不在此限。
第2088条 债权人不得仅因达到约定期日未为清偿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任何相反的约定无效:在此情形,债权人得依法请求按强制执行程序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
第2089条 当事人约定以果实抵偿利息的全部或一部时,该约定的执行与其他为法所不禁的约定同。
第2090条 第2070条及第2083条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质权适用之。
第2091条 本章的规定并不妨害第三人在设定质权的不动产上的一切权利。
不动产质权人如在不动产上合法地成立或保存优先权或抵押权时,得与其他债权人同样地依照顺位而行使此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