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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四章 保证(2/2)

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作者: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 2017-04-13 11:02
求取消其分割。

    第二目 债务人及保证人相互间的保证效果

    第2028条 已为清偿的保证人,不问其提供保证是否为债务人所知悉,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前项求偿权包括原本、利息及费用;但保证人仅限于将自己被诉的事实告知主债务人以后所支出的费用,始有求偿权。

    保证人如受有损害时,对损害赔偿亦有求偿权。

    第2029条 已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位债权人取得其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

    第2030条 同一债务有数个主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时,保证全体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于各连带债务人,有请求偿还其所支付金额的权利。

    第2031条 已为第一次清偿的保证人未将其清偿通知主债务人,而主债务人为第二次清偿者,保证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在保证人未经债权人诉追且未通知主债务人而为清偿的情形,如在清偿当时主债务人有请求宣告债务消灭的防御方法时,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

    第2032条 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为清偿以前,得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一、保证人被追诉清偿时;

    二、债务人陷于破产或非商人的破产时;

    三、债务人负担义务在特定期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时;

    四、债务因约定期间的到来而达清偿期时;

    五、主债务未定有清偿期而经过十年时;但主债务在特定时期以前依其性质不得消灭者,例如监护人的义务,不在此限。

    第三目 共同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

    第2033条 数人对同一债务、同一债务人为保证时,其已为清偿的保证人有向其他保证人依各自负担部分,请求偿还之权。

    但此项求偿权仅限于保证人依前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为清偿时,始得行使之。

    第三节 保证的消灭

    第2034条 由保证所生的债务,因与其他债务同一的原因而消灭。

    第2035条 主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如一方为他方的继承人时,因两种资格集中于一身而发生混同;在此情形,债权人对于保证人的保证人的请求权并不消灭。

    第2036条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和主债务的一切抗辩。

    但保证人不得主张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抗辩。

    第2037条 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保证人不能代位债权人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者,保证人应免其责。

    第2038条 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动产或某种动产抵偿其债权时,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即使日后债权人接受的财产被追夺时,亦同。

    第2039条 债权人如单纯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并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保证人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其偿还。

    第四节 法定保证人及裁判上的保证人

    第2040条 依法律或裁判负有提供保证人义务之人,其提出的保证人应具备第2018条及第2019条所定的条件。裁判上的保证人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为依法得处民事拘留之人。

    第2041条 如未能提供保证时,得代之以相当的动产质押。

    第2042条 裁判上的保证人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索的请求。

    第2043条 单纯为裁判上的保证人之保证人者,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