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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一章 财产分类(2/2)

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作者: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等 2017-04-13 11:02
存续中,对每一股东而言,视为动产。

    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受权,依法律规定亦为动产。

    第530条 凡以不动产的买价,或作为有偿或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条件,所设定的永久定期金收受权,债务人得当然一次还清其本金而赎回之。

    但债权人得规定赎回的约款与条件。

    债权人并得订定经过一定期限后,始得赎回定期金收受权,但此项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一切相反的约定无效。

    531条 小艇、渡舟、舰艇、船内的风车及沐浴设备以及一般不以柱定着及不构成房屋一部分的制造工具,均为动产:但由于上述物件的重要性,其扣押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的方式。

    532条 拆卸建筑物所取得的材料,为从事新建筑而集中时,直至工人使用于建筑时为止,仍为动产。

    533条 法律规定中或人们行为中仅使用“动产物件”一词,而不加他词,亦无说明时,不包括现金、宝石、债权、书籍、勋章、科学及工艺器具、衬衣、马、车、兵器、谷类、酒类、干草及其他食物;同样不包括作为商业客体的货物。

    534条 “动产家具”一词,仅包括供房屋使用或装饰用的动产,如:毛毡、床、椅、镜、钟、桌、磁器以及其他同一性质的物件。构成房屋家具一部的图画与雕像,亦包括在“动产家具”之内;但搜集的图画贮藏于陈列室或特别室者,不在此限。

    关于磁器亦同:仅作为房屋装饰的磁器包括于“动产家具”的名称内。

    第535条 “动产”一词,一般指前数条规定视为动产的一切财产。关于家具的出卖及赠与仅包括“动产家具”。

    第536条 房屋连同屋内物件出卖或赠与时,不包括保管于屋内的现金、债权及其他权利的证券;一切其他动产包括在内。

    第三节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第537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不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依关于该财产的特别规定与方式处分并管理之。

    第538条 国家管理的道路、巷、市街,可以航行的河道、海岸、海滩、港口、海港、碇泊场以及一般不得私有的法国领土部分,均认为国有财产。

    第539条 一切无主或无继承人的财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均归国家所有。

    第540条 要塞和堡垒的门、壁、壕、垒,亦构成国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541条 现已不作为要塞的地方所有土地、城堡和壁垒亦同:如国家并未将此项财产合法转让,或其所有权未因时效而丧失,仍归国家所有。

    第542条 区、乡公有财产,为一个或数个区、乡居民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出产物有既得权的财产。

    第543条 对于财产,得取得所有权,或取得单纯的用益权,或仅取得土地供自己役使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