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下)(2/2)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法-贡斯当》作者: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法-贡斯当 2017-04-13 10:58
中最为单纯。它不会和青春一起消逝。实际上,有时它会因为年老而更强烈,仿佛是上苍在我们生命最无聊的时候给我们的一个安慰。
一位天才人物喜欢这样说:看到阿波罗的观景殿或拉斐尔的一幅画,会使他成为一个更优秀的人。的确,对任何一种美的凝视,都会使我们不由自主地感到那种完美远比我们有价值,而这种信念顷刻就会激起我们的无私精神,唤醒我们的牺牲能力——这是一切美德的源泉。无论什么原因而产生的情感,总有一些能使我们热血沸腾的东西,它给我们一种幸福感,使我们的生存感和力量感备增,使我们能够超越常情而更加宽宏大量、更加勇敢无畏、更富有同情心。甚至一个败类在受到感动的时候也会变得虔诚起来——假如他能被感动的话。
找不想主张每个缺乏宗教感情的人就意味着缺乏道德观念。有些人只受自己的理智统治,只有看到证据才会投降。这些人通常会专注于深奥的沉思,依靠研究的乐趣和思考的习惯抵制堕落的诱惑,因而他们能够具备一种严谨的道德观念。但是,缺乏宗教感情的姜会众生却并无这样的机缘,我相信他们经常展露的只是一颗无聊的心、一种轻浮的精神、斤斤计较蝇头小利的灵魂,以及极其贫乏的想像力。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看作例外:他们因遭受迫害而被激怒。迫害的结果就是激起人们的反抗,敏感而自尊的人们一旦被一种强加于人的宗教所伤害,也很可能会不加思索地反对一切与宗教有关的东西。但是,这种例外纯属偶然,对我们的一般论证毫无影响。
如果我认识了一位与宗教感情无缘的开明人士,我不会对他产生厌恶感。但是,一个没有这种情感能力的民族,在我看来它就是丧失了一种宝贵的天赋,丧失了与生俱来的权利。假如有人指责我未能给宗教感情提供一个足够精确的定义,那么我要问,我们怎样才能精确地定义这种含糊而又深奥的道德感呢?它那独特的性质使所有的语言都无能为力。你将怎样定义对深夜的印象、对古老森林的印象、对呜咽的风穿越废墟或坟茔的印象、对超出我们视野的海洋的印象?你将怎样定义奥西安诗歌所引起的情感,怎样定义圣彼得教堂,怎样定义对死亡的冥想,怎样定义语音或词形的和谐?你将怎样定义狂想——那是灵魂深处的颤抖,它把全部感知力和想像力汇集到一起并迷失在神秘的混乱之中?归根结底,宗教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凡是美好、深沉、高贵的事物,无不具有宗教的性质。
宗教是一切正义、爱情、自由和仁慈观念的共同核心,它在我们朝生暮死的世界中构成了人类的尊严,使人类不受时间左右、不为邪恶控制地团结在一起。它是一切美好、伟大、善良的事物得以摆脱时代的堕落与不义的永恒条件,是用自己的语言昭示美德的不朽声音,是从现在走向未来、从尘世走向天堂的吁求,是一切被压迫者在任何情况下的神圣后盾,是受害的无辜者和被践踏的弱者的最后希望。
那么,这位忠实的盟友,这种必不可少的援助,这种在黑暗笼罩我们时的惟一一线光明,何以在每个世纪都会成为不断遭到攻击的目标?为什么最开明、最独立、最博学的阶层几乎总是成为它不共戴大的仇敌?那是因为宗教遭到了歪曲。受到追击的人们只有逃进这一最后的避难所,逃进这座能让他生存下去的亲切的圣殿。宗教一直在权力手中变来变去,变成一种恐吓性的制度。权力给我们造成了最残酷的苦难,还要摆布对我们的安慰。教条主义的宗教这一充满敌意和迫害成性的权力,试图控制人们的想像力和心灵的需求。于是,宗教变成了一个比那些注定会让我们忘掉的祸根更为可怕的祸根。
因此,在人们要求道德独立的那些世纪,我们都能发现对宗教的这种抵制,它的矛头看似针对最亲切的慈爱,实际上它是反对最具压迫性的暴虐。偏执让信仰与暴力为伍,也就为怀疑提供了勇气。信徒的狂怒会强化非信徒的虚荣,人们因此而把天生就该拥有的一种体系的美德视为不幸。迫害会激起反抗。权力威胁到什么主张,就会刺激一些勇敢的灵魂偏偏采纳那种主张。人类天生就憎恶任何形式的思想压制。这种天性可能会发出暴怒。它可以引起许多罪恶;不过,它是由我们灵魂中最高贵的一切产生的。
在阅读著名的《自然的体系》时,我经常深感悲痛和震惊。一个与未来隔绝的老人,怀着没完没了的狂热,莫名其妙地渴望破坏,盲目而近乎残酷地仇恨一种给人以安慰的温和的思想,这在我看来真是奇怪的谵妄。但是,一想到那位作者所受到的权力的威胁,我就会理解这些胡言乱语。在所有时代,反宗教人士的思考总是令人烦恼的:他们从来没有时间或自由去从容不迫地考虑自己的主张。对他们来说,那是一笔被人觊觎的财产,他们很少想到使这些主张更加深刻,想得更多的是为它辩护和怎样捍卫它。最好是让他们保持安静。他们将为自己的胜利感到惊讶。他们将不再煽动斗争,不再急着征服,不再需要探索的权利,不再因为这些目标而兴奋。他们迄今为止一心渴望成功的想像力,将会无所事事、自生自灭。他们所看到的只是必定要被尘世吞没的人。世界了无生气,人们一代一代地匆匆而过,偶然。孤立地出现在世界上,受苦受难,然后死去。各代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们的命运先是痛苦,然后归于虚无。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交流均被切断。已经弃世而去的民族没有留下一点声音,仍然活着的民族的声音也必定会迅速沉入这种永恒的寂静。谁都没有感到,如果偏执没有遭到怀疑,这种体系的支持者反而会变得垂头丧气,至少也会保持冷淡与沉默。
我要重申这一观点:只要权力让宗教完全独立,那就没人还会有兴趣攻击宗教。思想本身也不会去考虑宗教。但是,如果权力宣布要保护宗教,特别是如果它企图把宗教变为自己的同盟,独立的思想很快就会向它发起攻击。
任何插手宗教领域的政府都将造成危害。
每当它想把探索精神全部排除出宗教时,它就会造成危害,因为那时权力将不会出于信念而行动,它只会根据自身利益而行动。它能从讲授规定见解的人那里获得什么教益呢?如果驱逐那些自由表达自己信仰的人——他们起码是些坦诚的人,——其余的人会随时用谎言逃避监督。这些监督将对谨言慎行的人产生效力,但是对那些已经堕落或开始堕落的人却无能为力。
而且,政府能有什么力量去扶植一种见解呢?它能把它的支持者统统安插在国家的重要职位上吗?但受到排斥的人们将会被这种偏袒所激怒。它要让人们在字面上或口头上表示支持它正在保护的见解吗?但其他人将会写出或说出反对意见。它要限制写作、讲话、辩论、推理甚至嘲讽或诡辩的自由吗?如果是这样,它就踏上了一条全新的道路:不再是偏袒或说服,而是压制或惩罚。它会相信法律能够捕捉每一种细微差别,然后对症下药吗?如果它的压制措施宽大温和,人们将会满不在乎;如果不施威胁,这样的措施只能招人怨恨;如果严厉苛刻,政府将会发现自己成了一个迫害者。一旦踏上这条光滑的斜坡,要想止步是徒劳的。
再者,进行迫害能使它获得什么成功?我相信,没有一个国王比路易十四具有更大的威望。在他的统治下,荣耀、虚荣、时尚、无所不能的时尚本身,全都变得服服贴贴。他给宗教以王权的支持和他本人的支持。他把拯救自己的灵魂和维护最严格的宗教习俗联系在一起,并且说服了自己的廷臣,使之相信拯救国王的灵魂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尽管他的关切与日俱增,尽管一个古老的法庭严阵以待,尽管有着五十年光荣的回忆,但是甚至在他辞世之前,人们心中就开始有了重重疑问。我们在关于那个时期的回忆录中可以发现一些被截获的书信,据梅特农夫人吿诉我们,那都是路易十四的殷勤而又令人作呕的奉承者写给上帝和国王的。国王死了。哲学的冲动摧毁了一切堤坝;理性为自己所遭受的难以忍受的限制复了仇,而长期反压抑的结果就是过分的怀疑。
如果极力试图在一个怀疑的世纪重建宗教,同样会造成危害,同样会证明自己的无能。只有当人感到需要宗教的时候,宗教才能建立起来。只要人受外界的考虑所累,实际上他就没有什么能力去体会那种需要的力量了。他们说——而我本人也相信——宗教是自然的。因此,它的声音不能披上权力的外衣。如果舆论对宗教不利,那么政府插手保护宗教便特别有害,因为保护宗教的是一些并不信教的人。统治者像被统治者一样也要顺应人类思想的进步。一旦怀疑情绪渗透到一个民族的开明阶层,它就会慢慢找到进入政府本身的途径。在所有的时代,舆论或虚荣都比利益强大。掌权者们自以为偏袒宗教符合自身利益,这是无济于事的。他们可以为了宗教而显示他们的权力,却不能由此而显示出对宗教的尊重。他们可以向公众表示自己的幡然醒悟而找到某种快感。他们生怕自己看上去信仰坚定,免得被认为是骗人。如果说头一种表现是为了骗取人们的信任,第二种表现则是为了夺回怀疑的荣誉,而无论是谁,如果试图显得比他所表白的信仰还要高明,那他必定是个糟糕的传教士。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条公理:宗教对于人民必不可少。那些重申这一公理的人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因为他们的重申把他们与人民区别了开来。
如果这个公理指的是社会的劳动阶级比有闲阶级和富有阶级更需要宗教,那么它本身就是虚伪的。假如宗教是必需的,它对任何教养程度的人都是同样必需的。贫穷无知的阶级的犯罪,其性质固然更为暴烈、更为可怕,但同时也更易于发现和镇压。法律包围着他们,控制着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镇压他们,因为这些犯罪是在同法律进行直接冲突。上层阶级的**却是阴险狡猾而又花样百出。它规避法律,通过躲避法律的形式而嘲弄法律的精神,并运用金钱和权势对抗法律。
真是岂有此理!穷人没有权力,他的周围障碍重重,受着各种约束的限制,既没有保护者也没有支持者。他有可能犯下一个孤立的罪行,但只要他被发现犯了罪,所有的东西都会武装起来反对他。他很难指望从他的法官那里得到丝毫谅解,因为法官总是从敌对阶级中挑选出来的。他的亲属和他本人一样无能为力,他看不到免罪的机会。他的行为决不会对他所属社会的整个命运产生影响。不过,正是因为他,你才希望宗教的神秘保护!如果是富人犯罪,则会由贵族、由他的同盟、由那些一旦判处其刑罚则必然会遭到某种报应的人来审判。社会慷慨地支持他。一切物质的、道德的机会都对他有利,这纯粹是由于他的财富。他可以从远处施加他的影响,他可以使法律无效或**。不过,正是这种强大和受优待的人,才是你想从枷锁中解放出来的人。你认为枷锁必须套在贫困无助者的脖子上。
我是根据一种习惯性的假设——宗教作为刑法的一种补充显得尤其宝贵——写出这一切的。但这绝不是我个人的看法。我对宗教寄予的希望比这要高。我不认为它是权力和有权人的助手。严格地说,出于算计、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形成的日常道德,能使宗教成为完全多余的东西。没有宗教,它也能对富人产生作用,因为富人有反省能力;它还能对穷人产生作用,因为法律镇慑着穷人,还因为他的工作已被事先排定,长期劳作的习惯在他的生活中产生了类似反省能力的效果。但愿灾难降临在那些仅仅拥有这个日常道德的人民身上!创造一种比宗教更高尚的道德,似乎正合我意:我寄希望于它的,不是镇压粗俗的犯罪,而是使一切美德变得崇高。
宗教的捍卫者们往往认为,把宗教说成最为有用的东西,就是为它作出了不寻常贡献。如果让他们看到,在所有可能的作用中,他们可能只赋予了宗教最糟糕的作用,他们会说些什么呢?
如果为了一个明确的目的、一项直接的用途、一种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探寻大自然的所有美妙之处,我们就会破坏它那宏伟壮丽的整体的全部魁力;同样,由于不断把宗教当做有用的工具,我们使它受制于那种用途。如今它已降到了次要地位。它似乎仅仅变成了一种手段,而正是由于这一事实,它遭到了贬低。
而且,宗教对人民来说不可或缺这一公理,是彻底毁灭宗教的最佳方式。人民出于一种相当可靠的本能,会警惕那些迫在眉睫的事情。这种本能的起因犹如儿童的见识及所有仰人鼻息的阶级的见识一样。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对那些安排他们命运的人的内心思想保持警惕。指望人民长期信仰同它打赌的人所拒绝信仰的东西,那是过高估计了他们的善良本性。相反,赌徒们玩弄技巧的惟一结果就是,人民一旦识破他们是些不信教的人,就会疏远自己的宗教而无需知道为什么。他们禁止自由探索的目的是阻止人民受到启蒙,而不是阻止他们漠视宗教。实际上,他们由于模仿而变得漠视宗教;他们把宗教看作傻瓜才会关心的事情和一种骗术,每个人都把它留给他的下游,而他的下游则会迫不急待地把它推到更下游。宗教就这样不断沉沦、日趋堕落。如果它受到各方的攻击,它受到的威胁反而不大,至少它还能在最敏感的灵魂中找到避难所。虚荣并不顾忌自己的愚蠢,也不担心由于尊敬宗教而贬低了自己。
谁会相信它!即使政治权力想把宽容原则纳入它的管辖范围,那也会造成危害:这是因为它给宽容套上了明确而固定的形式,有悖宽容的本性。宽容不过是现在和未来一切信仰形式的自由。约瑟夫二世皇帝想要使宽容成为定制,于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一开始就把他的臣民所表白的宗教观点整理出一份庞大的明细表。我不知道有多少观点被他记录在案受到保护。结果发生了什么呢?突然又冒出来一个已被遗忘的教派,而宽容的君主约瑟夫二世却说它来得太晚了。波希米亚的自然神论者由于生不逢时而受到迫害,而这位哲学家国王发现自己与布拉班特人和不幸的波希米亚人同时发生了冲突,前者要求大主教独享支配权,后者要求言论自由。
这种有限的宽容包含着一个特殊的错误。只有想像力才能满足想像力的需求。当你在某个帝国宽容了二十种宗教,你还是没有为第二十一种宗教的信徒做任何事情。期望给臣民提供充分自由、允许他们在一定数量的宗教信仰中进行选择的政府,就像一位来到一个德国小镇的法国人一样,那里的居民想要学习意大利语,他却让他们在巴斯克语和布列塔尼语之间进行选择。
教派林立会使某些人感到惊恐不已,但这对宗教来说恰恰是最健康的东西。它的作用在于使宗教保持为一种感情,而不致成为纯粹的形式,成为几近机械的习惯,把自己与每一件坏事、有时甚至与每一种罪行联系在一起。
如果宗教发生了这样的退化,它就会彻底失去对道德的影响力。可以说,它的归宿应当是人类心灵的一隅,它在那里可以与世隔绝。在意大利,我们看到人们会在屠杀之前先做弥撒,屠杀之后坦然供认,接着用忏悔开脱屠杀,而刚刚从忏悔中解脱出来的人们,又在为新的屠杀做着准备。
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事情了:为了防止教派的分裂,你必须阻止人们反省自己的宗教;因此你必须阻止他去关心系教;你必须把宗教变成用来背诵的信条和用来遵守的惯例。它会完全变成外在的、不必思考也能做的事情,结果是索然无味,令人心不在焉。
某些蒙古族人——他们的宗教要求他们不断祈祷——确信,能使他们的祈祷取悦诸神的就是空气的运动,诸神会认为这是人们关心诸神的确凿证据。结果,这些民族发明了小小的转经轮,以一种可靠的方式搅动着空气,使之不断保持所需要的运动。只要这些机械在转动,每个人都会相信诸神得到了满足,就可以怀着轻松的心请去忙活自己的事情或者寻求快乐。不止一个欧洲国家的宗教会使我经常想起那些蒙古民族的小转经轮。教派的增多对于道德观念来说极为有利。一切新生的教派都想以更严格认真的道德观念,使自己有别于那些它们所脱离的教派,而目睹自身内部正在发生新的分裂的教派,往往会产生与新生教派进行竞争的**,因而不愿在这方面落后于革新者。所以,新教的出现改革了天主教徒们的习惯。如果权力不去横加干预,新生的教派将会不计其数;每个新的群体都会试图证明自己习俗纯正、因而教义精当。每个被遗弃的群体也都想依靠同一件武器捍卫自己。由此将会导致一场令人愉快的斗争,而斗争的成就就在于确立一种更为严肃的道德观念。习俗可以凭借自然的冲动和体面的竞争而毫不费力地得到改进。这就是我们在美国,甚至在苏格兰看到的情形,虽然那里的宽容还远不够理想,然而那里的长老派已经化为无数的分支。
迄今为止,教派的诞生还远未伴有如此有益的结果,几乎总是带着分崩离析的不幸标志。那是因为权力的干预。由于权力的声百,由于权力的轻率行为,此前曾是无害甚至有益的绝大多数细微差别,便成了倾轧的种子。
腓特烈·威廉,腓特烈大帝之父,由于发现其臣民信奉的各类宗教并不像军队那样受同一种纪律约束而感到震惊,遂决定某一天把路德派和新教派合并起来。他消除了他们各自信条中造成分歧的原因,强迫他们达成一致。此前,两派虽然一直各立门户,但相互之间充分理解。被宣布合并以后,他们很快即开始了一场无情的战争,相互攻击并反抗权力。腓特烈二世在他父亲驾崩后登基。他让他们信其所信。他对两派间的斗争视若无睹,对他们的言论充耳不闻。他们很快失去了成功的希望和恐惧的刺激;他们只好默不作声;他们的区别依旧,但纷争却平息了。
如果政府反对教派的繁衍,那就是误解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教派林立,他们就会相互牵制,从而使君主无需向任何一派作出让步。如果只有一个居统治地位的教派,权力就要被迫费尽心思以消除它的令人畏惧之处。如果仅仅存在着两三个教派,那么,每一派都足以对其他教派构成可怕的威胁,这就必需不断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压制。不可思议的对策!你说你要维护安宁,而为了确保这一目标,你却阻止意见分歧,即让人们由此分化成又小又弱、实际上难以感觉到的集团。你反而组建了三四个大型敌对团体,你让他们相互对峙,你认为他们应当维持这些庞大而强有力的集团,结果他们准备一见信号就相互攻击。
这就是宗教不宽容的后果。但是,反宗教的不宽容同样致命。
权力决不应该排斥任何宗教,即使在确信系教具有危险性的时候也是一样。在惩罚由宗教导致的罪行时,不要把罪行看作宗教行为,而要把它们看作犯罪行为,这样,控制犯罪就比较容易成功。假如把它们当做宗教行为来攻击,就会把它们转化成一种责任,而且,假如还想追究最早促成犯罪的那种舆论,则会陷入无休止的压制和不义的困境。逐渐削弱舆论的惟一手段,就是确立探索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独立于每一种权力,不要任何集体的干预,因为从根本上说,探索只是个人的事情。
人类精神天生就厌恶迫害并同情被迫害的信仰,若想让迫害成功地摧毁那种信仰,必然使灵魂**,人们不仅要打击他们想要摧毁的宗教,还要打击一切道德感。若想说服一个人鄙视或抛弃由于所持主张而遭受苦难的同胞,若想强迫他今天放弃昨天还在信奉的突然遭到威胁的教义,只能去窒息他心中的一切正义感和自豪感。
仅仅迫害教士并不能缓和迫害的程度。那些迫害措施很快就会影响到所有信奉同一教义的人们,以及所有对被压迫者的不幸怀有同情的人们。“不要告诉我,通过大力迫害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的教士,一切对抗都会销声匿迹。我希望事实正好相反,而且我是出于对法兰西民族的尊重才这样希望的。任何屈服于暴力的民族,就其良心而论,必是一个无耻、堕落的民族,人们根本不要指望它还有什么理智或自由。”玛丽·德·克莱蒙-托内尔在1791年就指出了这一点,而且事实已经两次证明了他的预见。
迷信只有在受到保护或受到威胁的时候才会变得穷凶极恶。不要用非正义行为去激发迷信;只要使它丧失能够造成危害的一切手段就足够了。它将首先变成一种无害的热情,然后很快就会自生自灭,不再会因为受苦受难而引起关注,也不再会因为与权力结盟而作威作福。
人类的思想,无论是真是假,都是他最神圣的财产,暴君如果对它进行攻击,都是同样有罪。无论谁以哲学的名义排斥思辨的迷信,无论谁以上帝的名义排斥独立的理性,都应该受到贤者的诅咒。
请允许我再一次援引M·德·克莱蒙-托内尔的话作为结论。他不能被谴责为极端主义者。尽管他是自由的朋友,或许正因为他是自由的朋友,他在制宪议会中几乎总是遭到两派的一致反对。他是为中庸之道而献身的。我相信,他的看法非常重要。他说,“宗教和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毫不相干的事物,把它们融为一体只能使两者都失去自然属性。人类与他的创造者有关系;他会形成或接受与这些关系有关的一整套思想;这种思想的体系就叫宗教。因此每个人的宗教就是每个人对他与上帝的关系的看法。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是自由的,所以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一种特定的宗教。少数人的看法决不能屈从于多数人的看法。因此,没有一个看法能由社会契约来支配。宗教属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政府。它的圣殿就是人类的良心,而良心是人类惟一不能对社会习俗作出牺牲的官能。社会团体决不应把任何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决不应否定任何崇拜对象。”
权力既不应把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不应对崇拜对象加以排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必为任何崇拜对象付出代价。在这里,我们的宪法再次对那些真正的原则保持了忠诚。把人类的宗教同他的金钱利益搅在一起是个错误。强迫公民在面对他所崇拜的上帝时为自己的代言人支付报酬,正好给这人提供了一个只要放弃信仰便可立即获利的机会。这会制造一种感情负担,它对一些人来说是人世间的消遣,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人世间的劳作,已经产生的影响非同小可。有人相信他们正在说出某些哲理,证明了更值得去做的是清理出一片场地,而不是为一位神父支付报酬或者修建一座教堂。但是建教堂或为神父支付报酬意味着什么呢?那不是承认了存在着一位值得与之交流的仁慈、公正而强大的上帝吗?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向为数众多的所有教派的神父——而不是一派的牧师——支付报酬,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这种交流不会中断、尘世不会与天堂绝交。
新生的教派不需要社会负担他们神父的生计。他们把全部激情都投入了新鲜思想和深刻信念之中。但是,一个教派一旦开始在它的圣坛下聚集起整个社会的大量成员,社会本身就应该资助这新的教堂。由于人人都向他们支付报酬,负担也就成了人人平等的负担,那是平等地分担共同责任,而不是显示一种特权。
宗教犹如条条阳关大道:我希望国家能够给予养护,但也要让人人都能自由地选择那些羊肠小道。[2]卢梭:《社会契约论》,4卷,第8章。他接着说道,“如果有人公开承认这些信条,而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并不信仰它们,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下了极大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
凡是不幸不相信这种信条的人,如果说出了自己的怀疑,便会使自己遭到流放。如果他的感情约束着他,如果他有家室妻儿,他不愿离开他们流亡他乡,那么,你——正是你——不是在强迫他犯下最大的罪行,强迫他在法律面前说谎吗?不过我要说,在这种情况下,说谎算不上是犯罪。当法律只要求我们说出它规定的实话时,我们根本就不欠它实话。
18.论个人自由
法国曾经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说要保障个人自由,然而,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个人自由却不断受到侵犯。事实证明,简单地宣布一下是不够的,你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障。你们需要一些足够有力的机构,能够为了被压迫者而使用成文法批准的保障措施。我们的现行宪法是惟—一部确立了这些保障,并授与中介机构以充分权力的宪法。由于陪审团制度而免遭攻击的出版自由,得到确立的大臣们的责任,特别是下属的责任,最后,一个庞大而独立的代表制度的存在,都是今天环绕着个人自由的堡垒。
这种自由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的目标;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都依赖于它;工业的前程也依赖于它;没有它,人们既不会享有和平,也不会享有尊严,更不会享有幸福。
专横权力能毁灭道德,因为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道德;如果高雅情感的主体不能在其纯真的庇护下切实得到安宁,那就不可能有高雅的情感。当专横权力毫无顾忌地打击那些被它怀疑的人时,它迫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人,它首先侮辱和贬低的是整个民族。人们总是希望逃避痛苦:当他们的所爱受到威胁时,他们要么会放弃它,要么会保卫它。M·德·波夫说,城镇一旦受到瘟疫的攻击,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霎时就会遭到败坏,人们相互劫掠,宛如死到;临头。专横权力给道德带来的后果,就像瘟疫给**带来的后果一样。
专横权力是家庭纽带的敌人,因为这些纽带使自由生活的希望有了充分的根据,这是正义向公民提供的庇护。专横权力则强迫儿子眼看着父亲遭受压迫却不能去保护他,强迫妻子默默无语地眼看着丈夫被逮捕,强迫亲戚朋友矢口否认最圣洁的情感。
专横权力是一切民族交流——它给各民族带来繁荣——的敌人。它破坏信誉,摧残贸易,打击一切安全感。当一个人被证明无罪却又遭受苦难时,任何有识之士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也受到了威胁,因为安全感被破坏了,一切交流都会感受到冲击,大地也会发抖,因为它害怕我们一意孤行。
如果放纵专横权力,它就会不断扩张,以致最微不足道的公民都会突然发现,它已经全副武装地针对自己而来。自己置身事外,让其他人经受打击,这是不行的。无数的联系使我们与我们的同胞相依为命,最急切的利己主义也很难成功地完全割断这种联系。你相信自己可以谨言慎行而免遭伤害。但是,你有一个年轻气盛的儿子、一个并不像你那么谨慎的兄弟会敢于表达自己的异议;你有一个曾经受过你伤害的宿敌,他现在成功地获得了某些权势。那么,你会怎么办呢?你在痛责一切抗议、一切抱怨之后,是不是该轮到你来抱怨了?你会提前被判有罪,判决你的是你自己的良心和你曾经参与其中而现在已经贬值的舆论。你会不加反抗就屈服吗?实际上,你会得到屈服的机会吗?他们不会拒绝吗?他们不会迫害一个讨厌的对象、一个非正义的标志吗?你已经目睹了人们受到的压迫;你已经判决他们有罪;你已经开辟了一条如今你不得不沿着它走下去的道路。
被视为一整套制度的政府,不能与专横权力和谐共存。因为政治制度不过是些契约,而契约的性质就是要规定一些不可变动的限制。因此,与这样构成的契约背道而驰的专横权力,将会削弱一切政治制度的基础。
对于正在运转的政府来说,专横权力是危险的:因为,尽管有时专横权力可以加快政府的前进速度,从而使政府显得强大有力,但它必定会使政府的行为丧失规律性和持久性。
如果有谁告诉一个民族,你们的法律不足以统治你们,这等于是让这个民族有权如此回答: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足,我们需要其他法律。这些会使所有合法权力都受到怀疑:剩下的便只有暴力了。因为一个人需要过分地相信人们的愚蠢,才会对他们说:“你们为了得到某些保护,愿意让自己承受这样那样的不方便。我们现在撤除对你们的保护,但给你们留下那些不方便。你们既要忍受社会状况的一切压制,又要面对这种严酷环境的一切风险。”
专横权力丝毫无助于政府的安全。当政府运用法律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不可能运用同样明确而正规的法律来对抗政府。但是,当政府采取专横行动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却能以同样的专横回击政府;因为这种行为含糊不清,没有任何固定的界限。
如果正当的统治选择了使用专横权力,它会由于采取这种手段而牺牲它的生存目标。为什么我们希望权力镇压那些侵犯我们的财产、自由或生活的人?因为我们要确保能够享受财产、自由或生活。但是,如果专横权力可以毁掉我们的财富,可以威胁我们的自由,可以侵扰我们的生活,我们又能从权力的保护中得到什么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希望它惩罚那些密谋反对国家宪法的人呢?因为我们害怕一个合法组织被一种压迫性权力取而代之。但是如果权力本身行使这种压迫性权力,它还能提供什么好处呢?也许暂时会有些实际的好处。已经得到确立的政府,其专横措施会大大少于那些仍须努力谋取权力的宗派之所为。然而,甚至这点好处也会因为专横权力而丧失殆尽。专横权力最初只表现为在极罕见的条件下使用的最后手段,最终却会变成解决一切问题的日常手段。
遵守程序能够遏制专横权力。程序是社会的保护神。只有程序才能保护无辜,它们是使人们融洽相处的惟一手段。其他的一切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把一切都交给独往独来的良心和摇摆不定的舆论的话。只有程序是完全显而易见的;被压迫者所能求助的也只有程序。
这个针对专横权力的补救措施就是官员的责任。古时的人相信,被罪恶亵读了的地方必须经历一次赎罪,而我相信,在将来,为了使遭到专横行为败坏的地方得到净化,需要对罪犯进行惩罚以做效尤。每当我在一个国家看到一位公民被任意监禁,却看不到人们及时惩罚这种违犯程序的行为,我就会说:也许这个民族希望自由,也许它应该得到自由,但是它对自由的基本要素却茫然无知。
许多人认为,行使专横权力不过只是采取治安措施,而且,既然他们总是希望成为实施措施的人而不是成为措施的实施对象,显然,他们会感到措施非常适宜于公共安宁和良好秩序。然而,其他不那么乐观的人却会从中感到一种极大的烦恼:危险正在加剧。
给行政权的持有者以侵犯个人自由的权力,你就会消灭所有那些保障——那是人们在法律帝国统治之下团结在一起的首要条件和惟一目标。
你需要独立的法庭、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陪审员。但是,如果法庭的成员、陪审员和法官能够被任意逮捕,他们还有什么独立可言?或者,假如针对他们而采取的专横措施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公共行为,而是因为秘密原因,那将发生什么事情呢?毫无疑问,只要他们还坐在法律为他们安排的显然是不可侵犯的位置上,内阁权力就不能宣布逮捕他们。即使他们和它作对并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它也不敢把他们作为陪审员和法官加以逮捕或流放。但是它会把他们当做受到怀疑的个人加以逮捕或流放。因此,被你交给警察任意处置的,不是一小撮地位卑下的公民,被你交给警察任意摆布的,是所有的法庭、所有的法官、所有的陪审员,从而所有的被告。
在一个大臣们任意行使逮捕或流放权的国家里,为启蒙舆论而给予某种程度的出版自由或安全感,似乎没什么意义。假如一位严格遵守法律的作家与掌权者的意见发生冲突或者批判掌权者的行为,他不会作为作家遭到逮捕或流放,而会作为一个危险的个人遭到逮捕或流放,其原因也不会公开。
就这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列举更多的例子有什么意义呢?一切公共职务,一切私人身份,同样都会受到威胁。对欠了债的权力机构纠缠不休的债权人,拒绝人们向女儿求婚的倔强的父亲,为保卫妻子的贞操而显得碍手碍脚的丈夫,功绩卓著的竞争者或高度警觉的监督者,无疑将不会以债权人、父亲、丈夫、监督者或竞争者的身份被逮捕。因为,既然权力能以秘而不宣的原因逮捕或流放他们,我们怎么能够相信人们不会去捏造那些秘而不宣的原因呢?权力会担什么风险呢?要求它提出合法理由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要它还想作出谨慎的解释,它也许会想到应当去迎合舆论,由于一切都无从调查核实,谁会看不出来,诽谤足以促成迫害呢?
只要专横权力得到纵容,那就没有丝毫安全可言,任何制度都躲不开它,它从根本上否定它们。它用被它变得无能为力的程序欺骗社会。一切承诺都会变成谎言;一切保证都是为信以为真的不幸者设下的圈套。
当人们为专横权力辩解,或希望减少它的危险的时候,总要谈到最高权力的持有者,仿佛除此之外公民与其他专横权力并无关系。但事实上,他们和所有从属的权力有着无法回避的更为直接的关系。只要你容许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流放、监禁和镇压措施,而且在实施前未经任何审判,那么,你既没有让公民受到君主权力的统治,甚至也没有受到大臣权力的统治。那是绝大多数下级权力所实施的暴政。只有这种权力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把公民打翻在地,并用谎言为这种措施辩护。假如它行骗,它就能成功,而这样的权力肯定会去行骗。因为,越是希望君主和大臣们更好地总揽大局,希望他们偏重于国家及其尊严、财富和力量的不断昌盛,这些重大职能就越是使他们不可能细察个人的利益;但无论多么微小的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比也是同样神圣的,因为它们包含着无辜者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所以,必须把这些利益托付给那些能够照料它们的人加以照料,托付给专事甄别冤情、审核控告、调查罪行的法庭;托付给既从容不迫又义不容辞地明察秋毫的法庭;托付给负有特别使命、又能独自完成使命的法庭。
我不认为流放与逮捕及任意监禁有什么区别。把流放视为一种比较温和的处罚是错误的。我们被过去的君主制传统所蒙骗。我们被一大批著名人士的流放所误导,我们还记得恰德·夏赞尔是多么深受其大度的朋友们的尊敬,这使我们感到流放似乎是一次凯旋的进军。但是,让我们往下看一看那些卑微的阶层,让我们看一看其他那些时代,我们就会看到,对下等人的流放使他们妻离子散,使商人倾家荡产,使父母被迫放弃对子女的教育或把他们交给惟利是图之手,使朋友离散,使老人所习惯的生活方式遭到破坏,使勤奋者无所事事,使天才无用武之地。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财产权紧密相关,掠夺者把他的牺牲品驱赶到不为人知的地方,留给他们的财物连最基本的需要都无法满足,使他们享受不到最低限度的快乐。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冷漠紧密相关,它在那些被流放者周围布下了怀疑和猜忌的罗网,使他们处处受到排斥,自始至终不是经受陌生人的冷漠,就是蒙受官吏的侮辱。我们将会看到,流放冻结了所有情感的源泉,一贫如洗使被流放者失去了相随的朋友,人们的健忘又夺走了他的另一些朋友,他对他们的记忆只会使他看到他那个已经不复存在的国家,利己主义诱人告发,或为漠不关心的态度开脱,被人遗弃的牺牲品只能白费力气地试图在他孤独的灵魂中保留一些往日生活的残破痕迹。
现政府是历来的法国政府中第一个在拟订宪法时正式放弃这一可怕特权的政府。它以这种方式使一切权利和一切自由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它给予了国民在1789年就希望得到、今天仍然想要得到、二十五年来一直不屈不挠要求得到、每次夺回权力都要大声疾呼的东西。正因为如此,这个政府将在法国日益深入人心。
19.论司法保障
1814年宪章有关法官不能罢免的内容非常含糊。它宣布不可罢免的只是那些国王提名的法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那些根据过去的任命已经在任的法官得到王室的任命。这种从属地位——一大批人发现自己处于这种地位——对那个时代的内阁大有帮助。
更为坦诚和坚定地走向进步的现政府,已经在新宪法中废弃了所有模棱两可的特权。它同意从已经确定的最近一个日子开始,法官不可罢免。
实际上,一切有时限的任命——不管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人民,罢免的可能性,缺乏明确的评价,全都是对司法权的独立性的攻击。
买卖官职受到了猛烈的批判。它是一种弊病,但这种弊病也有过一个好处,以致过去那种取代它的司法秩序曾使我们懊悔不已。
在整个革命过程中,法庭、法官、审判,没有一个是自由的。不同的党派一个接一个地占用这些法律工具和形式。让一个人鼓起勇气敢于在战场上英勇牺牲,要比让他面对暴政和党争的威胁而担任独立发表意见的公职容易得多。一位能够被调离或罢免的法官,要比一个花钱购买官位的人更危险。买了官位的人不如总是害怕失去官位的人**。我也想过针对敷衍塞责的法官而实行陪审团制度、诉讼公开及严格的法律监督,并将这些奉为神圣。但是,一旦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司法权则必须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所有权力都不应对此抱有异议。没有什么能比那些没完没了的夸夸其谈更有效地腐蚀舆论和道德了,它们无时无处不在反对那些不可侵犯的人们,或者反对那些自身应该受到审判的人们。
在立宪君主制度下,任命法官应该是君主的特权,这是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种政体一定会使王权得到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影响,甚至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声望。人民在选择法官时往往会犯错误,而王权所犯的错误肯定非常罕见。犯错误对它没有任何好处,而避免错误则有着刻不容缓的利益,因为法官不能罢免,他们的职权不是临时的。
为了使法官的独立性得到充分保证,也许有朝一日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总的原则是,为公职支付薪俸是为了保护那些忠于职守并使之完全独立的人。人民代表显然是富裕阶层且又渴望荣耀,不需要支付薪俸。但是法官的职责并不具有无偿履行的性质。而且,任何需要支付薪俸的职责,如果薪俸微薄,则必定会遭到蔑视。要减少法官的数量,把他们能够视事的地区分派给他们,并给他们提供丰厚的报酬。
如果没有陪审团制度去辅助不可罢免的法官,仅有法官的不可罢免,是不足以保护他有权保护的无辜者的,尽管那种制度受到大量诽谤,尽管它的一些缺陷至今还不可能全部消除,但它带来的好处却不可胜数。
我知道,陪审团制度在我们中间受到抨击,是因为法国人的冷漠、无知、漫不经心和轻浮。应该受到谴责的不是制度,而是民族。但是,如果一个制度生性优良,虽然开始似乎难以适用于一个对它并不习惯的民族,但仍然可以证明它是适宜和有益的制度,因为那个民族将会通过制度本身获得它先前缺乏的能力,难道人们还不明白这样的事情吗?我永远都不愿相信,一个民族居然能够不去首先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去维护正义,不去保护受到指控的无辜。
一位反对陪审团的人士——他的著作大概比任何人的著作所能激起的反对情绪都更为强烈——写道,“法国人永远不会具备履行陪审员的职责所必须的教养和决心。我们对一切行政管理事务都漠不关心,只有利己主义、个人利益和冷若冰霜,这实际上是公益精神的残缺,所以,建立这种程序的法律不可能付诸实施。”
但是,我们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那种能够克服冷漠态度和利己主义的公益精神。你能设想英国人如果没有一整套自己的政治制度,这样一种精神会在他们中间存在吗?在一个陪审团制度一再受到拖延、法庭的自由受到侵犯、被告硬被说成有罪的国家,不可能出现这种精神。在攻击者应当受到批判时,他们却批判陪审团制度。
我们看到,“陪审员不可能根据制度的要求,把自己的判断同口供和其他各种证据分开:在有判断时,这些东西是多余的,而没有判断时,它们又是不够用的。”不过,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割裂开来:实际上它们是得出判决的基本因素。制度的精神只要求陪审员不应被迫在无数的推算基础上,而是在融合证据、口供及各种证词之后产生的印象基础上做出判决。因此,根据普通常识使足以保证一位陪审员在听取证言、辨明证据、比较各种证词之后,确信并宣布他是否已作出判决。
这位作者继续说,“假如陪审员发现一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会为被告开脱,会违背自己的良知,宣布事实不清”,而且他还设想了一个人由于包庇自己的兄弟而成为被告并由此导致被判死刑的案子。我认为,这个例子不但远不能起到反对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而且是对陪审团制度的最高赞赏。它恰恰证明了这种制度能够阻止执行有违人道、正义和道德的法律。某人在成为陪审员之前也是一个人。就这一特指的案例而言,我非但不谴责陪审员未能尽到陪审员的职责,而且还要赞扬他作为一个人履行了他的职责,因为他在凭借所有的权力手段挺身帮助一个不是由于一件罪行而是由于一次善行而即将受到惩罚的被告。这个例子不能证明我们不需要陪审团;它证明的是我们不需要将某个包庇兄弟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律。
作者继续说,“那么,每当刑罚过度或陪审员认为过度的时候,陪审员将会违背自己的信念宣布判决。”我的回答是,作为一位公民和有产者的陪审员,不让那些威胁所有社会团体成员的安全、财产或生命的罪行逃脱惩罚,和他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这种利益将会战胜一时的怜悯:英国为我们提供的这类例子,也许是一个令我们不安的例子。严厉的刑罚被用于罪不当罚的罪行,即使陪审员同情那些被他们送上断头台的人,但也不会背离自己的判决。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尊重成文法的,只有非常强烈的动机才能战胜这种尊重。只要这样的动机存在,那就是法律的过错。假如陪审员认为刑罚过度,那是由于它们确实过度,因为——再说一遍——陪审员的兴趣并不在于发现它们过度。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陪审员被夹在不可抗拒的正义和人性的情感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时候,我敢说,如果他们与法律分道扬镳,那并不是一件罪恶。一部法律决不应当使共同的人性厌恶到如此程度,以致从国民当中选出的陪审员们拒绝实施这部法律。终身法官制度,出于习惯而对这种残暴的法律安之若素,非但不是一种好处,反而是一个祸根。
同一位作者还认为,“陪审员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有时是因为恐惧,有时是因为怜悯。”假如是因为恐惧,那说明警察力量在玩忽职守,它不能保护他们免遭个人报复;假如是因为怜悯,那就说明严刑酷法有错误。
法国人的粗心、冷漠和轻浮,是他们的制度不完善的结果,而这些态度的作用又被说成是他们的事业之所以不朽的原因。没有一个民族在获准照料自身利益的时候,会依然对这些利益漠不关心:每当它显得摸不关心时,那是因为没有获准照料它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陪审团制度对法国人民来说更是必不可少,尽管那个制度一时还缺乏正常运作的能力。法国人民在陪审团制度中得到的将不仅仅是这个制度的特定好处,还会得到重建其道德素养这一更为普遍、更为重要的好处。
为了保障法官不可罢免和陪审团不可侵犯,就必需既持之以恒又一丝不苟地尊重司法程序。
在革命时期,通过一种奇特的嫌疑推定,那些尚待审判的人们不断地被提前宣布有罪。
程序构成了一道安全屏障:省略程序就是削弱或撤除这道安全屏障,因此本身也是一种刑罚。如果我们对被告处以这种刑罚,那就等于提前证实了他的罪行。但是,暂且不谈他的罪行可能是什么,既然它已经被证实,法庭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的罪行尚未得到证实,你有什么权利仅仅凭着怀疑把他打入另册,剥夺他与这一社会阶层全体成员相同的利益?
这种荒谬绝对不是淮一的荒谬。程序对于定罪要么必不可少,要么毫无用处。如果毫无用处,为什么要在普通审判中保留它呢?如果必不可少,为什么要在最重要的审判中省略它呢?在审理一件小小的轻罪时,被告的生命和荣誉都不至于受到侵犯,他的诉讼会以最庄严的形式结案g但是,每当涉及某些可怕的罪行,并且有可能致人声名狼藉甚至夺人性命的时候,却只消一句话就能省略一切保护性预防措施。法律的准则被拒之门外,程序被偷工减料,人们似乎认为起诉越是严重,就越没有必要对它进行审查2
你说,我们只是不让强盗、刺客、阴谋家从程序中受益。但是,在他们被验明这种身份以前,是否有必要看一看证据?假如存在着一种更健全或更快捷的程序,那就让我们采纳它,但要在所有的案件中都采纳。为什么针对某一种犯罪行为能看到毫无意义的拖延,而对另一种犯罪行为我们要以危险的草率仓促定案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假如草率并不危险,拖延起诉就是多余的;假如拖延起诉并非多余,草率就是危险的。难道在审判之前用不着辩论,人们就能通过准确无误的表面迹象区分无辜和有罪,区分谁应该享受具有合法形式的特权和谁应该被剥夺这种特权?因为这样的迹象并不存在,那些合法形式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合法程序似乎是区分无辜和有罪的淮一途径,所以一切自由和人道的人们都会要求合法程序。无论程序多么不完善,它都是一种保护性力量,破坏了这个程序,保护性力量也就丧失了。无论是多数人的暴政还是其他暴政,程序都是它的天敌和永不屈服的对手。只要程序存在,法庭就会或多或少地尽力抵制专横权力,并足以对它进行限制。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法庭不理会朝廷的威胁,赦免了几位自由的朋友。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尽管法庭处于这位护国公的控制之下,也经常赦免被控眷恋君主制的公民。在詹姆士二世统治时期,杰弗里强行践踏合法形式,甚至侵犯由他自己确立的法官的独立地位,以确保大量由于他的暴怒而成为受害者的人们被判死刑。在合法形式中,某些庄严而特定的事物迫使法官不得不显示出自尊,按照公平、正规的程序行事。罗伯斯庇尔统治时期宣布证据为多余并禁止律师辩护的可怕法律,反倒证明了这些合法形式的价值。那种法律表明,被各个派别以各种方式独出心裁地加以篡改、肢解和歪曲的合法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从全体人民中精心选出的最缺乏良心顾虑。最不尊重舆论的人们来说,也仍然是一个障碍。
最后,我把我们的宪法授予皇帝的赦免权,看作是给予无辜者的一项最后的保护措施。
有些人反对这项权利,认为它是那些严重的悖论之一,因为它看上去简化了被他们歪曲了的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挠它的实施;如果它是不公正的,就必须改造它。这个推论只要求一个条件:每一项特定的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
法律越是具有普遍性,它与具体行为相距就越远,不过它仍然可以用来宣判具体行为。一条法律只有针对一种特定情况时才有可能谈得上完全公正,只要它应用于两种不同的情况——最微小的差别都可以产生这种不同——它就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一些不公正。事实的细微差别是无止境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细微差别;所以,我提到的那种悻论是错误的。作为普通法的法律可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它把这种刑罚应用于这样那样的行为,可能是公正的;然而当它应用于其他某种特定行为时,可能又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一种实质上与法律的设想相吻合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方式。赦免权就是用特定的公正对普通法加以调和。
这种调和的必要性是如此迫切,以致所有那些反对赦免权的国家都在使用各种各样的权宜之计来替代它。过去,在我们国家,上诉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即被授予此种权利。对于那些量刑似乎过于严厉的判决,它会找出某种形式上的缺陷以便取消判决。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它往往要求助于极端迂腐的繁文褥节,那当然是一种滥用,尽管它的动机可以谅解。1815年宪法回到了更简单的观念,为最高权力恢复了这一最动人和最自然的特权,这是顺理成章的。
20.结语
我们的代表必须考虑一下我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几个问题。我一开始就提到,政府本身已经小心翼翼地宣布,宪法是可以改进的。我们只能希望这种改进逐渐生效,应当从容不迫,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试图超越我们自己的时代。假如这部宪法有缺陷,那只是说明即使心地最为善良的人们也难以预见到宪法的每项条款所能产生的结果。同样的事情也可能发生在那些为了弥补缺陷而希望重铸宪法的人身上。对住宅进行部分改造以使它更舒服一些,这很容易。这样做比较温和,因为它们几乎难以察觉。而把一个人的房子推倒重建,特别是在重建期间,听任他无家可归,则是危险的。
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我们是一个强大的民族。假如他们看到我们正在享受一部宪法的好处,虽然不尽如人意,他们仍将认为我们是一个理性的民族,而我们的理性给他们的印象要比我们的武力更为深刻。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率领我们前进的是本世纪最伟大的将军。假如他们看到我们团结在他的周围,他们将会预见到自己的失败。但是,如果我们四分五裂,我们的结局肯定就是灭亡。
我们敌人的宽宏大量一直得到极高的颂扬。这种宽宏大量并未妨碍他们补偿自己的战争开支。他们已经从我们手中夺走比利时和莱茵,假如他们今天还能取得胜利的话,他们将会从我们手中夺走弗朗什-孔泰、洛林和阿尔萨斯。为什么布鲁塞尔宣言就应该比法兰克福宣言更值得遵守呢?
那位皇帝对自己的诚意已发出最不容置疑的誓言:他把自由选举——政府对此没有能力施加任何影响——产生的六百二十九名国民代表召集到自己身旁。他正是在这种庄严集会的时刻实施独裁的。假如他只是想实行**统治的话,他是能够作出某种努力去维持这种统治的。
我们被告知,**统治与他的自身利益针锋相对。这没有疑问。难道这不意味着他的利益与自由志同道合吗?难道这不是一个信任的基础吗?
自有制宪议会以来,他是第一个召集全体国民代表开会的人。甚至在宪法生效之前,他也一直尊重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泛滥只不过更加引人注目地坚定了他那高贵的决心。他恢复了大多数人民自己选择行政长官的权利。
他一看见自己的目标,立刻就找到了通往目标的途径。他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一旦采纳了一种体制,就必须全部采纳它;自由必须是完整的;自由既是权力的保证,也是权力的限制。他的力量感使他用不着那些暧昧而怯懦的事后聪明,它们只能诱惑狭隘的心灵,分裂虚弱的精神。
这些都是事实,而这些事实说明了我们中间那些在危机关头团结在现政府周围的人的所作所为,他们虽然并不了解这位世界的主人,但仍然聚集在自由宪法的创立者和我们祖国的保卫者周围。
当他的名声传遍欧洲的每一个角落时,我们看到他成了世界的征服者,而且我们有了对自由的向往。有谁会真的认为,胆怯和懦弱能比一种巨大的、几乎是奇迹般的力量带来更多的好处呢?
我必须承认,我曾经相信过这一点,而且怀着这种希望,在度过与那个已被推翻的政府没有任何交往的十个月之后,在坚持反对它在出版自由、大臣的责任、被动服从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之后,在它土崩瓦解之时,我变得更为投入。我曾一再告诉他们,自由必须得到拯救,因为他们只有靠自由才能够拯救他们自己。但这些软弱无力的逆耳忠言他们常常听不进去。
我们也确实听到过有关宪法的片言只语。但从未采取过全民性的措施,从末见到过使仍然游移不定的舆论消除疑虑的公开步骤。一切都处于混乱、麻木和骚动之中。那些人已经对事业感到绝望,断定它希望渺茫。事实是他们痛恨自由这个真正能够救世的手段。
这个政府消失了。我们下一步该做些什么呢?跟随一个并非我们自己的党派走吗?但自从它显示出力量开始,我们就一直和它斗争,它的每一个意图和每一个思想都与我们的意见和愿望格格不入;跟随一个我们仅仅当作自由的手段、自由的通道去保卫了几天的党派走吗?但我们那时付出了全部努力的目标已经落空。我们能够期望一个由外国势力扶持的立宪君主制吗?当然不能,它必定会使法国四分五裂,或者是出现一个傀儡政府,一个对外国势力惟命是从的执行者。
当詹姆士二世离开英国时,英国人宣布他的逃跑等于退位:从那时起英国人就获得了自由。
不,我不想与我们的敌人同流合污,乞求他们屠杀法国人以使有可能再次垮台的政府再次崛起。
挺身保卫一个实际上自暴自弃的政府,并不是允诺和它一起流离失所。向一个既无希望又无资源的弱者做出献身的保证,并不是要放弃我们祖先的土地。为一项事业——人们希望它得到拯救以从中受益——去冒险,并不意味着当那项事业已经彻底堕落、面目全非,视外国人为盟友,以杀人放火为手段时,人们还会为它献身。最后,决定不出逃并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叛徒。毫无疑问,一个人在授予自己庄严的人格担保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感情。一个人会不无惊奇、不无痛苦——这种痛苦不会由于新奇的发现而减轻——地发现,名望是人类心灵的一个沉重负担,他还会发现,当人们相信一个无可指责的人已经不再无可指责并开始指责他时,他们会是多么兴高采烈。
未来将会做出回答。不管现在的暴风雨看上去多么猛烈,自由将会出现在那个未来。因此,在为捍卫人权、捍卫个人安全和这片土地的安全、捍卫思想自由、废除一切专横权力而奋斗了二十年之后,我为自己在胜利之前就参与创建那种认可所有这些权利的制度而庆幸。我将完成我一生的事业。
注释:
[9]我对消极服从的看法,受到一些论点的驳斥,我认为有必要说一下这
些论点,因为在我看来,它们又为我力求确立的原则增加了证据。
我问道:“一名士兵接到伍长的命令,是否就必须向其队长开枪?”有人对我说:“显然,士兵根据服从的原则,对队长要比伍长给予更大的尊敬。”但是我也说过同样的话:“土兵考虑到,队长的权威高于伍长。”这里的意思不是一样吗?或者人们是在为“考虑到”这说法担心?但是,如果士兵不能考虑到使这两个同样可以向他发出命令的人有所区别的军衔的不同,服从的原则怎么能够采用呢?为了知道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应当比另一个人得到更大的尊敬,他必须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
我说,“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不可缺少的基础,如果这一原则有其限度,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我的对手是如何回答的?“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人们的内在感觉可以指出这一点,它们不能构成对一般规则的障碍。”难道我们看不到,这里不但原则是一致的,甚至连用词都一样吗?“内在感觉”同“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不是一样吗?“一般规则”与“一般原则”有什么不同吗?
此外,我说,‘徘法逮捕公民的土兵或军官,不能因为受命于一位大臣而变得有理。”请注意“非法逮捕”一词。反对者说的什么呢?“下属只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请留意一下“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这一说法。当我说探寻事由不可缺少时,我并没有错,因为信奉消极服从的人也不得不求助于它。两件要考虑的事情是,他们接到的命令是否来自他们归属的人,向他们发出的请求是否在发出者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也是我提出的问题。有人似乎把逮捕无辜与非法逮捕混为一谈了。涉嫌犯罪的无辜者当然可以被合法地逮捕。逮捕令的执行者,不管是军人还是民兵,不必讯问他所收的逮捕令的对象是否应当被逮捕。要想使命令合法,重要的在于它应来自有权发出这种命令的权力,并且遵守规定的格式。这是我的信条,也是我的反对者的信条,他们用自己的话说:“卫兵或士兵……只需考虑,他是否履行了称职或不称职的权力分派给他们的使命,这一使命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符合正义和行政的通常规定。如果是这样,他就应当执行这一盲目接受的命令,并且他这样做是正确的。”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谁会反驳这种观点?但是,为了搞清楚向他发出命令的权力是否称职,命令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和正义的规定,他不是必须进行评价、比较和判断吗?我加上这条评注,并不是想回答一篇已被人忘却的报纸文章,而是要表明,消极服从的观点是站不聊的,那些认为自己正在捍卫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得不放弃它;无论我们费多大力气,我们也不能把人的思考从人类事务中排斥出去。
[10]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国,在现有法律中我们并不缺少这样的法律,它规定了要对执行非法命令者无一例外地进行惩罚,甚至形式上包括军人,这迫使他们将自己接到的上级命令同这些法律进行比较。共和6年播种月13日(1798年4月2日)的法令第165条说:“任何军官、非现役军官或宪兵,如果他发出、签署或执行逮捕个人的命令,或已经执行了这种命令,或实际逮捕了这个人,而他又并非是在犯罪现场这样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且未将他直接送往警察当局,都将被指控为犯罪,并以任意拘禁罪受到惩罚。”因此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必须判断他要逮捕的那个人是否属于现场犯罪,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第166条,这一罪名也适用于将个人拘禁于并非为逮捕、审判和监禁而合法、公开设立的场所之行为。因此这些卫兵和军官在服从之前,也必须判断他们将被逮捕者带去的地方,是否属于公开而合法设立的拘禁场所。第169条说,除法律规定的现场犯罪之情形,宪兵无权逮捕任何个人,除非有符合规定的押送或逮捕令,或有逮捕证、正规的指控书或判决书。这都需要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做出判定。我想,这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让军人考虑法律,而为了考虑法律,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理性。
[11]我还可以提出另一个甚至更具决定性的事实。控告威尔克斯先生的大臣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同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一起,搜去了他的文章并逮捕了五六个被视为他同党的人,为此威尔克斯先生得到了那个代理人1000镑的赔偿金,而他不过是奉大臣之命行事。这个代理人被责令这笔钱全要由他私人支付。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同样被另外几个被捕者告上高等民事法院,责令他们支付2000镑。不过,我在前面的注释中已经证明,我们在法国也有一些针对侵犯个人自由、执行非法命令者如卫兵和狱吏以及国库税吏的类似法律。那些自以为在他们的文章中攻击我的人,其实是在攻击我们的目前正在实施、每天都应受到遵守的法典。
[12]我极为高兴地发现,在这一点上我同我的一位最亲密的同事和朋友看法一致,他就是知识广博、品德高尚的德热兰多(Degerando)。他在写给我的一封信中说,人们担心所谓的地方精神。我们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担心含糊其辞,担心不着边际的普遍性。与学究们不同,我们并不相信“宇宙的实在性”本身。我们并不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有比地方利益更真实的利益,它们在相同时联合在一起,它们不同时相互制衡,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知道和感受着它们。……特殊联系不但不会削弱普遍联系,而且能加强这种联系。在情感和观念的强弱等级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我们的城镇、我们的省,最后才是国家。如果你打破这些中间环节,你并不是缩短了这种联系,而是毁灭了这种联系。士兵心里想着他的连队的荣誉、他的团的荣誉,他是以这种方式献身于整个军队的荣誉。多样性大大丰富了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让祖国寓于一切事物之中,就像无数忠实的镜子一样,让祖国在你的地方制度中得到反映吧。
[13]我必须提醒读者,在这一章里,他将会经常发现引自一些出类拔萃的作者论述政治经济学及公共债权的著作中的句子。我有时会抄录他们的原话,我认为改头换面地表达他们业已精彩表达过的意思会不得要领。但是我不能始终引用原文,因为我手头没有笔记,是凭记忆写下了这一章。
一位天才人物喜欢这样说:看到阿波罗的观景殿或拉斐尔的一幅画,会使他成为一个更优秀的人。的确,对任何一种美的凝视,都会使我们不由自主地感到那种完美远比我们有价值,而这种信念顷刻就会激起我们的无私精神,唤醒我们的牺牲能力——这是一切美德的源泉。无论什么原因而产生的情感,总有一些能使我们热血沸腾的东西,它给我们一种幸福感,使我们的生存感和力量感备增,使我们能够超越常情而更加宽宏大量、更加勇敢无畏、更富有同情心。甚至一个败类在受到感动的时候也会变得虔诚起来——假如他能被感动的话。
找不想主张每个缺乏宗教感情的人就意味着缺乏道德观念。有些人只受自己的理智统治,只有看到证据才会投降。这些人通常会专注于深奥的沉思,依靠研究的乐趣和思考的习惯抵制堕落的诱惑,因而他们能够具备一种严谨的道德观念。但是,缺乏宗教感情的姜会众生却并无这样的机缘,我相信他们经常展露的只是一颗无聊的心、一种轻浮的精神、斤斤计较蝇头小利的灵魂,以及极其贫乏的想像力。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看作例外:他们因遭受迫害而被激怒。迫害的结果就是激起人们的反抗,敏感而自尊的人们一旦被一种强加于人的宗教所伤害,也很可能会不加思索地反对一切与宗教有关的东西。但是,这种例外纯属偶然,对我们的一般论证毫无影响。
如果我认识了一位与宗教感情无缘的开明人士,我不会对他产生厌恶感。但是,一个没有这种情感能力的民族,在我看来它就是丧失了一种宝贵的天赋,丧失了与生俱来的权利。假如有人指责我未能给宗教感情提供一个足够精确的定义,那么我要问,我们怎样才能精确地定义这种含糊而又深奥的道德感呢?它那独特的性质使所有的语言都无能为力。你将怎样定义对深夜的印象、对古老森林的印象、对呜咽的风穿越废墟或坟茔的印象、对超出我们视野的海洋的印象?你将怎样定义奥西安诗歌所引起的情感,怎样定义圣彼得教堂,怎样定义对死亡的冥想,怎样定义语音或词形的和谐?你将怎样定义狂想——那是灵魂深处的颤抖,它把全部感知力和想像力汇集到一起并迷失在神秘的混乱之中?归根结底,宗教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凡是美好、深沉、高贵的事物,无不具有宗教的性质。
宗教是一切正义、爱情、自由和仁慈观念的共同核心,它在我们朝生暮死的世界中构成了人类的尊严,使人类不受时间左右、不为邪恶控制地团结在一起。它是一切美好、伟大、善良的事物得以摆脱时代的堕落与不义的永恒条件,是用自己的语言昭示美德的不朽声音,是从现在走向未来、从尘世走向天堂的吁求,是一切被压迫者在任何情况下的神圣后盾,是受害的无辜者和被践踏的弱者的最后希望。
那么,这位忠实的盟友,这种必不可少的援助,这种在黑暗笼罩我们时的惟一一线光明,何以在每个世纪都会成为不断遭到攻击的目标?为什么最开明、最独立、最博学的阶层几乎总是成为它不共戴大的仇敌?那是因为宗教遭到了歪曲。受到追击的人们只有逃进这一最后的避难所,逃进这座能让他生存下去的亲切的圣殿。宗教一直在权力手中变来变去,变成一种恐吓性的制度。权力给我们造成了最残酷的苦难,还要摆布对我们的安慰。教条主义的宗教这一充满敌意和迫害成性的权力,试图控制人们的想像力和心灵的需求。于是,宗教变成了一个比那些注定会让我们忘掉的祸根更为可怕的祸根。
因此,在人们要求道德独立的那些世纪,我们都能发现对宗教的这种抵制,它的矛头看似针对最亲切的慈爱,实际上它是反对最具压迫性的暴虐。偏执让信仰与暴力为伍,也就为怀疑提供了勇气。信徒的狂怒会强化非信徒的虚荣,人们因此而把天生就该拥有的一种体系的美德视为不幸。迫害会激起反抗。权力威胁到什么主张,就会刺激一些勇敢的灵魂偏偏采纳那种主张。人类天生就憎恶任何形式的思想压制。这种天性可能会发出暴怒。它可以引起许多罪恶;不过,它是由我们灵魂中最高贵的一切产生的。
在阅读著名的《自然的体系》时,我经常深感悲痛和震惊。一个与未来隔绝的老人,怀着没完没了的狂热,莫名其妙地渴望破坏,盲目而近乎残酷地仇恨一种给人以安慰的温和的思想,这在我看来真是奇怪的谵妄。但是,一想到那位作者所受到的权力的威胁,我就会理解这些胡言乱语。在所有时代,反宗教人士的思考总是令人烦恼的:他们从来没有时间或自由去从容不迫地考虑自己的主张。对他们来说,那是一笔被人觊觎的财产,他们很少想到使这些主张更加深刻,想得更多的是为它辩护和怎样捍卫它。最好是让他们保持安静。他们将为自己的胜利感到惊讶。他们将不再煽动斗争,不再急着征服,不再需要探索的权利,不再因为这些目标而兴奋。他们迄今为止一心渴望成功的想像力,将会无所事事、自生自灭。他们所看到的只是必定要被尘世吞没的人。世界了无生气,人们一代一代地匆匆而过,偶然。孤立地出现在世界上,受苦受难,然后死去。各代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们的命运先是痛苦,然后归于虚无。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切交流均被切断。已经弃世而去的民族没有留下一点声音,仍然活着的民族的声音也必定会迅速沉入这种永恒的寂静。谁都没有感到,如果偏执没有遭到怀疑,这种体系的支持者反而会变得垂头丧气,至少也会保持冷淡与沉默。
我要重申这一观点:只要权力让宗教完全独立,那就没人还会有兴趣攻击宗教。思想本身也不会去考虑宗教。但是,如果权力宣布要保护宗教,特别是如果它企图把宗教变为自己的同盟,独立的思想很快就会向它发起攻击。
任何插手宗教领域的政府都将造成危害。
每当它想把探索精神全部排除出宗教时,它就会造成危害,因为那时权力将不会出于信念而行动,它只会根据自身利益而行动。它能从讲授规定见解的人那里获得什么教益呢?如果驱逐那些自由表达自己信仰的人——他们起码是些坦诚的人,——其余的人会随时用谎言逃避监督。这些监督将对谨言慎行的人产生效力,但是对那些已经堕落或开始堕落的人却无能为力。
而且,政府能有什么力量去扶植一种见解呢?它能把它的支持者统统安插在国家的重要职位上吗?但受到排斥的人们将会被这种偏袒所激怒。它要让人们在字面上或口头上表示支持它正在保护的见解吗?但其他人将会写出或说出反对意见。它要限制写作、讲话、辩论、推理甚至嘲讽或诡辩的自由吗?如果是这样,它就踏上了一条全新的道路:不再是偏袒或说服,而是压制或惩罚。它会相信法律能够捕捉每一种细微差别,然后对症下药吗?如果它的压制措施宽大温和,人们将会满不在乎;如果不施威胁,这样的措施只能招人怨恨;如果严厉苛刻,政府将会发现自己成了一个迫害者。一旦踏上这条光滑的斜坡,要想止步是徒劳的。
再者,进行迫害能使它获得什么成功?我相信,没有一个国王比路易十四具有更大的威望。在他的统治下,荣耀、虚荣、时尚、无所不能的时尚本身,全都变得服服贴贴。他给宗教以王权的支持和他本人的支持。他把拯救自己的灵魂和维护最严格的宗教习俗联系在一起,并且说服了自己的廷臣,使之相信拯救国王的灵魂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然而,尽管他的关切与日俱增,尽管一个古老的法庭严阵以待,尽管有着五十年光荣的回忆,但是甚至在他辞世之前,人们心中就开始有了重重疑问。我们在关于那个时期的回忆录中可以发现一些被截获的书信,据梅特农夫人吿诉我们,那都是路易十四的殷勤而又令人作呕的奉承者写给上帝和国王的。国王死了。哲学的冲动摧毁了一切堤坝;理性为自己所遭受的难以忍受的限制复了仇,而长期反压抑的结果就是过分的怀疑。
如果极力试图在一个怀疑的世纪重建宗教,同样会造成危害,同样会证明自己的无能。只有当人感到需要宗教的时候,宗教才能建立起来。只要人受外界的考虑所累,实际上他就没有什么能力去体会那种需要的力量了。他们说——而我本人也相信——宗教是自然的。因此,它的声音不能披上权力的外衣。如果舆论对宗教不利,那么政府插手保护宗教便特别有害,因为保护宗教的是一些并不信教的人。统治者像被统治者一样也要顺应人类思想的进步。一旦怀疑情绪渗透到一个民族的开明阶层,它就会慢慢找到进入政府本身的途径。在所有的时代,舆论或虚荣都比利益强大。掌权者们自以为偏袒宗教符合自身利益,这是无济于事的。他们可以为了宗教而显示他们的权力,却不能由此而显示出对宗教的尊重。他们可以向公众表示自己的幡然醒悟而找到某种快感。他们生怕自己看上去信仰坚定,免得被认为是骗人。如果说头一种表现是为了骗取人们的信任,第二种表现则是为了夺回怀疑的荣誉,而无论是谁,如果试图显得比他所表白的信仰还要高明,那他必定是个糟糕的传教士。
于是产生了这样一条公理:宗教对于人民必不可少。那些重申这一公理的人的虚荣心得到了满足,因为他们的重申把他们与人民区别了开来。
如果这个公理指的是社会的劳动阶级比有闲阶级和富有阶级更需要宗教,那么它本身就是虚伪的。假如宗教是必需的,它对任何教养程度的人都是同样必需的。贫穷无知的阶级的犯罪,其性质固然更为暴烈、更为可怕,但同时也更易于发现和镇压。法律包围着他们,控制着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镇压他们,因为这些犯罪是在同法律进行直接冲突。上层阶级的**却是阴险狡猾而又花样百出。它规避法律,通过躲避法律的形式而嘲弄法律的精神,并运用金钱和权势对抗法律。
真是岂有此理!穷人没有权力,他的周围障碍重重,受着各种约束的限制,既没有保护者也没有支持者。他有可能犯下一个孤立的罪行,但只要他被发现犯了罪,所有的东西都会武装起来反对他。他很难指望从他的法官那里得到丝毫谅解,因为法官总是从敌对阶级中挑选出来的。他的亲属和他本人一样无能为力,他看不到免罪的机会。他的行为决不会对他所属社会的整个命运产生影响。不过,正是因为他,你才希望宗教的神秘保护!如果是富人犯罪,则会由贵族、由他的同盟、由那些一旦判处其刑罚则必然会遭到某种报应的人来审判。社会慷慨地支持他。一切物质的、道德的机会都对他有利,这纯粹是由于他的财富。他可以从远处施加他的影响,他可以使法律无效或**。不过,正是这种强大和受优待的人,才是你想从枷锁中解放出来的人。你认为枷锁必须套在贫困无助者的脖子上。
我是根据一种习惯性的假设——宗教作为刑法的一种补充显得尤其宝贵——写出这一切的。但这绝不是我个人的看法。我对宗教寄予的希望比这要高。我不认为它是权力和有权人的助手。严格地说,出于算计、利益和安全的考虑而形成的日常道德,能使宗教成为完全多余的东西。没有宗教,它也能对富人产生作用,因为富人有反省能力;它还能对穷人产生作用,因为法律镇慑着穷人,还因为他的工作已被事先排定,长期劳作的习惯在他的生活中产生了类似反省能力的效果。但愿灾难降临在那些仅仅拥有这个日常道德的人民身上!创造一种比宗教更高尚的道德,似乎正合我意:我寄希望于它的,不是镇压粗俗的犯罪,而是使一切美德变得崇高。
宗教的捍卫者们往往认为,把宗教说成最为有用的东西,就是为它作出了不寻常贡献。如果让他们看到,在所有可能的作用中,他们可能只赋予了宗教最糟糕的作用,他们会说些什么呢?
如果为了一个明确的目的、一项直接的用途、一种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探寻大自然的所有美妙之处,我们就会破坏它那宏伟壮丽的整体的全部魁力;同样,由于不断把宗教当做有用的工具,我们使它受制于那种用途。如今它已降到了次要地位。它似乎仅仅变成了一种手段,而正是由于这一事实,它遭到了贬低。
而且,宗教对人民来说不可或缺这一公理,是彻底毁灭宗教的最佳方式。人民出于一种相当可靠的本能,会警惕那些迫在眉睫的事情。这种本能的起因犹如儿童的见识及所有仰人鼻息的阶级的见识一样。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对那些安排他们命运的人的内心思想保持警惕。指望人民长期信仰同它打赌的人所拒绝信仰的东西,那是过高估计了他们的善良本性。相反,赌徒们玩弄技巧的惟一结果就是,人民一旦识破他们是些不信教的人,就会疏远自己的宗教而无需知道为什么。他们禁止自由探索的目的是阻止人民受到启蒙,而不是阻止他们漠视宗教。实际上,他们由于模仿而变得漠视宗教;他们把宗教看作傻瓜才会关心的事情和一种骗术,每个人都把它留给他的下游,而他的下游则会迫不急待地把它推到更下游。宗教就这样不断沉沦、日趋堕落。如果它受到各方的攻击,它受到的威胁反而不大,至少它还能在最敏感的灵魂中找到避难所。虚荣并不顾忌自己的愚蠢,也不担心由于尊敬宗教而贬低了自己。
谁会相信它!即使政治权力想把宽容原则纳入它的管辖范围,那也会造成危害:这是因为它给宽容套上了明确而固定的形式,有悖宽容的本性。宽容不过是现在和未来一切信仰形式的自由。约瑟夫二世皇帝想要使宽容成为定制,于是,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一开始就把他的臣民所表白的宗教观点整理出一份庞大的明细表。我不知道有多少观点被他记录在案受到保护。结果发生了什么呢?突然又冒出来一个已被遗忘的教派,而宽容的君主约瑟夫二世却说它来得太晚了。波希米亚的自然神论者由于生不逢时而受到迫害,而这位哲学家国王发现自己与布拉班特人和不幸的波希米亚人同时发生了冲突,前者要求大主教独享支配权,后者要求言论自由。
这种有限的宽容包含着一个特殊的错误。只有想像力才能满足想像力的需求。当你在某个帝国宽容了二十种宗教,你还是没有为第二十一种宗教的信徒做任何事情。期望给臣民提供充分自由、允许他们在一定数量的宗教信仰中进行选择的政府,就像一位来到一个德国小镇的法国人一样,那里的居民想要学习意大利语,他却让他们在巴斯克语和布列塔尼语之间进行选择。
教派林立会使某些人感到惊恐不已,但这对宗教来说恰恰是最健康的东西。它的作用在于使宗教保持为一种感情,而不致成为纯粹的形式,成为几近机械的习惯,把自己与每一件坏事、有时甚至与每一种罪行联系在一起。
如果宗教发生了这样的退化,它就会彻底失去对道德的影响力。可以说,它的归宿应当是人类心灵的一隅,它在那里可以与世隔绝。在意大利,我们看到人们会在屠杀之前先做弥撒,屠杀之后坦然供认,接着用忏悔开脱屠杀,而刚刚从忏悔中解脱出来的人们,又在为新的屠杀做着准备。
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事情了:为了防止教派的分裂,你必须阻止人们反省自己的宗教;因此你必须阻止他去关心系教;你必须把宗教变成用来背诵的信条和用来遵守的惯例。它会完全变成外在的、不必思考也能做的事情,结果是索然无味,令人心不在焉。
某些蒙古族人——他们的宗教要求他们不断祈祷——确信,能使他们的祈祷取悦诸神的就是空气的运动,诸神会认为这是人们关心诸神的确凿证据。结果,这些民族发明了小小的转经轮,以一种可靠的方式搅动着空气,使之不断保持所需要的运动。只要这些机械在转动,每个人都会相信诸神得到了满足,就可以怀着轻松的心请去忙活自己的事情或者寻求快乐。不止一个欧洲国家的宗教会使我经常想起那些蒙古民族的小转经轮。教派的增多对于道德观念来说极为有利。一切新生的教派都想以更严格认真的道德观念,使自己有别于那些它们所脱离的教派,而目睹自身内部正在发生新的分裂的教派,往往会产生与新生教派进行竞争的**,因而不愿在这方面落后于革新者。所以,新教的出现改革了天主教徒们的习惯。如果权力不去横加干预,新生的教派将会不计其数;每个新的群体都会试图证明自己习俗纯正、因而教义精当。每个被遗弃的群体也都想依靠同一件武器捍卫自己。由此将会导致一场令人愉快的斗争,而斗争的成就就在于确立一种更为严肃的道德观念。习俗可以凭借自然的冲动和体面的竞争而毫不费力地得到改进。这就是我们在美国,甚至在苏格兰看到的情形,虽然那里的宽容还远不够理想,然而那里的长老派已经化为无数的分支。
迄今为止,教派的诞生还远未伴有如此有益的结果,几乎总是带着分崩离析的不幸标志。那是因为权力的干预。由于权力的声百,由于权力的轻率行为,此前曾是无害甚至有益的绝大多数细微差别,便成了倾轧的种子。
腓特烈·威廉,腓特烈大帝之父,由于发现其臣民信奉的各类宗教并不像军队那样受同一种纪律约束而感到震惊,遂决定某一天把路德派和新教派合并起来。他消除了他们各自信条中造成分歧的原因,强迫他们达成一致。此前,两派虽然一直各立门户,但相互之间充分理解。被宣布合并以后,他们很快即开始了一场无情的战争,相互攻击并反抗权力。腓特烈二世在他父亲驾崩后登基。他让他们信其所信。他对两派间的斗争视若无睹,对他们的言论充耳不闻。他们很快失去了成功的希望和恐惧的刺激;他们只好默不作声;他们的区别依旧,但纷争却平息了。
如果政府反对教派的繁衍,那就是误解了自己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教派林立,他们就会相互牵制,从而使君主无需向任何一派作出让步。如果只有一个居统治地位的教派,权力就要被迫费尽心思以消除它的令人畏惧之处。如果仅仅存在着两三个教派,那么,每一派都足以对其他教派构成可怕的威胁,这就必需不断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压制。不可思议的对策!你说你要维护安宁,而为了确保这一目标,你却阻止意见分歧,即让人们由此分化成又小又弱、实际上难以感觉到的集团。你反而组建了三四个大型敌对团体,你让他们相互对峙,你认为他们应当维持这些庞大而强有力的集团,结果他们准备一见信号就相互攻击。
这就是宗教不宽容的后果。但是,反宗教的不宽容同样致命。
权力决不应该排斥任何宗教,即使在确信系教具有危险性的时候也是一样。在惩罚由宗教导致的罪行时,不要把罪行看作宗教行为,而要把它们看作犯罪行为,这样,控制犯罪就比较容易成功。假如把它们当做宗教行为来攻击,就会把它们转化成一种责任,而且,假如还想追究最早促成犯罪的那种舆论,则会陷入无休止的压制和不义的困境。逐渐削弱舆论的惟一手段,就是确立探索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味着独立于每一种权力,不要任何集体的干预,因为从根本上说,探索只是个人的事情。
人类精神天生就厌恶迫害并同情被迫害的信仰,若想让迫害成功地摧毁那种信仰,必然使灵魂**,人们不仅要打击他们想要摧毁的宗教,还要打击一切道德感。若想说服一个人鄙视或抛弃由于所持主张而遭受苦难的同胞,若想强迫他今天放弃昨天还在信奉的突然遭到威胁的教义,只能去窒息他心中的一切正义感和自豪感。
仅仅迫害教士并不能缓和迫害的程度。那些迫害措施很快就会影响到所有信奉同一教义的人们,以及所有对被压迫者的不幸怀有同情的人们。“不要告诉我,通过大力迫害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的教士,一切对抗都会销声匿迹。我希望事实正好相反,而且我是出于对法兰西民族的尊重才这样希望的。任何屈服于暴力的民族,就其良心而论,必是一个无耻、堕落的民族,人们根本不要指望它还有什么理智或自由。”玛丽·德·克莱蒙-托内尔在1791年就指出了这一点,而且事实已经两次证明了他的预见。
迷信只有在受到保护或受到威胁的时候才会变得穷凶极恶。不要用非正义行为去激发迷信;只要使它丧失能够造成危害的一切手段就足够了。它将首先变成一种无害的热情,然后很快就会自生自灭,不再会因为受苦受难而引起关注,也不再会因为与权力结盟而作威作福。
人类的思想,无论是真是假,都是他最神圣的财产,暴君如果对它进行攻击,都是同样有罪。无论谁以哲学的名义排斥思辨的迷信,无论谁以上帝的名义排斥独立的理性,都应该受到贤者的诅咒。
请允许我再一次援引M·德·克莱蒙-托内尔的话作为结论。他不能被谴责为极端主义者。尽管他是自由的朋友,或许正因为他是自由的朋友,他在制宪议会中几乎总是遭到两派的一致反对。他是为中庸之道而献身的。我相信,他的看法非常重要。他说,“宗教和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毫不相干的事物,把它们融为一体只能使两者都失去自然属性。人类与他的创造者有关系;他会形成或接受与这些关系有关的一整套思想;这种思想的体系就叫宗教。因此每个人的宗教就是每个人对他与上帝的关系的看法。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是自由的,所以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一种特定的宗教。少数人的看法决不能屈从于多数人的看法。因此,没有一个看法能由社会契约来支配。宗教属于所有的时代、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政府。它的圣殿就是人类的良心,而良心是人类惟一不能对社会习俗作出牺牲的官能。社会团体决不应把任何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决不应否定任何崇拜对象。”
权力既不应把崇拜对象强加于人,也不应对崇拜对象加以排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权力不必为任何崇拜对象付出代价。在这里,我们的宪法再次对那些真正的原则保持了忠诚。把人类的宗教同他的金钱利益搅在一起是个错误。强迫公民在面对他所崇拜的上帝时为自己的代言人支付报酬,正好给这人提供了一个只要放弃信仰便可立即获利的机会。这会制造一种感情负担,它对一些人来说是人世间的消遣,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人世间的劳作,已经产生的影响非同小可。有人相信他们正在说出某些哲理,证明了更值得去做的是清理出一片场地,而不是为一位神父支付报酬或者修建一座教堂。但是建教堂或为神父支付报酬意味着什么呢?那不是承认了存在着一位值得与之交流的仁慈、公正而强大的上帝吗?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向为数众多的所有教派的神父——而不是一派的牧师——支付报酬,我真希望国家能够宣布这种交流不会中断、尘世不会与天堂绝交。
新生的教派不需要社会负担他们神父的生计。他们把全部激情都投入了新鲜思想和深刻信念之中。但是,一个教派一旦开始在它的圣坛下聚集起整个社会的大量成员,社会本身就应该资助这新的教堂。由于人人都向他们支付报酬,负担也就成了人人平等的负担,那是平等地分担共同责任,而不是显示一种特权。
宗教犹如条条阳关大道:我希望国家能够给予养护,但也要让人人都能自由地选择那些羊肠小道。[2]卢梭:《社会契约论》,4卷,第8章。他接着说道,“如果有人公开承认这些信条,而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并不信仰它们,那就应当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下了极大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
凡是不幸不相信这种信条的人,如果说出了自己的怀疑,便会使自己遭到流放。如果他的感情约束着他,如果他有家室妻儿,他不愿离开他们流亡他乡,那么,你——正是你——不是在强迫他犯下最大的罪行,强迫他在法律面前说谎吗?不过我要说,在这种情况下,说谎算不上是犯罪。当法律只要求我们说出它规定的实话时,我们根本就不欠它实话。
18.论个人自由
法国曾经颁布过的所有宪法都说要保障个人自由,然而,在这些宪法的统治下,个人自由却不断受到侵犯。事实证明,简单地宣布一下是不够的,你们需要的是明确的保障。你们需要一些足够有力的机构,能够为了被压迫者而使用成文法批准的保障措施。我们的现行宪法是惟—一部确立了这些保障,并授与中介机构以充分权力的宪法。由于陪审团制度而免遭攻击的出版自由,得到确立的大臣们的责任,特别是下属的责任,最后,一个庞大而独立的代表制度的存在,都是今天环绕着个人自由的堡垒。
这种自由实际上是所有社会的目标;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都依赖于它;工业的前程也依赖于它;没有它,人们既不会享有和平,也不会享有尊严,更不会享有幸福。
专横权力能毁灭道德,因为没有安全感就谈不上道德;如果高雅情感的主体不能在其纯真的庇护下切实得到安宁,那就不可能有高雅的情感。当专横权力毫无顾忌地打击那些被它怀疑的人时,它迫害的不仅仅是某个人,它首先侮辱和贬低的是整个民族。人们总是希望逃避痛苦:当他们的所爱受到威胁时,他们要么会放弃它,要么会保卫它。M·德·波夫说,城镇一旦受到瘟疫的攻击,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霎时就会遭到败坏,人们相互劫掠,宛如死到;临头。专横权力给道德带来的后果,就像瘟疫给**带来的后果一样。
专横权力是家庭纽带的敌人,因为这些纽带使自由生活的希望有了充分的根据,这是正义向公民提供的庇护。专横权力则强迫儿子眼看着父亲遭受压迫却不能去保护他,强迫妻子默默无语地眼看着丈夫被逮捕,强迫亲戚朋友矢口否认最圣洁的情感。
专横权力是一切民族交流——它给各民族带来繁荣——的敌人。它破坏信誉,摧残贸易,打击一切安全感。当一个人被证明无罪却又遭受苦难时,任何有识之士都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也受到了威胁,因为安全感被破坏了,一切交流都会感受到冲击,大地也会发抖,因为它害怕我们一意孤行。
如果放纵专横权力,它就会不断扩张,以致最微不足道的公民都会突然发现,它已经全副武装地针对自己而来。自己置身事外,让其他人经受打击,这是不行的。无数的联系使我们与我们的同胞相依为命,最急切的利己主义也很难成功地完全割断这种联系。你相信自己可以谨言慎行而免遭伤害。但是,你有一个年轻气盛的儿子、一个并不像你那么谨慎的兄弟会敢于表达自己的异议;你有一个曾经受过你伤害的宿敌,他现在成功地获得了某些权势。那么,你会怎么办呢?你在痛责一切抗议、一切抱怨之后,是不是该轮到你来抱怨了?你会提前被判有罪,判决你的是你自己的良心和你曾经参与其中而现在已经贬值的舆论。你会不加反抗就屈服吗?实际上,你会得到屈服的机会吗?他们不会拒绝吗?他们不会迫害一个讨厌的对象、一个非正义的标志吗?你已经目睹了人们受到的压迫;你已经判决他们有罪;你已经开辟了一条如今你不得不沿着它走下去的道路。
被视为一整套制度的政府,不能与专横权力和谐共存。因为政治制度不过是些契约,而契约的性质就是要规定一些不可变动的限制。因此,与这样构成的契约背道而驰的专横权力,将会削弱一切政治制度的基础。
对于正在运转的政府来说,专横权力是危险的:因为,尽管有时专横权力可以加快政府的前进速度,从而使政府显得强大有力,但它必定会使政府的行为丧失规律性和持久性。
如果有谁告诉一个民族,你们的法律不足以统治你们,这等于是让这个民族有权如此回答: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足,我们需要其他法律。这些会使所有合法权力都受到怀疑:剩下的便只有暴力了。因为一个人需要过分地相信人们的愚蠢,才会对他们说:“你们为了得到某些保护,愿意让自己承受这样那样的不方便。我们现在撤除对你们的保护,但给你们留下那些不方便。你们既要忍受社会状况的一切压制,又要面对这种严酷环境的一切风险。”
专横权力丝毫无助于政府的安全。当政府运用法律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不可能运用同样明确而正规的法律来对抗政府。但是,当政府采取专横行动反对它的敌人时,敌人却能以同样的专横回击政府;因为这种行为含糊不清,没有任何固定的界限。
如果正当的统治选择了使用专横权力,它会由于采取这种手段而牺牲它的生存目标。为什么我们希望权力镇压那些侵犯我们的财产、自由或生活的人?因为我们要确保能够享受财产、自由或生活。但是,如果专横权力可以毁掉我们的财富,可以威胁我们的自由,可以侵扰我们的生活,我们又能从权力的保护中得到什么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希望它惩罚那些密谋反对国家宪法的人呢?因为我们害怕一个合法组织被一种压迫性权力取而代之。但是如果权力本身行使这种压迫性权力,它还能提供什么好处呢?也许暂时会有些实际的好处。已经得到确立的政府,其专横措施会大大少于那些仍须努力谋取权力的宗派之所为。然而,甚至这点好处也会因为专横权力而丧失殆尽。专横权力最初只表现为在极罕见的条件下使用的最后手段,最终却会变成解决一切问题的日常手段。
遵守程序能够遏制专横权力。程序是社会的保护神。只有程序才能保护无辜,它们是使人们融洽相处的惟一手段。其他的一切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把一切都交给独往独来的良心和摇摆不定的舆论的话。只有程序是完全显而易见的;被压迫者所能求助的也只有程序。
这个针对专横权力的补救措施就是官员的责任。古时的人相信,被罪恶亵读了的地方必须经历一次赎罪,而我相信,在将来,为了使遭到专横行为败坏的地方得到净化,需要对罪犯进行惩罚以做效尤。每当我在一个国家看到一位公民被任意监禁,却看不到人们及时惩罚这种违犯程序的行为,我就会说:也许这个民族希望自由,也许它应该得到自由,但是它对自由的基本要素却茫然无知。
许多人认为,行使专横权力不过只是采取治安措施,而且,既然他们总是希望成为实施措施的人而不是成为措施的实施对象,显然,他们会感到措施非常适宜于公共安宁和良好秩序。然而,其他不那么乐观的人却会从中感到一种极大的烦恼:危险正在加剧。
给行政权的持有者以侵犯个人自由的权力,你就会消灭所有那些保障——那是人们在法律帝国统治之下团结在一起的首要条件和惟一目标。
你需要独立的法庭、独立的法官和独立的陪审员。但是,如果法庭的成员、陪审员和法官能够被任意逮捕,他们还有什么独立可言?或者,假如针对他们而采取的专横措施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公共行为,而是因为秘密原因,那将发生什么事情呢?毫无疑问,只要他们还坐在法律为他们安排的显然是不可侵犯的位置上,内阁权力就不能宣布逮捕他们。即使他们和它作对并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它也不敢把他们作为陪审员和法官加以逮捕或流放。但是它会把他们当做受到怀疑的个人加以逮捕或流放。因此,被你交给警察任意处置的,不是一小撮地位卑下的公民,被你交给警察任意摆布的,是所有的法庭、所有的法官、所有的陪审员,从而所有的被告。
在一个大臣们任意行使逮捕或流放权的国家里,为启蒙舆论而给予某种程度的出版自由或安全感,似乎没什么意义。假如一位严格遵守法律的作家与掌权者的意见发生冲突或者批判掌权者的行为,他不会作为作家遭到逮捕或流放,而会作为一个危险的个人遭到逮捕或流放,其原因也不会公开。
就这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列举更多的例子有什么意义呢?一切公共职务,一切私人身份,同样都会受到威胁。对欠了债的权力机构纠缠不休的债权人,拒绝人们向女儿求婚的倔强的父亲,为保卫妻子的贞操而显得碍手碍脚的丈夫,功绩卓著的竞争者或高度警觉的监督者,无疑将不会以债权人、父亲、丈夫、监督者或竞争者的身份被逮捕。因为,既然权力能以秘而不宣的原因逮捕或流放他们,我们怎么能够相信人们不会去捏造那些秘而不宣的原因呢?权力会担什么风险呢?要求它提出合法理由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要它还想作出谨慎的解释,它也许会想到应当去迎合舆论,由于一切都无从调查核实,谁会看不出来,诽谤足以促成迫害呢?
只要专横权力得到纵容,那就没有丝毫安全可言,任何制度都躲不开它,它从根本上否定它们。它用被它变得无能为力的程序欺骗社会。一切承诺都会变成谎言;一切保证都是为信以为真的不幸者设下的圈套。
当人们为专横权力辩解,或希望减少它的危险的时候,总要谈到最高权力的持有者,仿佛除此之外公民与其他专横权力并无关系。但事实上,他们和所有从属的权力有着无法回避的更为直接的关系。只要你容许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流放、监禁和镇压措施,而且在实施前未经任何审判,那么,你既没有让公民受到君主权力的统治,甚至也没有受到大臣权力的统治。那是绝大多数下级权力所实施的暴政。只有这种权力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把公民打翻在地,并用谎言为这种措施辩护。假如它行骗,它就能成功,而这样的权力肯定会去行骗。因为,越是希望君主和大臣们更好地总揽大局,希望他们偏重于国家及其尊严、财富和力量的不断昌盛,这些重大职能就越是使他们不可能细察个人的利益;但无论多么微小的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比也是同样神圣的,因为它们包含着无辜者的生命、自由和安全。所以,必须把这些利益托付给那些能够照料它们的人加以照料,托付给专事甄别冤情、审核控告、调查罪行的法庭;托付给既从容不迫又义不容辞地明察秋毫的法庭;托付给负有特别使命、又能独自完成使命的法庭。
我不认为流放与逮捕及任意监禁有什么区别。把流放视为一种比较温和的处罚是错误的。我们被过去的君主制传统所蒙骗。我们被一大批著名人士的流放所误导,我们还记得恰德·夏赞尔是多么深受其大度的朋友们的尊敬,这使我们感到流放似乎是一次凯旋的进军。但是,让我们往下看一看那些卑微的阶层,让我们看一看其他那些时代,我们就会看到,对下等人的流放使他们妻离子散,使商人倾家荡产,使父母被迫放弃对子女的教育或把他们交给惟利是图之手,使朋友离散,使老人所习惯的生活方式遭到破坏,使勤奋者无所事事,使天才无用武之地。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财产权紧密相关,掠夺者把他的牺牲品驱赶到不为人知的地方,留给他们的财物连最基本的需要都无法满足,使他们享受不到最低限度的快乐。我们将会看到,流放与冷漠紧密相关,它在那些被流放者周围布下了怀疑和猜忌的罗网,使他们处处受到排斥,自始至终不是经受陌生人的冷漠,就是蒙受官吏的侮辱。我们将会看到,流放冻结了所有情感的源泉,一贫如洗使被流放者失去了相随的朋友,人们的健忘又夺走了他的另一些朋友,他对他们的记忆只会使他看到他那个已经不复存在的国家,利己主义诱人告发,或为漠不关心的态度开脱,被人遗弃的牺牲品只能白费力气地试图在他孤独的灵魂中保留一些往日生活的残破痕迹。
现政府是历来的法国政府中第一个在拟订宪法时正式放弃这一可怕特权的政府。它以这种方式使一切权利和一切自由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它给予了国民在1789年就希望得到、今天仍然想要得到、二十五年来一直不屈不挠要求得到、每次夺回权力都要大声疾呼的东西。正因为如此,这个政府将在法国日益深入人心。
19.论司法保障
1814年宪章有关法官不能罢免的内容非常含糊。它宣布不可罢免的只是那些国王提名的法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那些根据过去的任命已经在任的法官得到王室的任命。这种从属地位——一大批人发现自己处于这种地位——对那个时代的内阁大有帮助。
更为坦诚和坚定地走向进步的现政府,已经在新宪法中废弃了所有模棱两可的特权。它同意从已经确定的最近一个日子开始,法官不可罢免。
实际上,一切有时限的任命——不管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人民,罢免的可能性,缺乏明确的评价,全都是对司法权的独立性的攻击。
买卖官职受到了猛烈的批判。它是一种弊病,但这种弊病也有过一个好处,以致过去那种取代它的司法秩序曾使我们懊悔不已。
在整个革命过程中,法庭、法官、审判,没有一个是自由的。不同的党派一个接一个地占用这些法律工具和形式。让一个人鼓起勇气敢于在战场上英勇牺牲,要比让他面对暴政和党争的威胁而担任独立发表意见的公职容易得多。一位能够被调离或罢免的法官,要比一个花钱购买官位的人更危险。买了官位的人不如总是害怕失去官位的人**。我也想过针对敷衍塞责的法官而实行陪审团制度、诉讼公开及严格的法律监督,并将这些奉为神圣。但是,一旦采取这些预防措施,司法权则必须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所有权力都不应对此抱有异议。没有什么能比那些没完没了的夸夸其谈更有效地腐蚀舆论和道德了,它们无时无处不在反对那些不可侵犯的人们,或者反对那些自身应该受到审判的人们。
在立宪君主制度下,任命法官应该是君主的特权,这是个显而易见的真理。这种政体一定会使王权得到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影响,甚至所有与自由相吻合的声望。人民在选择法官时往往会犯错误,而王权所犯的错误肯定非常罕见。犯错误对它没有任何好处,而避免错误则有着刻不容缓的利益,因为法官不能罢免,他们的职权不是临时的。
为了使法官的独立性得到充分保证,也许有朝一日必须提高他们的薪俸。总的原则是,为公职支付薪俸是为了保护那些忠于职守并使之完全独立的人。人民代表显然是富裕阶层且又渴望荣耀,不需要支付薪俸。但是法官的职责并不具有无偿履行的性质。而且,任何需要支付薪俸的职责,如果薪俸微薄,则必定会遭到蔑视。要减少法官的数量,把他们能够视事的地区分派给他们,并给他们提供丰厚的报酬。
如果没有陪审团制度去辅助不可罢免的法官,仅有法官的不可罢免,是不足以保护他有权保护的无辜者的,尽管那种制度受到大量诽谤,尽管它的一些缺陷至今还不可能全部消除,但它带来的好处却不可胜数。
我知道,陪审团制度在我们中间受到抨击,是因为法国人的冷漠、无知、漫不经心和轻浮。应该受到谴责的不是制度,而是民族。但是,如果一个制度生性优良,虽然开始似乎难以适用于一个对它并不习惯的民族,但仍然可以证明它是适宜和有益的制度,因为那个民族将会通过制度本身获得它先前缺乏的能力,难道人们还不明白这样的事情吗?我永远都不愿相信,一个民族居然能够不去首先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去维护正义,不去保护受到指控的无辜。
一位反对陪审团的人士——他的著作大概比任何人的著作所能激起的反对情绪都更为强烈——写道,“法国人永远不会具备履行陪审员的职责所必须的教养和决心。我们对一切行政管理事务都漠不关心,只有利己主义、个人利益和冷若冰霜,这实际上是公益精神的残缺,所以,建立这种程序的法律不可能付诸实施。”
但是,我们所需要的,恰恰就是那种能够克服冷漠态度和利己主义的公益精神。你能设想英国人如果没有一整套自己的政治制度,这样一种精神会在他们中间存在吗?在一个陪审团制度一再受到拖延、法庭的自由受到侵犯、被告硬被说成有罪的国家,不可能出现这种精神。在攻击者应当受到批判时,他们却批判陪审团制度。
我们看到,“陪审员不可能根据制度的要求,把自己的判断同口供和其他各种证据分开:在有判断时,这些东西是多余的,而没有判断时,它们又是不够用的。”不过,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割裂开来:实际上它们是得出判决的基本因素。制度的精神只要求陪审员不应被迫在无数的推算基础上,而是在融合证据、口供及各种证词之后产生的印象基础上做出判决。因此,根据普通常识使足以保证一位陪审员在听取证言、辨明证据、比较各种证词之后,确信并宣布他是否已作出判决。
这位作者继续说,“假如陪审员发现一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会为被告开脱,会违背自己的良知,宣布事实不清”,而且他还设想了一个人由于包庇自己的兄弟而成为被告并由此导致被判死刑的案子。我认为,这个例子不但远不能起到反对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而且是对陪审团制度的最高赞赏。它恰恰证明了这种制度能够阻止执行有违人道、正义和道德的法律。某人在成为陪审员之前也是一个人。就这一特指的案例而言,我非但不谴责陪审员未能尽到陪审员的职责,而且还要赞扬他作为一个人履行了他的职责,因为他在凭借所有的权力手段挺身帮助一个不是由于一件罪行而是由于一次善行而即将受到惩罚的被告。这个例子不能证明我们不需要陪审团;它证明的是我们不需要将某个包庇兄弟的人判处死刑的法律。
作者继续说,“那么,每当刑罚过度或陪审员认为过度的时候,陪审员将会违背自己的信念宣布判决。”我的回答是,作为一位公民和有产者的陪审员,不让那些威胁所有社会团体成员的安全、财产或生命的罪行逃脱惩罚,和他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这种利益将会战胜一时的怜悯:英国为我们提供的这类例子,也许是一个令我们不安的例子。严厉的刑罚被用于罪不当罚的罪行,即使陪审员同情那些被他们送上断头台的人,但也不会背离自己的判决。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尊重成文法的,只有非常强烈的动机才能战胜这种尊重。只要这样的动机存在,那就是法律的过错。假如陪审员认为刑罚过度,那是由于它们确实过度,因为——再说一遍——陪审员的兴趣并不在于发现它们过度。在极罕见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陪审员被夹在不可抗拒的正义和人性的情感与法律条文之间的时候,我敢说,如果他们与法律分道扬镳,那并不是一件罪恶。一部法律决不应当使共同的人性厌恶到如此程度,以致从国民当中选出的陪审员们拒绝实施这部法律。终身法官制度,出于习惯而对这种残暴的法律安之若素,非但不是一种好处,反而是一个祸根。
同一位作者还认为,“陪审员不能履行他们的职责,有时是因为恐惧,有时是因为怜悯。”假如是因为恐惧,那说明警察力量在玩忽职守,它不能保护他们免遭个人报复;假如是因为怜悯,那就说明严刑酷法有错误。
法国人的粗心、冷漠和轻浮,是他们的制度不完善的结果,而这些态度的作用又被说成是他们的事业之所以不朽的原因。没有一个民族在获准照料自身利益的时候,会依然对这些利益漠不关心:每当它显得摸不关心时,那是因为没有获准照料它们。从这个角度来看,陪审团制度对法国人民来说更是必不可少,尽管那个制度一时还缺乏正常运作的能力。法国人民在陪审团制度中得到的将不仅仅是这个制度的特定好处,还会得到重建其道德素养这一更为普遍、更为重要的好处。
为了保障法官不可罢免和陪审团不可侵犯,就必需既持之以恒又一丝不苟地尊重司法程序。
在革命时期,通过一种奇特的嫌疑推定,那些尚待审判的人们不断地被提前宣布有罪。
程序构成了一道安全屏障:省略程序就是削弱或撤除这道安全屏障,因此本身也是一种刑罚。如果我们对被告处以这种刑罚,那就等于提前证实了他的罪行。但是,暂且不谈他的罪行可能是什么,既然它已经被证实,法庭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他的罪行尚未得到证实,你有什么权利仅仅凭着怀疑把他打入另册,剥夺他与这一社会阶层全体成员相同的利益?
这种荒谬绝对不是淮一的荒谬。程序对于定罪要么必不可少,要么毫无用处。如果毫无用处,为什么要在普通审判中保留它呢?如果必不可少,为什么要在最重要的审判中省略它呢?在审理一件小小的轻罪时,被告的生命和荣誉都不至于受到侵犯,他的诉讼会以最庄严的形式结案g但是,每当涉及某些可怕的罪行,并且有可能致人声名狼藉甚至夺人性命的时候,却只消一句话就能省略一切保护性预防措施。法律的准则被拒之门外,程序被偷工减料,人们似乎认为起诉越是严重,就越没有必要对它进行审查2
你说,我们只是不让强盗、刺客、阴谋家从程序中受益。但是,在他们被验明这种身份以前,是否有必要看一看证据?假如存在着一种更健全或更快捷的程序,那就让我们采纳它,但要在所有的案件中都采纳。为什么针对某一种犯罪行为能看到毫无意义的拖延,而对另一种犯罪行为我们要以危险的草率仓促定案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假如草率并不危险,拖延起诉就是多余的;假如拖延起诉并非多余,草率就是危险的。难道在审判之前用不着辩论,人们就能通过准确无误的表面迹象区分无辜和有罪,区分谁应该享受具有合法形式的特权和谁应该被剥夺这种特权?因为这样的迹象并不存在,那些合法形式就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合法程序似乎是区分无辜和有罪的淮一途径,所以一切自由和人道的人们都会要求合法程序。无论程序多么不完善,它都是一种保护性力量,破坏了这个程序,保护性力量也就丧失了。无论是多数人的暴政还是其他暴政,程序都是它的天敌和永不屈服的对手。只要程序存在,法庭就会或多或少地尽力抵制专横权力,并足以对它进行限制。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英国法庭不理会朝廷的威胁,赦免了几位自由的朋友。在克伦威尔统治时期,尽管法庭处于这位护国公的控制之下,也经常赦免被控眷恋君主制的公民。在詹姆士二世统治时期,杰弗里强行践踏合法形式,甚至侵犯由他自己确立的法官的独立地位,以确保大量由于他的暴怒而成为受害者的人们被判死刑。在合法形式中,某些庄严而特定的事物迫使法官不得不显示出自尊,按照公平、正规的程序行事。罗伯斯庇尔统治时期宣布证据为多余并禁止律师辩护的可怕法律,反倒证明了这些合法形式的价值。那种法律表明,被各个派别以各种方式独出心裁地加以篡改、肢解和歪曲的合法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从全体人民中精心选出的最缺乏良心顾虑。最不尊重舆论的人们来说,也仍然是一个障碍。
最后,我把我们的宪法授予皇帝的赦免权,看作是给予无辜者的一项最后的保护措施。
有些人反对这项权利,认为它是那些严重的悖论之一,因为它看上去简化了被他们歪曲了的问题。他们认为,如果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阻挠它的实施;如果它是不公正的,就必须改造它。这个推论只要求一个条件:每一项特定的行为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
法律越是具有普遍性,它与具体行为相距就越远,不过它仍然可以用来宣判具体行为。一条法律只有针对一种特定情况时才有可能谈得上完全公正,只要它应用于两种不同的情况——最微小的差别都可以产生这种不同——它就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一些不公正。事实的细微差别是无止境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这些细微差别;所以,我提到的那种悻论是错误的。作为普通法的法律可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它把这种刑罚应用于这样那样的行为,可能是公正的;然而当它应用于其他某种特定行为时,可能又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一种实质上与法律的设想相吻合的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方式。赦免权就是用特定的公正对普通法加以调和。
这种调和的必要性是如此迫切,以致所有那些反对赦免权的国家都在使用各种各样的权宜之计来替代它。过去,在我们国家,上诉法院在某种意义上即被授予此种权利。对于那些量刑似乎过于严厉的判决,它会找出某种形式上的缺陷以便取消判决。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它往往要求助于极端迂腐的繁文褥节,那当然是一种滥用,尽管它的动机可以谅解。1815年宪法回到了更简单的观念,为最高权力恢复了这一最动人和最自然的特权,这是顺理成章的。
20.结语
我们的代表必须考虑一下我在本书中所讨论的几个问题。我一开始就提到,政府本身已经小心翼翼地宣布,宪法是可以改进的。我们只能希望这种改进逐渐生效,应当从容不迫,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试图超越我们自己的时代。假如这部宪法有缺陷,那只是说明即使心地最为善良的人们也难以预见到宪法的每项条款所能产生的结果。同样的事情也可能发生在那些为了弥补缺陷而希望重铸宪法的人身上。对住宅进行部分改造以使它更舒服一些,这很容易。这样做比较温和,因为它们几乎难以察觉。而把一个人的房子推倒重建,特别是在重建期间,听任他无家可归,则是危险的。
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我们是一个强大的民族。假如他们看到我们正在享受一部宪法的好处,虽然不尽如人意,他们仍将认为我们是一个理性的民族,而我们的理性给他们的印象要比我们的武力更为深刻。外国人注视着我们。他们知道率领我们前进的是本世纪最伟大的将军。假如他们看到我们团结在他的周围,他们将会预见到自己的失败。但是,如果我们四分五裂,我们的结局肯定就是灭亡。
我们敌人的宽宏大量一直得到极高的颂扬。这种宽宏大量并未妨碍他们补偿自己的战争开支。他们已经从我们手中夺走比利时和莱茵,假如他们今天还能取得胜利的话,他们将会从我们手中夺走弗朗什-孔泰、洛林和阿尔萨斯。为什么布鲁塞尔宣言就应该比法兰克福宣言更值得遵守呢?
那位皇帝对自己的诚意已发出最不容置疑的誓言:他把自由选举——政府对此没有能力施加任何影响——产生的六百二十九名国民代表召集到自己身旁。他正是在这种庄严集会的时刻实施独裁的。假如他只是想实行**统治的话,他是能够作出某种努力去维持这种统治的。
我们被告知,**统治与他的自身利益针锋相对。这没有疑问。难道这不意味着他的利益与自由志同道合吗?难道这不是一个信任的基础吗?
自有制宪议会以来,他是第一个召集全体国民代表开会的人。甚至在宪法生效之前,他也一直尊重不受限制的出版自由,而这种自由的泛滥只不过更加引人注目地坚定了他那高贵的决心。他恢复了大多数人民自己选择行政长官的权利。
他一看见自己的目标,立刻就找到了通往目标的途径。他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一旦采纳了一种体制,就必须全部采纳它;自由必须是完整的;自由既是权力的保证,也是权力的限制。他的力量感使他用不着那些暧昧而怯懦的事后聪明,它们只能诱惑狭隘的心灵,分裂虚弱的精神。
这些都是事实,而这些事实说明了我们中间那些在危机关头团结在现政府周围的人的所作所为,他们虽然并不了解这位世界的主人,但仍然聚集在自由宪法的创立者和我们祖国的保卫者周围。
当他的名声传遍欧洲的每一个角落时,我们看到他成了世界的征服者,而且我们有了对自由的向往。有谁会真的认为,胆怯和懦弱能比一种巨大的、几乎是奇迹般的力量带来更多的好处呢?
我必须承认,我曾经相信过这一点,而且怀着这种希望,在度过与那个已被推翻的政府没有任何交往的十个月之后,在坚持反对它在出版自由、大臣的责任、被动服从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之后,在它土崩瓦解之时,我变得更为投入。我曾一再告诉他们,自由必须得到拯救,因为他们只有靠自由才能够拯救他们自己。但这些软弱无力的逆耳忠言他们常常听不进去。
我们也确实听到过有关宪法的片言只语。但从未采取过全民性的措施,从末见到过使仍然游移不定的舆论消除疑虑的公开步骤。一切都处于混乱、麻木和骚动之中。那些人已经对事业感到绝望,断定它希望渺茫。事实是他们痛恨自由这个真正能够救世的手段。
这个政府消失了。我们下一步该做些什么呢?跟随一个并非我们自己的党派走吗?但自从它显示出力量开始,我们就一直和它斗争,它的每一个意图和每一个思想都与我们的意见和愿望格格不入;跟随一个我们仅仅当作自由的手段、自由的通道去保卫了几天的党派走吗?但我们那时付出了全部努力的目标已经落空。我们能够期望一个由外国势力扶持的立宪君主制吗?当然不能,它必定会使法国四分五裂,或者是出现一个傀儡政府,一个对外国势力惟命是从的执行者。
当詹姆士二世离开英国时,英国人宣布他的逃跑等于退位:从那时起英国人就获得了自由。
不,我不想与我们的敌人同流合污,乞求他们屠杀法国人以使有可能再次垮台的政府再次崛起。
挺身保卫一个实际上自暴自弃的政府,并不是允诺和它一起流离失所。向一个既无希望又无资源的弱者做出献身的保证,并不是要放弃我们祖先的土地。为一项事业——人们希望它得到拯救以从中受益——去冒险,并不意味着当那项事业已经彻底堕落、面目全非,视外国人为盟友,以杀人放火为手段时,人们还会为它献身。最后,决定不出逃并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叛徒。毫无疑问,一个人在授予自己庄严的人格担保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感情。一个人会不无惊奇、不无痛苦——这种痛苦不会由于新奇的发现而减轻——地发现,名望是人类心灵的一个沉重负担,他还会发现,当人们相信一个无可指责的人已经不再无可指责并开始指责他时,他们会是多么兴高采烈。
未来将会做出回答。不管现在的暴风雨看上去多么猛烈,自由将会出现在那个未来。因此,在为捍卫人权、捍卫个人安全和这片土地的安全、捍卫思想自由、废除一切专横权力而奋斗了二十年之后,我为自己在胜利之前就参与创建那种认可所有这些权利的制度而庆幸。我将完成我一生的事业。
注释:
[9]我对消极服从的看法,受到一些论点的驳斥,我认为有必要说一下这
些论点,因为在我看来,它们又为我力求确立的原则增加了证据。
我问道:“一名士兵接到伍长的命令,是否就必须向其队长开枪?”有人对我说:“显然,士兵根据服从的原则,对队长要比伍长给予更大的尊敬。”但是我也说过同样的话:“土兵考虑到,队长的权威高于伍长。”这里的意思不是一样吗?或者人们是在为“考虑到”这说法担心?但是,如果士兵不能考虑到使这两个同样可以向他发出命令的人有所区别的军衔的不同,服从的原则怎么能够采用呢?为了知道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应当比另一个人得到更大的尊敬,他必须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
我说,“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不可缺少的基础,如果这一原则有其限度,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我的对手是如何回答的?“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人们的内在感觉可以指出这一点,它们不能构成对一般规则的障碍。”难道我们看不到,这里不但原则是一致的,甚至连用词都一样吗?“内在感觉”同“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不是一样吗?“一般规则”与“一般原则”有什么不同吗?
此外,我说,‘徘法逮捕公民的土兵或军官,不能因为受命于一位大臣而变得有理。”请注意“非法逮捕”一词。反对者说的什么呢?“下属只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请留意一下“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这一说法。当我说探寻事由不可缺少时,我并没有错,因为信奉消极服从的人也不得不求助于它。两件要考虑的事情是,他们接到的命令是否来自他们归属的人,向他们发出的请求是否在发出者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也是我提出的问题。有人似乎把逮捕无辜与非法逮捕混为一谈了。涉嫌犯罪的无辜者当然可以被合法地逮捕。逮捕令的执行者,不管是军人还是民兵,不必讯问他所收的逮捕令的对象是否应当被逮捕。要想使命令合法,重要的在于它应来自有权发出这种命令的权力,并且遵守规定的格式。这是我的信条,也是我的反对者的信条,他们用自己的话说:“卫兵或士兵……只需考虑,他是否履行了称职或不称职的权力分派给他们的使命,这一使命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符合正义和行政的通常规定。如果是这样,他就应当执行这一盲目接受的命令,并且他这样做是正确的。”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谁会反驳这种观点?但是,为了搞清楚向他发出命令的权力是否称职,命令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和正义的规定,他不是必须进行评价、比较和判断吗?我加上这条评注,并不是想回答一篇已被人忘却的报纸文章,而是要表明,消极服从的观点是站不聊的,那些认为自己正在捍卫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得不放弃它;无论我们费多大力气,我们也不能把人的思考从人类事务中排斥出去。
[10]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国,在现有法律中我们并不缺少这样的法律,它规定了要对执行非法命令者无一例外地进行惩罚,甚至形式上包括军人,这迫使他们将自己接到的上级命令同这些法律进行比较。共和6年播种月13日(1798年4月2日)的法令第165条说:“任何军官、非现役军官或宪兵,如果他发出、签署或执行逮捕个人的命令,或已经执行了这种命令,或实际逮捕了这个人,而他又并非是在犯罪现场这样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且未将他直接送往警察当局,都将被指控为犯罪,并以任意拘禁罪受到惩罚。”因此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必须判断他要逮捕的那个人是否属于现场犯罪,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第166条,这一罪名也适用于将个人拘禁于并非为逮捕、审判和监禁而合法、公开设立的场所之行为。因此这些卫兵和军官在服从之前,也必须判断他们将被逮捕者带去的地方,是否属于公开而合法设立的拘禁场所。第169条说,除法律规定的现场犯罪之情形,宪兵无权逮捕任何个人,除非有符合规定的押送或逮捕令,或有逮捕证、正规的指控书或判决书。这都需要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做出判定。我想,这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让军人考虑法律,而为了考虑法律,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理性。
[11]我还可以提出另一个甚至更具决定性的事实。控告威尔克斯先生的大臣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同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一起,搜去了他的文章并逮捕了五六个被视为他同党的人,为此威尔克斯先生得到了那个代理人1000镑的赔偿金,而他不过是奉大臣之命行事。这个代理人被责令这笔钱全要由他私人支付。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同样被另外几个被捕者告上高等民事法院,责令他们支付2000镑。不过,我在前面的注释中已经证明,我们在法国也有一些针对侵犯个人自由、执行非法命令者如卫兵和狱吏以及国库税吏的类似法律。那些自以为在他们的文章中攻击我的人,其实是在攻击我们的目前正在实施、每天都应受到遵守的法典。
[12]我极为高兴地发现,在这一点上我同我的一位最亲密的同事和朋友看法一致,他就是知识广博、品德高尚的德热兰多(Degerando)。他在写给我的一封信中说,人们担心所谓的地方精神。我们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担心含糊其辞,担心不着边际的普遍性。与学究们不同,我们并不相信“宇宙的实在性”本身。我们并不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有比地方利益更真实的利益,它们在相同时联合在一起,它们不同时相互制衡,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知道和感受着它们。……特殊联系不但不会削弱普遍联系,而且能加强这种联系。在情感和观念的强弱等级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我们的城镇、我们的省,最后才是国家。如果你打破这些中间环节,你并不是缩短了这种联系,而是毁灭了这种联系。士兵心里想着他的连队的荣誉、他的团的荣誉,他是以这种方式献身于整个军队的荣誉。多样性大大丰富了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让祖国寓于一切事物之中,就像无数忠实的镜子一样,让祖国在你的地方制度中得到反映吧。
[13]我必须提醒读者,在这一章里,他将会经常发现引自一些出类拔萃的作者论述政治经济学及公共债权的著作中的句子。我有时会抄录他们的原话,我认为改头换面地表达他们业已精彩表达过的意思会不得要领。但是我不能始终引用原文,因为我手头没有笔记,是凭记忆写下了这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