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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2/2)

自由、市场与国家-美-詹姆斯.M.布坎南作者:自由、市场与国家-美-詹姆斯.M.布坎南 2017-04-13 10:48
一个理性结构主义者的工作。但在文化进化形成的人性的范围内,哈耶克是理性结构主义者。这种立场使得他的观点在其体系内是一致的,也同我们这些作为契约论者的,或许更容易归类为结构主义者的人的观点相符合。这种调和的界线,是范伯格在上述论文中提出的。

    五 地下经济:一个例子

    用一个简单而又较为熟悉的例子,使这种过于深奥的讨论回到现实中,这将是有益的。几乎在所有西方国家,都在日益关注70年代下经济或经济中的非纳税部门的增长,这种增长是为非常高的边际税率、特别是通货膨胀环境下的非指数化边际税率所刺激起来的。当人们在局部上适应于高税率时就会设计出新的用来推动进一要调整的制度;新的税收漏洞是被纳税企业家发现的,而当这些漏洞被发现时纳税人便加以利用。

    那些作为纳税企业家行动的人,以及那些作出利用税收漏洞的反应的人,都是在改善他们自己的地位。这样一种地下经济或经济的非纳税部门的扩张,反映了一种向已增长的小规模效率的转移;那些与新的制度调整直接相关的人,在既定的现存税收结构下,转向一种局部最优。地下部门的不断扩张,最终会导致税制结构本身的变动。可是,饶有趣味的是,在这种场合之所以最终会出现改革,是因为企业家增加小规模利润的努力,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大规模效率。

    这一点值得详加阐述。考察这样一个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某个人从一笔资产获得税前投资收益10美元,而面对50%的边际税率。政府纳税5美元,纳税人余留5美元。现在发现了一个税收漏洞,这个税收漏洞可以使这笔资产所代表的资本的收益逃避纳税。新的免税投资得到收益6美元;现在这6美元全为纳税人所得。尽管纳税人增加了收益,可是国家净损失4美圆。在全局的或总体的意义上讲,国家的经济效率比在发现税收漏洞以前降低了。⑩

    随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学会新的免税选择,经济变得效率越来越低,直至达到某一点,这一点对于所有相关的人包括政府决策人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就会提出改革税则结构的要求。这时出现的制度改革会倾向提高大规模效率,把经济转向某种总体最优。

    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改革可以解释为是人们对他们面临的日益增长的“恶劣”形势所作出反应的产物。但是,在这种制度改革途径同那种作为竞争市场经济特征的选择过程之间,存在引人注目的区别。在后一种场合——即在市场中——成功的企业家是努力用更高的价值来替代原有价值。这就是说,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在他的风险经营中创造了利润;他增加了局部效率。他还造成了他的竞争对手的破产(资本价值损失)。但是这个企业家的价值收益,以及稀缺投入物的所有者和消费者的价值收益,一般会大于那些遭受损害的人所受的损失。各个成功的企业家进行风险经营的结果,是使整个经济的大规模效率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

    可是,正如税收调节例子所清楚表明的,有相当一些企业家的努力反而降低了或者至少是可能降低了总体效率。之所以假定这种与趋向大规模无效率的局部消耗相反的改革最终会产生,只是因为相信会逐渐出现一种要求基础结构变革的一般认识。在这里,在一个人们是分散的、信息是有限的环境中对此环境作出的分散的局部的反应,和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时的效率提高结果,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一致性。

    在例子中描述的提高效率的制度调整过程,同市场选择过程之间的第二个引人注目的区别,是它意味着需要决策者在事后的某一点上考虑结构一立宪改革,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规则改革上,考虑局部化个人化环境以外的事,并且要毫不隐讳地这么去做。

    在一个全体人都作为对特定税则所提供的潜在利益作出反应的纳税企业家和纳税人而采取行动的世界中,决不可能实现法规本身的基础变革。因此,在一个类似于有效率市场的、或以自然选择为特征的同时协调过程中,不可能出现立宪。针对真正立宪改革的批评,是以这种错误观念为基础的:制度的某种“自然选择过程”或“自然产生过程”的优良效率,是能满足总体效率标准的要求的。因此,这种批评确是使人误入歧途的。

    六 立宪改革与人性

    这个例子所提出的批评,与其说是针对哈耶克和索维尔,还不如说是针对那些在制度进化的缓慢历史前面接受了一种放松观点的经济学家。正如本章在前面所指出,哈耶克在他认为其方向是错误的制度改革趋势面前并非无动于衷。他明确提倡立宪改革,而同时他又继续严厉批评那些采取理性结构主义立场的人。如前所述,如果我们把制度改革的范围,限制在人类自身那些部分地是为文化进化形成的他不能理解的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容量之内,在这些明显矛盾的观点之间进行调和是可能的。我们和哈耶克都认为,这种行为规则可能是在一个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中缓慢地形成的。

    本节所要涉及的是一个在第4节巳经回答但还未作出分析的问题.它关系到可行的一套制度一立宪改革的范围。如何为约束我们的文化进化形成的各种规则划分好坏界线呢?如果对于分析制度一立宪的各种选择来说,“人性”确是一种“相对的绝对”,这岂不意味着还存在一个各种选择都要满足其要求的较狭窄的甚至是唯一的“效率”标准吗?

    对于这一点,我曾经得以避开在一个经济或一个国家机构的总体意义上给“效率”下定义。由于回答上面直接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所采用的定是因此再这么做就不大可能了。如果将“效率”定义为一种客见上可测量和可辨识的价值指示器的话,那么在描绘个人对他们的环境作出反应的相对的绝对行为规则下,将只存在一套唯一的使该指示器极大化的经济一政治相互作用制度。在这种环境里,所提出的由“人性”施加的限制和由制度约束施加的限制之间的区别,如果不是失去其全部,也会失去其大部分意义。在这种环境里,对于不是寻求这个相关价值指示器(当然,此处的价值不只是按通常含义理解的简单经济价值)的极大化,而是寻求其他目标的人,哈耶克可以保留他的批判权利。说那些结构主义者忽视了人类生存界限,原本是没有多少或者没有任何理由的。

    但是,如果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在客观上衡量经济一政治效率的价值指示器的存在,这种区分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对效率的不同定义并不依赖于这种衡量。反而,“效率”是被定义为“从相关群体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协定中产生的效率”。这是一个唯一可能的定义,除非假定各人的主观评价在客观上是为外部观察者所知晓的,或者假定相关于效率的评价是完全脱离个人评价的。可是,我们一旦通过自愿协定来给效率下定义,我们就必须考虑到可满足“效率标准”的规则和制度的非唯一性。既然有效率的规则是从协定中产生的规则;而不是相反,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协定的范围限制于或限定于只能提供一个唯一的结果。

    这一点是如此简单,以致常常被忽视。考察两个交易人,在初始各自拥有一种“商品”,一个拥有苹果,另一个拥有橘子。这个在客观上可辨识的交易过程因此没有任何唯一的结果。一整套结果都将满足效率标准。在正统经济理论中,当交易双方人数达到大量时,结果可能被显示为接近唯一性。但是,为了分析关于制度改革的“交易协定”,这种强调唯一倾向的一般均衡就会严重地令人误解了。如前所述,“公共因素”必然体现在制度中。因此如果效率标准要结合个人评价全体个人都必定被带入相关的“交易”,而所有这些个人中间的协定都必定是唯一有意义的概念检验。

    按这种看法,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批判,可以解释为要求将制度一立宪改革限于那些在既定的现存人性范围内是可能的改革。参与进行中的立宪选择的对话和讨论,而提出忽视人性的改革主张,这种参与等于提议我们超越逻辑或科学的普通规律。区别在于在后一种场合,反馈是直接的。而在前一种场合,反馈唯有在灾难性的社会经验后才出现。蠢人们不是那么容易被人揭露的,并且为了产生所允诺的结果,协定总是有可能在关于社会改革将需要某些人而不是普通人的介绍上(至少是在一个相关的决策集团中间)达成。

    当然,大部分悲剧一直是这种通过历史进行实验的结果。但是,尤其是政治家,依然是弗兰克·奈特所强调指出的那种想入非非的蠢人,而我们需要的是像哈耶克和索维尔这样的学者的深邃智慧来防止我们陷入空想。不过,虽然哈耶克已经告诫我们一定不要采取“空想结构主义者”——正确的解释是“理性结构主义者”——的立场,但如果即使是在相对严格的哈耶克界限以内,也要对制度改革进行严肃的考察,这样,就必定更精确了。

    注释:

    ①本章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8月在佐治亚州舍瓦纳举行的自

    由基金会讨论会的一篇论文。我感谢自由基金会和讨论会组织者卡伦·沃恩(Karen

    Vruehn)教授允许在本书发表该文。

    ② 托马斯·索维尔(Thcmas Sowell):《知识与决策》(Knowledge

    and  Decisions)(纽约:基础图书出版社,1980年)。

    ③特别见“规则与秩序’(Rules and order),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年)。

    ④见 F·A·哈耶克(Hayek):“货币的非国营化”(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载《霍巴特报》(Hobart

    Paper)(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1976年)

    ⑤见“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 载《法律、法规与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第3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

    ⑥见詹姆斯· M·布坎南:“法律与看不见的手”

    (Law and the Invisible Hand),载布坎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科利奇站: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5-39页。

    ⑦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 ):“自由进化论、结构理性主义和契约立宪主义——立宪改革的争论”(Libertarian

    structivist

    Rationalism,  and

    Contrarian  Constitutionalism__the

    Issue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1981年2月在德国弗赖堡举行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和哲学基础自由基金讨论会论文。该文的修订稿作为沃尔特·欧肯研究所专题著作出版,题为《是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deraler

    Evolutionismus  Oder

    Vertragsther   Konstitutionalsmus?)(图宾根:J·C·莫尔出版社,1981年)。

    ⑧关于这一点,参见第6节。

    ⑨这里立即想到德姆塞茨的著作,他很早就以大量引证论述了拉布拉多印第安人中间的私人财产权的起源。见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走向所有权理沦”(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载《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7(1964年5月号);另见S·佩乔维茨(Pejovich):“走向所有权的创造和投机构经济理论”(Towards

    an  Economic Theory

    of  The

    Creation and  Speculation

    of Property  Rights),载《社会经济评论》Review

    of  Social

    Economy), 30(1972年9月号),第 309-325页。最近,安德鲁·斯科特(Andrew

    Schotter)试图运用博弃理论结构,构造一种关于制度起源的形式理论,见安德鲁·斯科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An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ution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1年)。

    ⑩当然,论述过于简单,并且结论有赖于某些条件的满足。如果政府征收的5美元完全被消费掉,那么漏洞的发现就是增加效率而不是降低效率。可是,如果有1美元花费在生产上,甚至是在纯粹的转让上,那么这个结论就是站得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