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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章 教育与研究(2/2)

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作者: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0:46
准(而在自由社会中则是不能够存在这种标准),可供我们据以对不同目标的相对重要性作出判断,或对不同方法的相对可欲性作出判断。人们能够不断地获得各种替代性方法以作选择,这一点在教育领域或许要比在其他任何领域都重要,因为教育领域的任务乃是使年轻人获享各种能力以适应变化不定的世界。

    就上述第二个问题亦即公正问题而言,我们应当明白的是,从社会的一般利益来看,那些最“应当得到”高等教育的人,未必就是那些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天赋的能力和天生的才能,乃是环境的偶然成就,一如“不公之利”(unfair

    advantages);而且将高等教育的利益只给予那些我们自以为能预见从高等教育中获致最大利益的人,也必将增进而不是消除经济地位与主观品行之间的脱节。

    那种力图根除偶然因素的影响的欲求——此乃要求“社会正义”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在教育领域中,一如在其他领域,只有通过根除所有那些不受计划控制的机会方能实现。然而,文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却依赖于下述两项条件:一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他们所遭遇的一切偶发因素;二是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一种知识在新的环境中所能赋予他们的那些基本上不可预测的有利条件。

    一些人为了实现正义,竟然强硬地主张,所有的人都应当以同样的机会为出发点;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不论这些人的动机多么值得称道,他们的主张却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再者,任何妄称已经实现了这个理想或已经接近这个理想的说法,都只能使那些较不成功者的状况变得更糟。尽管人们完全有理由根除现行制度可能对某些人的发展所设置的各种具体障碍,但是欲使所有的人都始于同样的机会,却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因为只有通过剥夺掉某些人所具有的但却不可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机会这种方式,才能达致这一点。虽说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尽可能大的机会,但是,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使每个人的机会都不能大于最不幸者的机会,那么我们肯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机会。那种认为所有生活于一个国家的同时代人都应当从同一地位出发的观点,实无异于那种主张应当确使生活于不同时代或不同国家的人获享这类平等的观点;毋庸置疑,这两种观点都与日益发展中的文明不相符合。

    一些人在学术研究或科学探索方面显示出了卓越的能力,所以,不论其家庭财力如何,都应当赋予他们以继续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机会,因为这可能会有益于整个社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赋予了任何人以主张这类机会的权利,也不意指只有那些被确认为拥有这种卓越能力的人才应当享有此类机会,甚或也不意味着如果不能确保所有通过同样客观考试的人都获享这种机会,就没有人应当享有它。

    并不是所有能使人们作出特别贡献的素质,都能够藉由考试或测验而被确定,因此至少使某些具有这类素质的人得以享有某种机会,要比将这种机会给予所有能满足同等要求的人的做法更重要。热爱知识的欲求或多种兴趣的特殊组合,可能要比显见的天资或任何可测得的能力更重要;而那种可以养成一般性知识和兴趣的背景或者由家庭环境养成的对知识的高度尊重,可能会比天赋能力更有助于成功。某些人得以享有一种极为有益的家庭氛围的影响,这对社会来说乃是一项财富——而平均主义政策无疑会毁掉这项财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这项财富的运用,只有在存在着那种不应当根据道德品行加以评价的不平等(unmerited

    inequalitis)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既然对知识的欲求是一种可能通过家庭得以传承的品格,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理由主张,通过物质上的牺牲而使那些对教育予以极大关注的父母能够确使他们的孩子获得良好的教育,尽管从其他的角度来看,这些孩子似乎比其他没有得到这种教育的孩子更不值得享有这种教育。

    6.那种主张只应当把教育机会给予那些已被证明具有一定能力的人的观点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全部人口按某种客观的考试标准被分成三六九等,而且也只有一套关于何种人有资格受益于高等教育的观点盛行于其间。这意味着将人按科层分级的方式纳入一等级制度之中:被证明具有天才的人位于顶层,被证明低能的人则处于底层;此种等级制度会因下述事实而变得更糟,这些事实就是:一、这种等级制度被认定可以反映不同等级的人的“品行”(merit

    ),二、这种等级制度将决定人们获致“价值得以表现自身”的机会的途径。如果人们只试图通过一种政府教育制度去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将只盛行一种关于高等教育的内容或制度的观点——进而也只盛行一种关于具有何种能力方有资格获得高等教育的观点;更有进者,某些人业已接受高等教育的事实,亦将被认为他们原本就“应当得到”这种高等教育。

    在教育领域中,一如在其他领域,公众的确有志于帮助某些人,但是这个公认的事实,却绝不意味着只有那些根据某种一致同意的观点被认定应当得到公共资金援助的人才应当被允许接受高等教育,甚或也不意味着除了根据这种一致同意的观点以外,任何人都不得根据其他理由帮助特定的个人。我们还有更为充分的理由认为,由于一个国家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群体,所以应当给予每一群体中的某些成员以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尽管某些群体的最优者可能不如其他群体中并未获得这种机会的成员有资格。正是基于此一理由,不同地域的群体、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体、不同职业的群体甚或不同的种族群体,都应当能够帮助某些年轻的成员获享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通过那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反映各自群体对教育的尊重程度以及它们对教育的看法。

    普遍依据“认定的能力”(presumed

    capacity)的标准而提供教育机会的社会,较之家庭出生这类偶然因素被公认为具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对于那些不成功的人士来讲,是否更容易承受?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至少应当存疑。在英国,尽管战后的教育改革使教育制度愈来愈依赖于那种“认定的能力”标准,但是由此导致的种种后果却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忧虑。晚近,一项对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 )的研究表明:在今天的英国,“文法中学(grammar

    schools)已成为新精英的摇篮,此种精英由于是根据‘测定的才智’(measured

    intelligence)标准挑选而得,因而他们的地位极为牢固,较少受到挑战。这种挑选程序将趋向于强化那些在社会地位等级中已位于高层的职业者的声望,并趋向于将所有的人都划分成三六九等——许多人渐渐将这种等级间的区别视之为(实际上已经视之为)黑白分明,其程度一如好人与坏人的区别(distinct

    as sheep and goats)。一个人现在不能上文法中学,要比过去人们知道教育制度中存在着社会不平等的现象,更能体会到没有资格的滋味。此外,未能考上文法中学的个人也会感到更加愤怒,这是因为他们已经体认到,正是这种挑选程序的效力,才使他们无法考上文法中学。就此而论,表面上的公平可能比不公平更难令人忍受”。或者,正如另一位英国论者所说,“福利国家并没有使社会模式变得充满活力,反而使它变得更加僵化了,这实是福利国家所产生的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

    我们应当竭尽全力为所有的人增加机会,然而,我们在做这种努力的时候应当充分认识到,为所有的人增加机会,有可能会只有利于那些能够较好地利用这些机会的人,而且常常会在努力的初期增加不平等的现象。如果对“机会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的要求导致了人们努力根除上述“不公之利”,那么其结果就只可能是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别无其他。毋庸讳言,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不管它们是天赋能力方面的差异,还是机会方面的不同——都创造了这种不公之利。然而,由于任何个人的主要贡献都在于最充分地利用他所遭遇的偶然因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成功一定是一个机遇的问题。

    7.从最高层面看,由教育传播知识的工作,实与通过研究而增进知识的工作无从分离。只有那些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才能够对那些会突破现有知识边界(the

    boundaries of knowledge)的问题进行探究。19世纪的大学,特别是欧洲大陆当时的那些大学,事实上只是一些研究机构——它们所提供的教育,充其量只是其研究的副产品,而且在那些研究机构中,学生是通过给有创造力的科学家或学者担当学徒(apprentice)的方式来获得知识的。自此以后,由于在达到知识边界以前必须掌握的知识量已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又由于根本不想突破知识边界但却接受了大学教育的人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所以大学的性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时至今日,相当一大部分仍被称为“大学工作”(university

    work)的事务,在性质和实质上其实仅为大学前教育的一种沿续。只有“研究院”或“研究生院”(graduate

    or postgraduate schools)——事实上,只是这些研究院或研究生院中的最优秀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前个世纪欧洲大陆的大学所特有的那类研究工作。

    然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我们现在可以不再需要那种更为先进的和更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了。一个国家的智识生活的一般水平,在今天仍然主要依赖于此类研究工作。此外,尽管在那些试验性质的科学领域,由年轻的科学家在其间担当学徒的研究机构,仍在某种程度上满足着此一需求,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危险依然存在:这是因为在某些学术领域中,那种按民主方式对教育加以扩展的做法,会不利于开展那种使知识得以保持发展之势的原创性工作。

    一些人认为,当下西方世界生产出来的受过大学训练的专家人数不够,而另有一些人却认为西方世界所培养的真正具有顶尖水平的人数奇缺;就这两个问题而言,我个人以为我们可能更有理由关注后者。至少先在美国,此后也渐渐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缺乏真正具有顶尖水平的研究者成了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尽管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前教育所提供的准备不充分,以及研究机构所具有的种种功利性偏见致使它们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授予职业资格方面,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民主制度在这方面所起的负面作用,因为这种制度的关注重点在于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更好的获得物质利益的机会,而较少关注知识的增进问题——增进知识的进步始终是少数人的工作,而且也的确最有理由要求公众给予支持。

    像旧式大学那样的研究机构——致力于拓宽知识范围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之所以仍然有可能继续成为产生新知识的主要源泉,其原因在于只有这类研究机构才能提供选择研究问题的自由,才能为不同学科的代表人物提供沟通和交流的条件——而正是这些方面的保障为认识和探究新观念提供了最优越的条件。的确,对旨在实现某一已知目标的工作进行刻意的安排和组织,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知识在某一已知的方向上向前迈进,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知识的普遍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且不可预见的重要成就,一般来讲并不产生于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之中,而是产生于对各种机会——亦即每个个人所具有的特殊知识、天赋能力、特定环境和社会交际等因素之间的偶然性组合所创造的机会——的把握和运用之中。尽管专门化的研究机构,在开展所有具有“应用”性质的研究工作方面,可能最具成效,然而这类机构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讲却始终只是指定性(或针对性)的研究(directed

    research),因为这种研究的目标乃是由专门化的设备、聚集在一起的特定队伍,以及该机构所旨在实现的具体目的所决定的。我们必须强调指出,在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中,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的学科分工(division

    of disciplines)而带来的。

    8.因此,以最有效的方式支持知识进步的问题乃与“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问题密切相关。最初提出学术自由观念者,乃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在这些国家中,一般来讲,大学一开始都是国立研究机构,因此这些关于学术自由的观念的提出,在当时完全是为了反对国家从政治上干预这些机构的研究工作。然而,学术自由所涉及的真正问题,远比上文所论要宽泛得多。我们不仅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外行的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研究做任何单一统筹的规划和指导,而且也同样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反对由一些具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会(senate)对所有的研究进行这类指导和规划。虽然,某个科学家对基于那些在他看来全不相干的考虑所作的对其课题选择和研究的干涉,自然会深恶痛绝,但是,比起所有研究机构统统受制于关于特定时期何者最有益于科学发展的某种单一观念这种情形,有多种多样的研究机构,即使它们各自受制于不同的外部压力,其危害一定会更小。

    学术自由当然不是指每个科学家都应当进行在他看来最为可欲的研究,也同样不是指整个科学应当自治。学术自由毋宁是指应当有尽可能多的独立的研究工作中心,在这些工作中心里,至少那些已被证明有能力增进知识发展并被证明能专心于自己研究工作的人士,能够自行确定其将为之付出精力的研究问题;在这些工作中心里,他们能够阐述和讨论他们已经获得的结论,而不论这些结论是否符合其雇主或大众的愿望。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那些在其同行心目中已具资格的人士,以及那些因此而获致可以决定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和其助手的工作的高级职位的研究人员,应当享有工作或职位的保障或终身任职的保障(security

    of tenure)。授予此项特权的理由,与确保法官终身任职的理由相类似;同时,授予这种特权也不是为了特权享有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因为人们恰当地认识到,从总体上来看,处于这类位置上的研究人员在得到保护而不受外部观点压力的状况下,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当然,这绝不是一项不受限制的特权;它仅仅意味着,这种特权一旦被授予,就不得撤销,但是授权书或任命书中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随着我们获得的新经验越来越多,我们似乎没有理由认为我们不可以就新的任命或授权的条件进行修改,尽管这类新条件不能适用于那些已享有美国的所谓“终身教职”的人士。例如,晚近的经验似乎表明,任命的条件应当做出如下特别规定,即此一教职的任职者,如果故意参与或支持任何反对此一特权所赖以为基础的那些原则的运动,那么他就将丧失这项特权。宽容不应当包括对不宽容的提倡。正是基于此一理由,我认为不应当给予一个**人以“终身教职”的权利,但是,如果他在没有这类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已经获得了此项“终身任职”的权利,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像对待其他类似的任命一样,去尊重对他的任命。

    然而,上述一切仅适用于“终身任职”这一特权。除了上述关于终身任职权的考虑之外,任何人似乎都没有理由把按其所愿进行研究和教学的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来主张,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任何规则也没有理由硬性规定任何持有某一特殊观点的人士不得享有此项自由。一个旨在达到高水准的研究机构虽说很容易认识到,只要它授予其研究人员(甚至是最年轻的研究人员)以选择研究课题和所持观点的广泛的自由,它就能够吸引到第一流的学术人才,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要求该研究机构在不考虑他所具有的兴趣和所持的观点的情况下便雇佣或任命他。

    9.人们在今天已极其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保护研究机构或教学机构(insti-

    tutions of learning),以使它们免遭政治集团或经济集团的较粗蛮的干预,所以在这种情势下,声誉较高的研究机构已毋需对此有太多的忧虑。但是,人们仍需要保有高度的警省,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压力或干预的实施,常常是假高度理想化的且得到普遍支持的目标之名来实现的。对一尚未得到普遍接受的观点施以压制,可能会比反对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更为有害。甚至连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人在当年都主张,在政治学(或称政府学,

    government)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当局来规定,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的联邦主义学派的成员”。这种情况无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省!

    然而,当下的危险与其说在于显而易见的外部干预,不如说在于那些掌管金钱的人因研究对经费的日益需求而谋取到的越来越多的控制权。这种对研究经费的控制权,对于科学进步来讲,可以说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威胁,因为某些科学家本身也持有那种力图以一种统一的和集中的方式指导所有的科学研究活动的想法,而对研究经费的控制则有可能有助于此一想法的实现。尽管一些人在马克思主义的强大影响下打着科学规划的旗号于1930年代所发动的第一次巨大的攻击已被成功地击退,尽管由此引发的讨论也已使人们充分意识到了自由在此一领域中的重要性,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种种试图将科学研究活动“组织”起来并使之迈向特定的目标的企图,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再表现出来。

    苏联人在某些领域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后来又成了人们重新关注以刻意安排的方式组织科学研究活动的起因,这当不会令我们感到惊奇,更不应当使我们改变我们关于自由之重要性的观点。无可争议的是,对于人们已经知道可以实现的任一目标或任何数量有限的目标来讲,如果人们在集中配置所有资源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实现这些目标,那么人们就很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它们;这就是在短期战争中全权性组织(totalitarian

    organization)事实上能够更为有效的原因,同样这也是人们认为这样一种政府对其他国家极具威胁的原因——因为它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时机发动战争。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如果所有的研究活动均指向那些在现今看来最为重要的目标,知识的普遍进步就能更加迅速;而且从长期来看,这也同样不意味着,刻意将科学研究活动加以组织的国家,就会变得更强大。

    致使人们相信指定性或针对性研究具有优越性的另一因素,乃是这样一种多少有些言过其实的观念在起作用,即现代工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大工业实验室或研究室之间所展开的有组织的协调作业。事实上,一如新近的某些详尽研究所指出的,在晚近实现的主要的科技进步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其比例远远超出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乃出自于个人的努力,而且也经常是出自于这样一些人的努力,他们是在对业余兴趣的追求中或者仅因偶然因素而开始对其问题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做出这些贡献的。这在较侧重于应用性研究的领域中是如此,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就更是如此了,因为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就这种研究的性质来看,重大的进步更难预见。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当前那种对协调作业和合作研究的强调,事实上是很危险的;而且我们完全可以说,很可能是欧洲人对基础性研究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这部分是由于欧洲人不太习惯于对物质的依赖,从而也较少对充足的物质支持的依附),使他们在最具原创性的基础性研究领域中拥有着某种超过美国科学家的优势。

    科学研究并不是根据某种用以判定其社会功效的统一观点来决定的,因此,如果每个被证明为具有研究资格的人都能够致力于他自己认为最利于其作出贡献的那些工作,那么知识就可能得到最快的发展,而且这也是对我们所主张的论点的较为重要的实践。一如试验性研究领域中的情形所日益表现出来的那般,如果通过确使每个有资格的研究者决定如何运用自己时间的方式已不足以使他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大多数工作亦必须以大量物质手段作为支撑,那么在这种境况下欲求知识的进步,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就一定比那种由某个单一的权力机构依据一项一元性计划来控制资金的状况更可取,因为在存在着各种独立的资助机构的情况下,甚至那些非正统的思想者都可能有机会找到同情的倾听者并获得资助。

    尽管在如何以最佳的方式管理那些用于支持研究的独立资金的方面,我们仍缺乏足够的经验,尽管我们还无从确信大基金会是否会像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始终能够产生有助益的影响(这些基金会不可避免地会依附于多数的观点,而作为结果,它们便会倾向于强调追随科学研究的时尚),但几乎毋庸置疑的是,通过各种私人捐款而形成基金,以资助有限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美国状况最有希望的特征之一。但是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尽管现行的税法可能暂时会使这类基金得到继续增加,但是我们应当牢记,同样也是这些税法使得新的资产的积累更为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基金的财源便有可能在未来渐渐干涸。一如在其他领域那般,在思想和精神领域内保持自由,从长远来看,将依赖于对物质资源的控制权的分散,亦将依赖于那些能够将大量资金用于他们所认为的重要目标的个人的始终存在。

    10.在我们最无知的地方——亦即现有知识之边界,换言之,在没有人能够预言迈出下一步的结果为何的地方——自由亦就最为重要。尽管在这个领域中,自由也已蒙受了威胁,然而亦正是在此一领域中,我们还能够指望大多数研究人员在他们认识到这种威胁时会团结起来捍卫自由。我们在本书中之所以主要关注其他领域的自由,乃是因为人们在今天常常忘记智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是以更为宽泛的自由为基础的,换言之,没有这种更为宽泛的自由作为基础,智识自由亦就无法存在。但是,自由的终极目的乃在于扩大人们超越其前人的能力,对此,每一代人均须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亦即为知识的增长和为道德信念和审美观念的不断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在此一领域中,任何上级或上级机构都无权将一套关于何为正确或何为善的观念强加给人们,而只有进一步的经验才能决定什么观点应当盛行。

    只有当人们超越了其此在的自我(present

    self)时,亦即只有当新颖者得以产生且对他的评价也有待于未来时,自由才会最终显示出其自身的价值。因此,教育和研究等问题又把我们带回到了本书的首要论题——从分析自由和对自由的限制各自所具有的较间接且较不显现的后果,到探究它们最直接地影响各种终极价值的问题。我以为,冯·洪堡的精辟论断——百年前约翰·穆勒将其登录于《论自由》的篇首——最适于用作本书的结语,“本书所阐明的每一论点,都明确且直接趋向于这样一个首要的大原则,即人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具有着绝对且本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