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统治(2/2)
《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作者:自由秩序原理-英-F·A·哈耶克 2017-04-13 10:46
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多数决议亦绝非是生成这种超越性智慧的所在。我们甚至可以说,多数决议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听取各种意见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因为多数决议往往是考虑欠充分的产物,而且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满意的妥协之物。尤其从成员构成发生不断变化的多数所连续不断做出的决策所产生的累积性结果来看,情况更是如此,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对一种一以贯之的观念的表达,而是对不尽相同且往往冲突的动机和目的的表达。
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所谓“社会过程”(social
process),如果我们是指能够产生优于主观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解决方案的渐进的进化过程,那么强行实施多数意志的做法就很难被视为是这样一种渐进的进化过程。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完全不同于习惯与制度得以生成的自由发展进程,因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所具有的强制品格、垄断品格以及排他品格,完全摧毁了其内在的种种自我纠错的力量,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多数意志的强施过程也根本不同于法律依凭先例(precedent)而形成的累积性进程(cumulative
process),除非多数意志的强施,一如在司法审判中那样,通过严格遵守在早先场合中所信奉的诸原则的方式而被融入进一个一以贯之的整体之中。
再者,多数决策如果不为人们所接受的共同原则所指导,就极容易产生任何人都不期望看到的总体性后果(over-all
results)。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多数因受其自己做出的决定的强迫,而不得不采取一些既不是他们所预期的也不是他们所欲求的进一步的行动。有关集体行动可以不需要原则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幻想:集体行动如果放弃原则,那么集体行动就会被迫陷入前此的多数决策中种种未预料到的含义所设定的逻辑轨迹之中。某一项个别决策可能只是旨在应对某一种特定情况,但是这种决定却会产生一种期望,即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与此类似的情况,政府就将采取相同的行动。这样,那些并不旨在普遍适用(或者说普遍适用有可能是无意义的和不可欲的)的原则,最终却导使人们采取在做出此一决定之初时几乎无人会欲求的普遍化行动。一个政府如果宣称它在处理问题时并不尊奉任何原则而是根据问题自身的是非曲折来进行裁断,那么它通常便会发现它不得不遵循并非它自己选择的原则,而且会被导向采取它从未考虑过的行动。今天,我们经常看到的便是这样一种现象,即政府一开始总是夸口宣称它能根据审慎思考而控制所有的情势,然而它很快就发现,它在采取每一步骤时都为其早先的行动所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困扰,根本无力自拔。正是由于政府渐渐视自己为一无所不知不能者,我们才于当下看到了无数这样的情形:尽管政府知道它的做法不明智,但是它还是必须或不可避免地要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穷于应付它实未考虑到的种种问题。
7.如果政务官员或政治家只能采取一种行动路径而别无他择(或者,如果他的行动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完全是因为他或其他人的观点认为他别无选择所致,而不是因为客观事实所致。只有对那些深受这种信念影响的人来讲,任何人对特定事件的反应才是由环境因素单独决定的。就关注具体问题的务实的政治家而言,上述信念可以说是决定其各种意图和目的的不可变更的事实。绝大多数这类政治家之所以必定缺乏原创力,乃是因为他们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型构其施政方案的。所谓成功的政治家,也会认为其成就源于如下事实,即他是在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框架中行事的,亦即是说他是以迎合多数意见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和谈论问题的。这对于那种认为政治家应当成为思想领域中的领袖的说法来讲,简直就是一种反动。在民主制度中,政治家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何为大多数人的意见,而绝不是传播那些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的新观念。
支配解决政治问题的舆论氛围和思想取向,始终是一缓慢进化的结果,它须经由长时间的拓展并在诸多不尽相同的层面予以深化,方能成就。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尽管这些多数并不知道这些新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内在理路。在现代社会,这一过程涉及到了职能分工的问题,一方面是那些主要关注具体问题的人,另一方面是那些专门思考一般观念的人,亦即阐释和协调由过去的经验揭示出来的各种行动原则的人士。我们关于我们的行动将产生何种结果的认识以及我们关于我们应当旨在达致何种结果的见解,主要是根据我们获致的作为我们社会遗产一部分的教训和知识而形成的,这些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如同我们的科学信念一般,都是由那些专门探索抽象观念的先辈传给我们的。正是从这些先辈那里,庶民百姓和政治领导人习得了构成其思维框架及指导其行动的基本观念。
在这个方面,值得我们强调的是长期以来一直构成自由原则之基本内容的两种信念:第一种信念认为,从长时段来看,是那些观念从而是那些传播新观念的人支配着进化的进程;第二种信念认为,这个进化进程中的个别步骤应当受到一整套一以贯之的原则的支配。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每个时代提供给人类的教训”,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进行历史研究;此外,“有人总是蔑视思辨哲学;的确,从表面上来看,思辨哲学似乎是一距我们日常生活和即时利益极其遥远的东西,但是它实际上却是这个地球上对人们影响最大的东西,而且从长时段来讲,除了它自身必须服从的影响以外,它实际上超过了任何其他种类的影响力”。尽管当下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可能比穆勒(J.S.Mill)撰写这些文字的时候要差,但毋庸置疑的是,不论人们是否认识到这个问题,各个时代发生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个事实之所以未得到一些人的理解,完全是因为理论思想家对大众的影响是以间接方式展开的。人们很少知道甚或不关心他们当下的常识性观念究竟是源出于亚里士多德还是源出于洛克,究竟是来自卢梭还是来自马克思,乃至于是否出自某个教授(因为他的观点在二十年前的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正是一些著作或论者所提出的观念及理想构成了大多数人的思想的一部分,尽管这些人根本没有阅读过这些著作,甚至连这些著作的作者的姓名都未听说过。
就直接影响当下事务这个问题而言,政治哲学家的影响力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当他们的观念通过历史学家、时事评论者、教师、著作家和一般的知识分子的广为传播而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的时候,这些观念就会有效地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不仅意味着新观念通常只有从其提出始经一代或数代的时间以后,才可能对政治行动产生影响,而且还意味着,在思辨哲学家所提出的新观念能够对政治行动产生这种影响以前,它们还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被选择和被修正的过程。
任何一个时代的政治信念及社会信念的变革,必定是在诸多不同的层面同时展开的。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将这一观念变革的进程视作是一水平面上扩展的进程,而应当视其为一从金字塔顶部自上而下地逐渐渗入的过程;当然,此一金字塔的较高的一些层面所反映的是程度较高的概括和抽象,但其是否代表着一种更大的智慧则未必。随着观念自上而下地传播,这些观念本身的品格也会有所改变。那些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极高程度的概括性的观念,将只会与那些具有同样品格的观念发生竞争,然而这种竞争的目的也只在于赢得那些关注一般性观念的人士的支持。可以说,只有当这些一般性观念被适用于具体而特定的问题时,大多数人才会认识到这些观念的某些意义。至于这些观念中有哪些观念会渗入大众并赢得他们的支持的问题,并不是由某个人一厢情愿决定的,而是由另一个层面的人士所进行的讨论来决定的,此一层面的人士,相较于只关注具体问题的人而言,较关注于一般性观念,因而他们是一些主要根据一般性原则来考虑具体问题的人。
除了某些极少的境况(如制宪会议)以外,民主式的讨论及多数决策的程序,必定只涉及整个法律及政府体系的某个部分。这一程序所引发的渐进且部分的变革,只有在它受到某种关于可欲的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观念的指导时,才会产生可欲的、切实可行的结果;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观念”,还意指某种关于人们期望生活于其间的世界的连贯一致的图式。欲获致这样一种图式,绝非一简单的任务,而且即使那些专门的研究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只能比其前辈略有深入而已。那些关注于眼前的即时性问题的人士,对于考察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不尽相同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讲,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这种人只是从其他人向他们提供的种种秩序方案中进行选择,最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其他人提出并加以解释的某一政治学说或一系列原则。
如果人们在大多数时间不受某种共同的观念体系的指导,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对特定而具体的问题形成一种一以贯之的政策,甚至也不可能展开真正的讨论。如果绝大多数人对所期望的社会类型都没有一个共同的一般性观念,那么民主是否还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行,就显然是一个疑问了。但是,即使存在着这样一种共同观念,它也未必就会在每项多数决定中得到反映。群体并不总是按照它所具有的最佳的知识去行事的,而且它们也不会比个人更加遵循它们在理论上承认的道德规则。然而无论如何,只有通过诉诸这种共同的原则,我们才能期望经由讨论而达致一致意见,经由说理和论辩而非采用**裸的暴力来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
8.如果观念需要更新和发展,那么提供指导的理论家就绝不能使自己受多数意见的束缚。政治哲学家的任务与专门的公务人员的任务不同,因为后者的任务在于执行多数的意志。尽管政治哲学家绝不能以决定人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的“领袖”自居,但是指出共同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各种各样的后果,以及提供多数尚未能考虑到的各种政策的总体目标,却是政治哲学家的义务。只有在描绘出了这样一幅关于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的总体图景以后,民主才能决定何者为其所欲求者。如果政治是一种可能性艺术(the
art of the possible),那么政治哲学就是一种如何使看上去的不可能者,转变成政治上的可能者的艺术(the
art of making politically possible the seemingly impossible)。
如果政治哲学家将自己仅限于对事实问题的讨论,而且惧怕在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决断,那么他们就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政治哲学家不能使自己受限于科学家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因为这种实证主义会把他们的职能仅限于指出实然(what
is the case)的现象,而不去讨论任何应然(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如果政治哲学家真的这么做,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在展开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前就已经停止工作了。在他们努力型构一幅连贯一致的图景时,他们常常会发现有些价值相互冲突——这是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未意识到的事实——而且他们还必须就接受何者或拒绝何者做出决断。如果政治哲学家不准备去捍卫他们所认为正当的价值,那么他们就绝不能获致那种必须从整体上加以判断的综合性框架。
政治哲学家在履行这项任务时,往往能够通过反对多数意志的做法而最好地服务于民主。只有当人们完全误解观念更新及发展所依凭的进程的时候,他们才会这样认为,在思想领域中,政治哲学家也应当服从多数观点。如果将现在的多数意见视作多数意见应当是什么的标准,那么这无疑会使观念发展的整个过程循环往复,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事实上,当政治哲学家发现自己的观点在大众中极为流行的时候,他们甚至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自己是否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正是通过坚持多数所不愿意考虑的种种观点,通过持守被多数视为麻烦或复杂的一系列原则,政治哲学家方能证明他们的价值所在。如果知识分子因某个信念是多数持有的信念就屈从于它,那么他们就不仅背叛了其特有的使命,而且也背叛了民主本身的价值。
主张多数对其权力自行加以限制的原则,并不会因为民主无视它们而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同样,民主也不会因为经常做出被自由主义者认定是错误的决定而被证明为是不可欲的。政治哲学家坚信,只要他们的论点得到了确切的理解,就会引导多数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自行限制;当然,政治哲学家也希望多数能被说服而接受他们的论点,作为决定具体问题时的指导。
9.自由主义者认为,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这一论点极为重要。自由主义者还认为,他们所期望民主施加于自身的限制,同时就是民主得以在其间有效运行的限度,也是多数得以在其间真正指导和控制政府行动的限度。就民主只是通过它自己制定的一般性规则来约束个人而言,我们可以说它控制着强制性权力。如果民主试图更为具体地指导个人,那么它将即刻发现它只能够指示一些应予实现的目标,而关于这些目标应当如何实现的方法的问题,仍须交给专门的公务人员去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那么人们也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几乎所有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亦是合法的。
个人虽说没有理由恐惧多数可能通过的一般性法律,但是却有很多理由去担忧那个为了实施多数的指令而被多数置于个人之上的行政统治者。在今天,并不是民主议会(democratic
assemblies)所可能有效行使的权力,而是它们授予那些负责实现特定目标的行政官员的权力,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由于我们赞同应当由多数来制定我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须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会渐渐地发现自己越来越受制于多数之代理者的命令和专断意志。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数“无限民主”(unlimited
democracy)的倡导者很快变成了专断意志的捍卫者,而且也成了关于我们在决定何者将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问题时应当笃信专家观点的捍卫者;除此之外,我们甚至还发现,那些最热心于支持多数应具有这种无限权力(unlimited
powers)的人士,常常就是那些行政人员自己,因为他们极为清楚地知道,这些权力一旦确定下来,事实上将是他们而不是多数在行使这些权力。如果说现代经验在这些问题上向我们揭示了什么的话,那就是:一旦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将宽泛的强制性权力授予了政府机构,那么民主议会就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些权力。如果民主议会自己并不决定所应采用的手段,那么它们的代理者就此所做的决定便将或多或少是专断性的。
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民主才能有效地运行。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尽管民主很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佳形式,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无限政府,那将变得荒谬之极。那些宣称民主无所不能而且不加辨识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的诉求的人,实则是在挖民主的墙角,致使其衰败。较之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老自由主义者事实上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说服多数:一是多数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否则它们将不再有益于社会,二是多数应当遵循那些并不是它自己刻意制定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努力绝不是“**的”(antidemocratic)。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此处的真正危险在于,人们往往会把确保正义的手段误作为正义本身。因此,那些竭力说服多数认识到对其正当权力须加以某些适当限制的人士,就像那些始终为民主行动指示新目标的人士一样,对于民主进程来讲,都具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考虑西方人在法治的名义下发展起来的对政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亦即那些被认为是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只需补充指出的是,只有当人们首先熟知法治的各种传统时,我们才有理由期望他们会成功地运作或维续民主的统治机制。
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所谓“社会过程”(social
process),如果我们是指能够产生优于主观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解决方案的渐进的进化过程,那么强行实施多数意志的做法就很难被视为是这样一种渐进的进化过程。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完全不同于习惯与制度得以生成的自由发展进程,因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所具有的强制品格、垄断品格以及排他品格,完全摧毁了其内在的种种自我纠错的力量,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多数意志的强施过程也根本不同于法律依凭先例(precedent)而形成的累积性进程(cumulative
process),除非多数意志的强施,一如在司法审判中那样,通过严格遵守在早先场合中所信奉的诸原则的方式而被融入进一个一以贯之的整体之中。
再者,多数决策如果不为人们所接受的共同原则所指导,就极容易产生任何人都不期望看到的总体性后果(over-all
results)。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多数因受其自己做出的决定的强迫,而不得不采取一些既不是他们所预期的也不是他们所欲求的进一步的行动。有关集体行动可以不需要原则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幻想:集体行动如果放弃原则,那么集体行动就会被迫陷入前此的多数决策中种种未预料到的含义所设定的逻辑轨迹之中。某一项个别决策可能只是旨在应对某一种特定情况,但是这种决定却会产生一种期望,即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与此类似的情况,政府就将采取相同的行动。这样,那些并不旨在普遍适用(或者说普遍适用有可能是无意义的和不可欲的)的原则,最终却导使人们采取在做出此一决定之初时几乎无人会欲求的普遍化行动。一个政府如果宣称它在处理问题时并不尊奉任何原则而是根据问题自身的是非曲折来进行裁断,那么它通常便会发现它不得不遵循并非它自己选择的原则,而且会被导向采取它从未考虑过的行动。今天,我们经常看到的便是这样一种现象,即政府一开始总是夸口宣称它能根据审慎思考而控制所有的情势,然而它很快就发现,它在采取每一步骤时都为其早先的行动所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困扰,根本无力自拔。正是由于政府渐渐视自己为一无所不知不能者,我们才于当下看到了无数这样的情形:尽管政府知道它的做法不明智,但是它还是必须或不可避免地要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穷于应付它实未考虑到的种种问题。
7.如果政务官员或政治家只能采取一种行动路径而别无他择(或者,如果他的行动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完全是因为他或其他人的观点认为他别无选择所致,而不是因为客观事实所致。只有对那些深受这种信念影响的人来讲,任何人对特定事件的反应才是由环境因素单独决定的。就关注具体问题的务实的政治家而言,上述信念可以说是决定其各种意图和目的的不可变更的事实。绝大多数这类政治家之所以必定缺乏原创力,乃是因为他们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型构其施政方案的。所谓成功的政治家,也会认为其成就源于如下事实,即他是在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框架中行事的,亦即是说他是以迎合多数意见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和谈论问题的。这对于那种认为政治家应当成为思想领域中的领袖的说法来讲,简直就是一种反动。在民主制度中,政治家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何为大多数人的意见,而绝不是传播那些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的新观念。
支配解决政治问题的舆论氛围和思想取向,始终是一缓慢进化的结果,它须经由长时间的拓展并在诸多不尽相同的层面予以深化,方能成就。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尽管这些多数并不知道这些新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内在理路。在现代社会,这一过程涉及到了职能分工的问题,一方面是那些主要关注具体问题的人,另一方面是那些专门思考一般观念的人,亦即阐释和协调由过去的经验揭示出来的各种行动原则的人士。我们关于我们的行动将产生何种结果的认识以及我们关于我们应当旨在达致何种结果的见解,主要是根据我们获致的作为我们社会遗产一部分的教训和知识而形成的,这些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如同我们的科学信念一般,都是由那些专门探索抽象观念的先辈传给我们的。正是从这些先辈那里,庶民百姓和政治领导人习得了构成其思维框架及指导其行动的基本观念。
在这个方面,值得我们强调的是长期以来一直构成自由原则之基本内容的两种信念:第一种信念认为,从长时段来看,是那些观念从而是那些传播新观念的人支配着进化的进程;第二种信念认为,这个进化进程中的个别步骤应当受到一整套一以贯之的原则的支配。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每个时代提供给人类的教训”,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进行历史研究;此外,“有人总是蔑视思辨哲学;的确,从表面上来看,思辨哲学似乎是一距我们日常生活和即时利益极其遥远的东西,但是它实际上却是这个地球上对人们影响最大的东西,而且从长时段来讲,除了它自身必须服从的影响以外,它实际上超过了任何其他种类的影响力”。尽管当下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可能比穆勒(J.S.Mill)撰写这些文字的时候要差,但毋庸置疑的是,不论人们是否认识到这个问题,各个时代发生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个事实之所以未得到一些人的理解,完全是因为理论思想家对大众的影响是以间接方式展开的。人们很少知道甚或不关心他们当下的常识性观念究竟是源出于亚里士多德还是源出于洛克,究竟是来自卢梭还是来自马克思,乃至于是否出自某个教授(因为他的观点在二十年前的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正是一些著作或论者所提出的观念及理想构成了大多数人的思想的一部分,尽管这些人根本没有阅读过这些著作,甚至连这些著作的作者的姓名都未听说过。
就直接影响当下事务这个问题而言,政治哲学家的影响力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当他们的观念通过历史学家、时事评论者、教师、著作家和一般的知识分子的广为传播而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的时候,这些观念就会有效地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不仅意味着新观念通常只有从其提出始经一代或数代的时间以后,才可能对政治行动产生影响,而且还意味着,在思辨哲学家所提出的新观念能够对政治行动产生这种影响以前,它们还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被选择和被修正的过程。
任何一个时代的政治信念及社会信念的变革,必定是在诸多不同的层面同时展开的。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将这一观念变革的进程视作是一水平面上扩展的进程,而应当视其为一从金字塔顶部自上而下地逐渐渗入的过程;当然,此一金字塔的较高的一些层面所反映的是程度较高的概括和抽象,但其是否代表着一种更大的智慧则未必。随着观念自上而下地传播,这些观念本身的品格也会有所改变。那些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极高程度的概括性的观念,将只会与那些具有同样品格的观念发生竞争,然而这种竞争的目的也只在于赢得那些关注一般性观念的人士的支持。可以说,只有当这些一般性观念被适用于具体而特定的问题时,大多数人才会认识到这些观念的某些意义。至于这些观念中有哪些观念会渗入大众并赢得他们的支持的问题,并不是由某个人一厢情愿决定的,而是由另一个层面的人士所进行的讨论来决定的,此一层面的人士,相较于只关注具体问题的人而言,较关注于一般性观念,因而他们是一些主要根据一般性原则来考虑具体问题的人。
除了某些极少的境况(如制宪会议)以外,民主式的讨论及多数决策的程序,必定只涉及整个法律及政府体系的某个部分。这一程序所引发的渐进且部分的变革,只有在它受到某种关于可欲的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观念的指导时,才会产生可欲的、切实可行的结果;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观念”,还意指某种关于人们期望生活于其间的世界的连贯一致的图式。欲获致这样一种图式,绝非一简单的任务,而且即使那些专门的研究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只能比其前辈略有深入而已。那些关注于眼前的即时性问题的人士,对于考察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不尽相同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讲,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这种人只是从其他人向他们提供的种种秩序方案中进行选择,最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其他人提出并加以解释的某一政治学说或一系列原则。
如果人们在大多数时间不受某种共同的观念体系的指导,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对特定而具体的问题形成一种一以贯之的政策,甚至也不可能展开真正的讨论。如果绝大多数人对所期望的社会类型都没有一个共同的一般性观念,那么民主是否还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行,就显然是一个疑问了。但是,即使存在着这样一种共同观念,它也未必就会在每项多数决定中得到反映。群体并不总是按照它所具有的最佳的知识去行事的,而且它们也不会比个人更加遵循它们在理论上承认的道德规则。然而无论如何,只有通过诉诸这种共同的原则,我们才能期望经由讨论而达致一致意见,经由说理和论辩而非采用**裸的暴力来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
8.如果观念需要更新和发展,那么提供指导的理论家就绝不能使自己受多数意见的束缚。政治哲学家的任务与专门的公务人员的任务不同,因为后者的任务在于执行多数的意志。尽管政治哲学家绝不能以决定人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的“领袖”自居,但是指出共同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各种各样的后果,以及提供多数尚未能考虑到的各种政策的总体目标,却是政治哲学家的义务。只有在描绘出了这样一幅关于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的总体图景以后,民主才能决定何者为其所欲求者。如果政治是一种可能性艺术(the
art of the possible),那么政治哲学就是一种如何使看上去的不可能者,转变成政治上的可能者的艺术(the
art of making politically possible the seemingly impossible)。
如果政治哲学家将自己仅限于对事实问题的讨论,而且惧怕在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决断,那么他们就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政治哲学家不能使自己受限于科学家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因为这种实证主义会把他们的职能仅限于指出实然(what
is the case)的现象,而不去讨论任何应然(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如果政治哲学家真的这么做,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在展开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前就已经停止工作了。在他们努力型构一幅连贯一致的图景时,他们常常会发现有些价值相互冲突——这是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未意识到的事实——而且他们还必须就接受何者或拒绝何者做出决断。如果政治哲学家不准备去捍卫他们所认为正当的价值,那么他们就绝不能获致那种必须从整体上加以判断的综合性框架。
政治哲学家在履行这项任务时,往往能够通过反对多数意志的做法而最好地服务于民主。只有当人们完全误解观念更新及发展所依凭的进程的时候,他们才会这样认为,在思想领域中,政治哲学家也应当服从多数观点。如果将现在的多数意见视作多数意见应当是什么的标准,那么这无疑会使观念发展的整个过程循环往复,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事实上,当政治哲学家发现自己的观点在大众中极为流行的时候,他们甚至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自己是否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正是通过坚持多数所不愿意考虑的种种观点,通过持守被多数视为麻烦或复杂的一系列原则,政治哲学家方能证明他们的价值所在。如果知识分子因某个信念是多数持有的信念就屈从于它,那么他们就不仅背叛了其特有的使命,而且也背叛了民主本身的价值。
主张多数对其权力自行加以限制的原则,并不会因为民主无视它们而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同样,民主也不会因为经常做出被自由主义者认定是错误的决定而被证明为是不可欲的。政治哲学家坚信,只要他们的论点得到了确切的理解,就会引导多数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自行限制;当然,政治哲学家也希望多数能被说服而接受他们的论点,作为决定具体问题时的指导。
9.自由主义者认为,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这一论点极为重要。自由主义者还认为,他们所期望民主施加于自身的限制,同时就是民主得以在其间有效运行的限度,也是多数得以在其间真正指导和控制政府行动的限度。就民主只是通过它自己制定的一般性规则来约束个人而言,我们可以说它控制着强制性权力。如果民主试图更为具体地指导个人,那么它将即刻发现它只能够指示一些应予实现的目标,而关于这些目标应当如何实现的方法的问题,仍须交给专门的公务人员去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那么人们也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几乎所有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亦是合法的。
个人虽说没有理由恐惧多数可能通过的一般性法律,但是却有很多理由去担忧那个为了实施多数的指令而被多数置于个人之上的行政统治者。在今天,并不是民主议会(democratic
assemblies)所可能有效行使的权力,而是它们授予那些负责实现特定目标的行政官员的权力,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由于我们赞同应当由多数来制定我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须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会渐渐地发现自己越来越受制于多数之代理者的命令和专断意志。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数“无限民主”(unlimited
democracy)的倡导者很快变成了专断意志的捍卫者,而且也成了关于我们在决定何者将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问题时应当笃信专家观点的捍卫者;除此之外,我们甚至还发现,那些最热心于支持多数应具有这种无限权力(unlimited
powers)的人士,常常就是那些行政人员自己,因为他们极为清楚地知道,这些权力一旦确定下来,事实上将是他们而不是多数在行使这些权力。如果说现代经验在这些问题上向我们揭示了什么的话,那就是:一旦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将宽泛的强制性权力授予了政府机构,那么民主议会就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些权力。如果民主议会自己并不决定所应采用的手段,那么它们的代理者就此所做的决定便将或多或少是专断性的。
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民主才能有效地运行。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尽管民主很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佳形式,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无限政府,那将变得荒谬之极。那些宣称民主无所不能而且不加辨识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的诉求的人,实则是在挖民主的墙角,致使其衰败。较之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老自由主义者事实上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说服多数:一是多数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否则它们将不再有益于社会,二是多数应当遵循那些并不是它自己刻意制定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努力绝不是“**的”(antidemocratic)。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此处的真正危险在于,人们往往会把确保正义的手段误作为正义本身。因此,那些竭力说服多数认识到对其正当权力须加以某些适当限制的人士,就像那些始终为民主行动指示新目标的人士一样,对于民主进程来讲,都具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考虑西方人在法治的名义下发展起来的对政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亦即那些被认为是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只需补充指出的是,只有当人们首先熟知法治的各种传统时,我们才有理由期望他们会成功地运作或维续民主的统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