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6)(2/2)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驴技穷”现象,大家拥有饱和的共同知识或对称知识(对称的知己知彼),再也很难占到别人的便宜了。这时将确定什么是可以普遍被模仿的策略,大家都模仿被证明为最成功的策略而达到均衡。假如冲突和背叛的策略被普遍模仿,必定所有人都吃亏(霍布斯丛林定理以及囚徒困境定理)。最能抑制互相伤害的合作策略是对称性公正,一旦公正策略被普遍模仿,人人都能各得其所,一切良好的相互关系都成为可能。因此,公正是任何权利获得普遍有效性的唯一条件,也是权利获得正当性的唯一根据。只有公正原则才能定义不会自毁的权利游戏。所谓人权,就是公正的相互关系所允许的个人自由和利益空间,而不是个人所要求的自由和利益空间,或者说,人权就是每个人被公正对待的权利。人们可以指望比公正更好的相互关系,但不能接受低于公正的相互关系。
天赋人权理论破坏了公正原则从而破坏了权利概念,它把人权搞成了不劳而获的特权,尽管天赋人权似乎是人人有份的特权,但是,平等解决不了冲突问题,而平等的特权等于人人可以不负责任。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天赋人权理论似乎忘记了义务是权利的条件。义务相当于成本,权利相当于收益,权利和义务的正当关系在于对称性,即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蕴涵的:某人p拥有某权利R,当且仅当,R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O。如果某人拥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就等于不负责任,而且多占了别人的利益。天赋人权错误地假定人权是无条件的,于是只强调这样的关系:p的权利R蕴涵他人q尊重p的权利的义务O,即pR→qO。这样就隐瞒了权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并且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对称关系,pR→qO是一个不对称关系,义务qO是一个“做”的概念,可是权利pR却是一个“是”的概念,由“是”的自然状态而要求“做”的道德回报,这是在要求单方面收益的人权。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也同样没有免费的权利。假如人人拥有单方面收益的权利,每个人各自都合适,但聚在一起就不合适了。既然不需要做什么就已经获得权利,那么谁去承担各种成本呢?显然,好人将承担各种社会成本,而坏人将坐享其成,正如前面讨论的,既然权利不是以“做”换来的而是永远白给的,这将仅仅保证坏人的人权不被剥夺而无法保障好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这个荒谬的结果虽然绝非天赋人权的意图,却是其逻辑结果,而其错误根源就在于以“是”偷换了“做”而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其实,权利和义务自有内在逻辑:只有先承诺我的义务以获得我的权利的正当性,然后才有正当理由去申请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就是说,在逻辑上,义务先于权利,只有义务才能保证权利的正当性。于是,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关系是:p所承诺的义务pO在先而蕴涵权利pR,因此又蕴涵他人q尊重pR的义务qO,即(pO → pR)→ qO。这才是无机可乘的权利和义务结构。
天赋人权理论破坏了公正原则从而破坏了权利概念,它把人权搞成了不劳而获的特权,尽管天赋人权似乎是人人有份的特权,但是,平等解决不了冲突问题,而平等的特权等于人人可以不负责任。不知有意还是无意,天赋人权理论似乎忘记了义务是权利的条件。义务相当于成本,权利相当于收益,权利和义务的正当关系在于对称性,即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蕴涵的:某人p拥有某权利R,当且仅当,R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O。如果某人拥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就等于不负责任,而且多占了别人的利益。天赋人权错误地假定人权是无条件的,于是只强调这样的关系:p的权利R蕴涵他人q尊重p的权利的义务O,即pR→qO。这样就隐瞒了权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并且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对称关系,pR→qO是一个不对称关系,义务qO是一个“做”的概念,可是权利pR却是一个“是”的概念,由“是”的自然状态而要求“做”的道德回报,这是在要求单方面收益的人权。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也同样没有免费的权利。假如人人拥有单方面收益的权利,每个人各自都合适,但聚在一起就不合适了。既然不需要做什么就已经获得权利,那么谁去承担各种成本呢?显然,好人将承担各种社会成本,而坏人将坐享其成,正如前面讨论的,既然权利不是以“做”换来的而是永远白给的,这将仅仅保证坏人的人权不被剥夺而无法保障好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这个荒谬的结果虽然绝非天赋人权的意图,却是其逻辑结果,而其错误根源就在于以“是”偷换了“做”而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其实,权利和义务自有内在逻辑:只有先承诺我的义务以获得我的权利的正当性,然后才有正当理由去申请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就是说,在逻辑上,义务先于权利,只有义务才能保证权利的正当性。于是,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关系是:p所承诺的义务pO在先而蕴涵权利pR,因此又蕴涵他人q尊重pR的义务qO,即(pO → pR)→ qO。这才是无机可乘的权利和义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