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权与人的概念(2)(2/2)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题,这是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哲学原理。西方哲学家中只有列维纳斯特别推重他人,但列维纳斯的他人理论是从宗教中化出来的,把他人看做是上帝的现世呈现,因此主张他人的至尊性和绝对性Levinas:Totality and Infinity,Martinus Nijhoff,1979。这又过于夸张了,既不真实也不现实,还有严重理论隐患。如果他人因为表现着背后的上帝才成为需要尊重的存在,这意味着他人本身终究是不重要的,背后的上帝才重要,因此人最终尊重的还是上帝而不是他人。而且,假如某个他人不愿意表现上帝而宁愿代表魔鬼,又该如何处理呢?因此,列维纳斯的他人理论并不纯粹,在学理上远不及孔子。孔子重视他人,不需要未经证明的假设,仅仅因为人际关系而重视他人,这样的他人理论才是无漏洞的。人与他人是互动关系,他人或善或恶,是尊是卑,要看具体关系。他人并不具有至尊性,而是具有决定性。
权利只能在相互关系中去理解。人际关系是一切事物所以需要分配、占有和保护的存在论条件,不存在人际关系就无所谓权利。如果没有他人,万物就都是我的,根本无需宣称拥有更无需划分占有的界限,诸如正当、合法、分配、占有、资格等概念全都失去意义,简单地说,不存在人际关系就不存在任何政治和法律概念,所以,人际关系就是一切政治问题的存在论条件。假如不存在人际关系,有个人比如鲁滨逊说“我有不被干涉的权利”,这是无意义的说法,因为他的存在论自由(ontological freedom)直接自动生效了,根本无需画蛇添足地声称他还拥有保证其存在论自由的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而且政治自由并不能给他的存在论自由增加任何内容和含义。正因为他人在场而创造了人际关系,每个人的存在论自由不可能具有无限性,人们才需要发明政治自由去认证和保护各自有限的存在论自由。甚至可以说,政治的本质就是争夺、分配和认证各自的存在论自由。人权与其说是个人自由,还不如说是人际关系对个人自由的正当限制,因为个人权利不是根据个人而定义的,而是根据人际相互责任而定义的,很显然,个人的存在论自由必定追求无穷大,这种无界的自由不是权利,只有通过界定相互责任才能够界定个人权利,使个人自由变成有界的。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不是事先存在于个人“身上”,权利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值,是关系赋予个人的一个值。责任决定权利或责任优先于权利的存在论顺序不可以颠倒,否则后果很严重,权利会因为缺乏限制而失控。
权利只能在相互关系中去理解。人际关系是一切事物所以需要分配、占有和保护的存在论条件,不存在人际关系就无所谓权利。如果没有他人,万物就都是我的,根本无需宣称拥有更无需划分占有的界限,诸如正当、合法、分配、占有、资格等概念全都失去意义,简单地说,不存在人际关系就不存在任何政治和法律概念,所以,人际关系就是一切政治问题的存在论条件。假如不存在人际关系,有个人比如鲁滨逊说“我有不被干涉的权利”,这是无意义的说法,因为他的存在论自由(ontological freedom)直接自动生效了,根本无需画蛇添足地声称他还拥有保证其存在论自由的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而且政治自由并不能给他的存在论自由增加任何内容和含义。正因为他人在场而创造了人际关系,每个人的存在论自由不可能具有无限性,人们才需要发明政治自由去认证和保护各自有限的存在论自由。甚至可以说,政治的本质就是争夺、分配和认证各自的存在论自由。人权与其说是个人自由,还不如说是人际关系对个人自由的正当限制,因为个人权利不是根据个人而定义的,而是根据人际相互责任而定义的,很显然,个人的存在论自由必定追求无穷大,这种无界的自由不是权利,只有通过界定相互责任才能够界定个人权利,使个人自由变成有界的。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不是事先存在于个人“身上”,权利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值,是关系赋予个人的一个值。责任决定权利或责任优先于权利的存在论顺序不可以颠倒,否则后果很严重,权利会因为缺乏限制而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