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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主如何正当(8)(2/2)

坏世界研究作者:赵汀阳 2017-04-11 04:28
   一般来说,正当的公议至少需要这样一些条件:(1)公议民主的计算单位是意见而不是个人。即使一种意见获得无数人的支持,而另一种意见只获得寥寥数人的支持,这两种意见都只计算为同等的一个单位。这一条件否定了多数决胜原则在公议中的合法性。(2)每种意见都不被歧视,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和权利,而且一切相关知识和信息公开和共享。这是古希腊的广场原则。(3)不同意见只能通过公开对话、讨论和辩论去争取共识,并且,对话和辩论必须遵循理性所能理解和所能确认的规范,至少符合哈贝马斯交流理性的“理想谈话条件”。尽管哈贝马斯条件并不完美,不足以解决比较复杂或比较深刻的冲突,但理性对话和辩论至少能够充分摆明问题和展开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方案。这样一组条件大致定义了理性公议。可以说,理性公议条件已经几乎穷竭了公议所必需的知识论条件。对于公议,知识论条件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好的知识论条件都不能保证有效解决意见冲突,因此公议问题最终还需要谋求价值论上的解决。

    既然公议民主的目的是获得能够普遍接受的公共意见,那么,公议的最优标准应该是最大兼容原则,它意味着:任何一种试图成为公共选择的意见如果是普遍可接受的,就必须至少与某种普遍价值是兼容的,即与某种普遍价值不矛盾或暗含对某种普遍价值的承认,而且,如果一种意见与更多普遍价值是兼容的,那么这种意见的可接受度就越高。普遍价值对于所有人都有效,因此不存在反对普遍价值的理性理由。假如一种公共选择与任何普遍价值都不能兼容,就显然是不正当的。至此,唯一的遗留问题是如何确定普遍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尚无充分有效的解决,在此不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获得关于民主的两个基本理解:

    (1)民主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身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政治正当性,也不会有政治效率。中国传统的“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其他各种政治原则,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现代社会的治乱首推法治,在不存在法治和自由的情况下,民主就是坏过**的暴政。只有法治和自由才能有效预防失控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2)民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公共选择制度:公议制度和投票制度。公议制度用于意见的理性辩论并且促成普遍可接受的公共意见;投票制度用于形成有关权力和利益的公共选择。对于公议制度,意见的决胜标准是在公正的表达和辩论条件下的最大兼容原则,这是一个反多数决胜规则;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满足最小伤害原则的双向票多数决胜规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议制度,民主将是盲目、糊涂和危险的,因此,公议制度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