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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元首到阶下囚(3)(2/2)

战争给了美国什么作者:且东 2017-04-10 12:59
审判诺列加,因为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起码的尊严。

    第三,诺列加参与麦德林集团的贩毒活动,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表象上,都显然是一个国际性行为,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际利益,其中就有美国的份。因此,诺列加的私人行为而非代表国家的行为在涉及到他国利益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被侵害利益的他国就有权提出控告。按照正常的手续,美国在掌握证据以后应当试图通知巴拿马,也就是向巴拿马驻美使馆提出照会,遵循最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当然,这是极端迂腐的做法,但是尽管迂腐手续并不可免。如果巴拿马并没有对此做出反应,或者巴拿马方面拒绝弹劾并罢免诺列加,美国方面因为无法从一个主权国家引渡罪犯(一般的主权国家都拒绝引渡本国公民),而只能将案件提交国际法庭,也许可以要求国际刑警组织缉拿诺列加。

    当然,如果所有这些程序都履行以后,国际上并不支持,那么美国如果以和平的方式,即不损害任何除诺列加之外的个人和国家的话,也应当给予美国审判的权利,但是在程序上应当有巴拿马方面的列席听审和国际司法人员的旁听,以保证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而且一般倾向于保守的态度,认为不能随意给予一个国家这样的权利。

    但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之后,关于这类案件的审判有了新的理论支持,不过还是受到严格控制,除了灭种罪、种族隔离罪、空中劫持罪、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等少数罪行外,国际法上对于审判他国罪犯都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他国公民的罪行认定只有在掌握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提出控诉,但是在未经审判之前,任何国家对于他国公民的指控都有可能侵犯其名誉,尤其是,一旦进行了理想方式(到底什么才是理想的审判方式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的审判,被指控者确实没有罪行的话,就直接侵害了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诺列加的审判即便从一般意义上说,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也是困难重重。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审判诺列加案件上,其程序本身缺乏合法性根据,所以会遭到全世界的反对。但是,在这些反对的声音中,真正针对程序本身的声音似乎被一个似是而非的主权问题掩盖。美国无论如何辩解,无论其审判的实质性内容如何公正,都由于其程序的非法而失去了正义性。在这个案件中,美国的真正错误——不是错误而是罪行——是入侵作为主权国家的巴拿马。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是否拥有审判诺列加的司法管辖权则有待讨论。